“社会化”取代“私营化
丘光耀
国阵政府自80年代中期从英美保守主义思潮引入“私营化”的概念后,就如火如荼地把国家所应肩负起的公共服务职能一一加以“私营化”,许多影响人民日常生活的公共服务如电能、水供、电讯、邮政、医疗、高速公路、社区巴士、轻快铁、民航、排污、垃圾处理、泊车收费等等,都交由垄断性的私营财团来经营。
政府每每以“减轻政府负担”以及“提高服务效率”来作为“私营化”公共服务的借口。然而,今天“私营化”政策的种种弊端全然浮现出来,它不仅无法有效地为人民提供良好的服务,甚至在制定收费方面,也不时以各类借口来增加人民的负担,而政府在制衡贪婪的收费制度方面,却显得一筹莫展。
单方面照顾私人财团利益
我国的“私营化”政策之所以漏洞百出,原因在于政府把公共服务的职能完全交由垄断性的财团机构来经营,当中不仅在签订合约上单方面照顾私人财团的利益,如在贷款融资方面给予十分优惠的便利,甚至授权私营公司得以不时按其机构利益所需检讨收费率,有者“私营化”计划还获得政府保证其固定的“营业额”(如收费站的交通流量),否则损失由政府赔偿。再者,当私营公司在检讨收费受到民间反对时,政府反而恫言要以公帑作出赔偿来为私营公司辩护。
这种单方面照顾私营公司利益的失衡措施,导致人民的利益全然没有保障,结果沦为私营公司“独赢”,而政府及人民却“双输”的局面。特别是当国家面对经济危机,百业腾涨之际,私营公司依然还要提高收费,这无疑给中下层人民的生活带来更大的艰辛和严苛。
虽然“私营化”经已广泛引起沸腾的民怨,甚至一些国阵成员党领袖也不得不俯顺民意以抨击“私营化”的弊端,但是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却丝毫没有改变,许多公共服务还是不断进行“私营化”。例如副首相兼财长安华最近针对私营医疗服务收费所作出的“道德性呼吁”,以及马华党大所通过谴责“私营化”的议决案,似乎对扭转整个“以牟利为导向的市场经济”起不了什么作用。
缺乏《反垄断法》的制衡
大马的“私营化”政策较英美者还变本加厉。我国在推进"私营化”时没有配套地在国会制定《反垄断法》(Anti trust law)来确保其他私营机构得以公平地在市场上相互竞争,以杜绝某一家私人财团只手垄断公共服务,导致它可以毫无忌惮地扭曲价格机能,从中牟取暴利。
德国在《反垄断法》方面就具备了健全的法治基础,它在1958年I月开始实施,1966年、1973年、1975年、1980年及1989年先后进行过5次的修订和补充。《反垄断法》作用在于:通过禁止竞争的对立物垄断和其他限制竞争的行动,从整体上维护竞争秩序,创造自由、公平的竞争条件。所以,它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直接目的,被视为保护市场经济制度的“大宪章”。
大马的“私营化”政策基于缺乏《反垄断法》的管制,导致资本出现垄断和高度集中,这股力量一旦失控,就会主宰市场运作,加上藉着官商勾结的金钱政治,制定制度化的剥削政策和法律,那么社会财富的合理分配以及社会正义的促进和彰显就荡然无存。印尼苏哈多政权就是这方面的典型例子。大马的发展趋势也显得是朝向印尼的路子走。
“社会化”为第三条道路
为此,社青团呼吁人民在对“私营化”感到万般失望之余,应响应“社会化”(Socialization或称Social ownership)的号召,通过施压要求政府借鉴北欧斯堪的纳维也和德国社会民主党及工党政府所实施的"社会市场经济M(Social Market Economy)。这是一条介于共产党的“国有化”(Nationalization)和资本主义保守党的“私营化”(Privatization)之间的“第三条道路”。
所谓“社会化”的首要宗旨,就是确认“市场是为人类服务,而不是人类为市场所奴役”的市场经济观。
“社会化”致力于经济的自由化与民主化,是一种调和“经济效率”与“社会正义”、“自由竞争”与“政府调控”的混合经济模式。
“社会化”在欧洲各国社会党政府所实践的模式和具体方法各有不同,譬如德国社会民主党和德国工会倡导“公决制”;瑞典社会民主党奉行“集体谈判”;奥地利社会党主张“社会伙伴关系”,而法国社会党则通过“企业委员会”来制衡私营资本。
大马当前的宏观经济政策所犯的毛病,就是一概“向右转”,一切任由市场力量来宰制公共生活,过度推崇经济成长,忽略社会正义和持续发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同时又犯上“该自由的不自由,该管制的不管制”的失误,如对资讯和新闻的流通统治得太死;对私营化公共服务却又放任得太松,甚至在公共医疗及高等教育方面,亦有逐渐“私营化”的倾向,这些弊端都是必须通过“私营化”来加以匡正的。
由此,大马的“社会化”道路应该是有自己的模式,它必须结合我国当前的生产力水平、工运力量、在野党及非官方组织的理论和实践能力,共同打造我们的道路,目的是为了制约失控的“私营化”政策,把市场经济建设得更符合人道和公共利益。
“国有化”证明走不通
需要强调的是,社青团并非主张所有涉及全民利益的公共服务都必须向前苏联和东欧国家那般看齐,以僵化的“计划经济”来全盘收归国有,“国有化”在今天经已被证明是走不通的(除了国防、外交、教育、卫生等部门),因为在党国不分的运作下,权力的高度集中,导致官僚主义横行,服务效率低下,加上资源配置全以党国领导人主观意愿为依归,市场发挥不了调节作用,人的首创性、积极性和能动性自然无法调动起来,生产力必然无法解放,这些都是“国有化”的弊端。
英国新工党在1994年10月为了顺应历史潮流和社会结构的新发展,不得不修改党章第4条款有关国有化(公有制)的内容;甚至如中国大陆也在进行国有企业的改革,故社青团绝对不会因为“私营化”的穷途末路而将立场回旋到“国有化”的死胡同,我们所鼓吹的“社会化”是既不偏左,也不靠右的“第三条道路”。
社青团主张政府将公共服务从溃败的“私营化”经验逐步转向“社会化”,政府所能扮演的角色就是通过立法来调控或干预公共资本和私人资本的合理均衡发展。
具体来说,比如槟州的水务局,它是一个在州政府管辖下每年皆有600万盈余的公营机构,服务效率也算良好,因此它不应该被“私营化”。如果政府真的为了要配合搏节运动而在公共开支上“减肥”,那么水务局应考虑的是被“社会化”,而非被“私营化”。
分摊“社会化”职能
政府可首先立法规定参与水务局“社会化”的机构必须是公共非盈利机构,并且,“社会化”的过程不能是由一个机构独揽所有权和经营权,政府可作为协调者,把水务局的服务职能按最符合公共利益的准绳,分别授予5至10个非盈利公共机构来共同经营。比如公积金局、槟城消费人协会、狮子公会、堂联、水务局职工会、马来人商会等等,都是可以按其经济能力和社会信誉授予部分经营职能的对象,这些非盈利机构除了联合经营水务局外,也相互监督管理职能(当然日常行政和服务运作还是交由原本水务局的技术人员来负责),再加上广大消费人、各类传媒、朝野政党的监督,槟州水务局必然不敢像今天的雪州水务局那般嚣张,其副局长苏巴马廉在无法为市民提供自来水便利的失职情况下,还表现得那么官僚主义,大放厥词。
再者,“社会化”营运下所获得的盈余,除了用作添设更完善的硬体设施外,也能用来提升水务局职工人员的福利,如为他们的子女设立奖贷学金、设立托儿所、进行职工电脑培训计划、设立度假村、提高职工离休恩俸金等等。这些都是在以不必满足私人财团“以牟利为导向”的大前提下,所能为社会以及职工带来实惠的措施。
社青团希望大马政府认真看待“社会化”的建议,并积极和果敢地以全民利益为依归,把弊端百出的“私营化”服务逐渐过渡到“社会化”,唯有如此,人民才能以更合理的价格,享受更优质的公共服务,同时大马的市场经济也将从“以牟利为导向”转变成“以人民为导向”。
(21-06-1998《南洋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