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权益还是商业行为
陈锦松
由马来西亚中华工商联合会(简称商联会)所发起组织的商联控股有限公司于1981年获准注册,从1984年公开招股直到今天历经15年。由于商联控股的股东都是小股东,就是董事会成员也没有一个是大股东,因此在决定股东的利益上,每一位股东是平等的。
拥有25000名股东的商联控股在80年代为振兴民族经济而发起筹集资金,获得华裔社会的热烈响应,而大众媒介也给予支持及肯定,对商联控股无不寄予厚望。但作为一个投资者,谁不希望将来手上的股票物有所值,毕竟商联控股不是一个慈善机构,股东没有理由不希望在这当中可以得到一点“好处”,这是人之常情。如果股东不求“回报”,他们应该把钱捐给代表民族教育的机构,如董教总或学校,而不是去买商业机构的股票。
商联控股的业绩如何?只有股东心理有数,最近几年发放的股息,是否尽如人意,股东有权表态。9月22日的商联控股股东大会及特别股东大会在近5个小时董事及股东的争议下不欢而散,尽管大部分股东愤而退席抗议,但在以绝大多数股东票决下,通过二项议案:
一、通过将商联控股属下子公司商联帝沙挂牌的小股东红股分配法,即四股分配一股红股,售价每股1零吉50仙;
二、捐款200万元予马来西亚中华工商联合会。
商联控股的股东认为红股分配不公,并且反对商联控股将子公司上市,而不是母公司上市,有损商联控股股东的利益。由一批小股东组成的“保卫商联控股股东权益协调委员会”正展开运动,以寻求召开特大会议。10月10日在吉隆坡举行的股东诉求大会,场面热烈,群情激昂,反映了股东对商联董事会的强力反弹。
在一片争议中,商联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突然宣布,将以个别董事的名义把发给董事名下的135万的商联帝沙红股分别捐给商联会及60所独中,这个决定不是在之前的股东大会上宣布,而在之后,予人商联董事有意藉此化解“危机”之感。
把企业盈利用于回馈社会,支持独中,维护母语教育,应受肯定,但这个事件却不能与红股分配是否公平混淆而谈。如果观念搞不清,是否小股东反对就表示他们不热爱华文教育么?独中校长在欢迎这项献议时,也应避免落入商联控股股东的权益争议中。
在高谈民族、经济权益,高喊捍卫民族企业的同时,小股东要问的是谁来维护我的“个人权益”,这之间是否一定是充满矛盾和冲突的?而小股东的强烈抗争又代表了什么涵义?
商联控股当年的创立目标,包括引导华商争取参与国家经济政策中的投资机会、协调华商的商业活动、协助中小型企业现代化、推动华商发展精密工艺、带动华商进军国际市场和安排及提供人力训练。近15年来,商联控股身披“民族经济”的大衣,取得了哪些成果?商联控股的董事最近风尘仆仆巡回全国去举行讲解会,是以成果的展现以杜悠悠之口,还是为化解股东不满子公司上市的争论而已?
商联控股不上市的主因,主要是因为拥有I千股的股东达17000多名,没有大股东,因此董事会顾虑一旦上市股权将旁落。事实上,这涉及两个问题,一是除非小股东对童事会没有信心,急于抛售股票;一是小股东认为有大股东入主商联控股更有利股东利益,在公开的市场竞争,是否一定落入土著手里,而非土著却没有人愿意或有兴趣收购商联控股而成为单一大股东么?这无疑是市场对商联控股信心的一大考验。
现在的争论焦点是进入市场机制的商联控股,是应该把它视为纯粹的“商业行为”,以盈利为导向,以股东的利益为依归;还是仍然杠着“民族经济”的大旗,股东可以不计成败?问题是今天再大谈“民族企业”是否还有市场?而民族企业的背后,如果股东没有得益呢?谁会得益?
或许15年前,购买商联控股股票的小股东都有一股民族的热情,寄望董事会能凭他们的商场经验振兴民族事业,愿意出钱成为一个小股东;但15年后,如果小股东不再信任董事会成员,而且认为他们因为母公司挂牌,能因此套现作出更适当的对其他民族事业的投资,或者捐助,那又有何不可?
在没有一位商联控股最大持股者的前提下,小股东的利益是应该排在最优先地位的,如果在罔顾股东基本“个人权益”的大原则下,大谈民族权益是否恰当及合理?就如不尊重劳工权益的企业家在外大谈民主人权,是否能引起共鸣?
商联控股的董事会可以说明不愿商联控股上市的前因后果,商联控股股东权益协调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表达商联控股应该上市的强烈意愿。最终小股东将会决定什么是他们的最大利益,目前尊重他们的选择是比任何大谈“民族企业”更能赢得“民心”,这是股东的权利,不应受扭曲。
商联会的形象不应受商联控股所累,董事会与股东的对立,得与失应细加考量,董事会何须作太大的承担,应放得下,让小股东去决定商联控股的命运。
(31-10-1999《南洋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