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宪巩固宪制与民主

  当代马华文存2~政治卷• 90年代

修宪巩固宪制与民主

张景云

 

本星期国会两院的特别会议,即星期一与星期二的下议院两天会议,与今天的上议院一天会议,当可为1993年联邦宪法修订法案正式定案,虽然某些方面对整个修宪问题的争议可能不会就此偃息。扰攘了整半年,这个问题的争议最好在国会定案之后就收场,因为国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更是人民意志的最高体现。

 

假设某些方面质疑这个修宪的有效性,就必须提交法庭裁决,这就是等於承认国土上法律的崇高权威,直接说明无人能超越法律的普适性。而整个修宪运动的基本要旨,就是更明确规定最高元首与各州统治者的法律地位,一方面通过设立特别法庭来澄清统治者们的免控特权,一方面通过约束统治者们的个人行动来保护老百姓的利益。

 

星期一提呈国会重新审议的1993年联邦宪法修订法案,是於118日至20日的国会会议通过,后由最高元首重修有关修订条款后递回国会。这是我国宪制史上首次遭遇到的不寻常的立法程序,国会对元首交回的重修条文符合原修订法案的精神至为满意,尤其值得特别强调的一点是,统治者会议已以民主程序接纳有关重修条文,反映出统治者们的开明与智慧。

 

诚如首相马哈迪医生所说,人民、统治者和政府三方面都在这次修宪运动中获得更巩固的保障,其中君主立宪制和议会民主制的操作更具意义是显而易见的。人民从此获得保障,不致於受到滥用权位的统治者或王室成员的无端伤害,这一点在民主与法治的时代是不可或缺的基本人权;事实上以往许多统治者或王室成员滥权的事例充分说明人民获享这种保障是绝对必要的。

 

同时最高元首与各州统治者的特权并没有取消,他们仍然不能被提控上任何普通法庭,而这次修宪中所设立的特别法庭,其终极涵义也是通过这个特殊机制来确定统治者们的特殊宪制地位。然而法律至上的原则仍然不变,诚如首相所说,当各州统治者接受1957年的独立宪法时,即已同意受到此宪法的约束,即使是他们所获享的免控特权也是这个最高法律的产物。

 

作为国家一份子,任何人的权利与义务都必须平衡和明确,而国家宪法与法律的主要作用,即是规定和阐明这些权利与义务,法律条款若是暧昧不清极易引起怨情和争论,故此不能不修订以求完善。过去半年里,某些统治者和王室成员滥用权位的丑闻不断被揭发出来,虽说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然而在特权保护下胡作非为,毕竟自损尊严,划清权位界线,当可使统治者们保持崇高形象。

 

国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在这次修宪运动中也获得相应的承认,修宪后国会议员将可自由发言评论统治者涉及滥权的事,而不必在煽动法令下受到控告。修宪的整体效应,是明确化统治者、人民与政府之间的权利界线,使三者的关系更趋於和谐,使符合民主时代的大势;孟子说: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封建时代尚且如此,今天自不能反此道而行。

 

10-03-1993《南洋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