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尊义兴?——从《港主法令》看 19 世纪晚期柔佛的商业与社会 ( 1862-1900)

 

独尊义兴?——从《港主法令》看 19 世纪晚期柔佛的商业与社会 ( 18621900)

华侨华人文献学刊 第三辑)


 

香港中文大学徐冠勉撰写的文章《独尊义兴?——<港主法令>19世纪晚期柔佛的商业与社会(1862-1900)》,主要探讨了19世纪晚期马来西亚柔佛独特的港主制度及其对当地华人社会的影响。文章聚焦于柔佛苏丹为规范华人胡椒和甘蜜种植业而颁布的《港主法令》,并质疑了该法令是否真的确立了义兴公司独尊地位。作者通过分析法令条款和相关历史文书,如港契和包税文书,揭示了港主制度下高度商业化的经济模式、投资方(如椒蜜公局)对种植业的控制,以及港主在行政管理和经济垄断中的角色。文章总结认为,《港主法令》的真正价值在于规范了柔佛政府与华人社会基于商业合作的关系,并促使当地华人社会发展出了一套成熟的资本运作体系。

 

 

文章首先指出了19世纪下半叶,在欧洲殖民扩张和工业革命的推动下,胡椒、甘蜜等热带产品成为世界市场的重要商品,由此吸引了大量华人移居东南亚并拓殖种植园。马来西亚柔佛形成的港主社会被视为一个独特的案例,其制度容纳并认可了传统华人公司组织——义兴公司,因此被后人解读为所谓的独尊义兴

 

作者的核心论点是:重新解读《港主法令》会发现,它并非一种独尊义兴的制度,而是一整套基于港契来规范华人社会和商业的法规。通过这些法规,文章揭示出海外华人在柔佛这一特殊环境下,已经形成了一个高度商业化的社会,这与同时期中国本身的传统社会截然不同。

 

一 引言 (Introduction)

 

本章节首先回顾了1819世纪东南亚华人公司(Kongsi)丰富的内涵和多元类型。尽管这些组织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包括义兴公司在内的一部分公司,先后被殖民地政府归类为私会党并遭到取缔和打压,这一过程在星马地区始于19世纪60年代末期。柔佛的义兴公司最终于1919年被强制解散。

 

引言重点介绍了义兴公司解散后的影响和遗留问题:

 

  1. 资产继承与正统性强调: 义兴公司遗留的2万元存款最终被宽柔学校获得。宽柔学校和继承了义兴骨干成员的华侨公所(后来的中华公会),两者始终保持密切合作。他们都以不同方式强调了义兴公司在早期华社中的正统地位。
  2. 独尊义兴的质疑: 所谓的由柔佛《港主法令》确定的独尊义兴原则,被视为这种领导地位的最佳证明。但作者指出,独尊义兴其实只是总共81条法令中的一条(第13条),其语义和语境并非完全笃定。
  3. 法令的真正价值: 法令的更大价值在于对19世纪晚期柔佛商业与社会的间接描绘。作者还特别提及椒蜜公局(Kongkek),指出尽管法令仅有一处提及(第67条),但结合其他材料,该组织在19世纪晚期具有不容忽视的重要地位。

 

二 研究背景及材料介绍 (Research Background and Materials)

 

本章节介绍了柔佛种植业的经济基础、港主制度的起源、相关法规的演变,以及作者使用的研究材料:

 

  1. 经济基础: 19世纪下半叶,柔佛经济支柱是甘蜜与胡椒种植业。这两种作物因其互补性,通常在同一种植园中培植。柔佛经济对这两种作物存在过度依赖。
  2. 港主制度: 这种制度是柔佛种植园开垦的主要方式,与当地沿河道开发的特殊地形有关。一条河道被称为一个,负责开垦和管理的头人被称为港主。柔佛历史上共颁发了约163张港契。港契股东、港主和种植者多为华人,以潮州人为主。
  3. 法令与文书: 港主制度的规范工具《港主法令》(Kanun Kangchu)由柔佛王公阿武峇卡(Abu Bakar,后来的苏丹)于1873年颁布。在这之前,主要通过港契和港主委任状进行规范。Carl A. Trocki对柔佛档案的系统研究揭示了文书的演进过程,例如1867年后出现了买卖文书(surat jual-beli)和包税文书(surat pajak)等新类型。
  4. 研究方法: 鉴于原始材料多为爪夷文手稿,难以解读,作者主要基于 A. E. Coope 对《港主法令》的系统翻译和 Carl A. Trocki 的研究成果,对19世纪晚期柔佛的商业与社会进行初步探讨。

 

三 港主的权利与义务 (Kangchu Rights and Obligations)

 

本章节详细分析了港主的法定职责和权限,这是法令的核心内容:

 

  1. 港主的特殊性: 港主不一定是港契中列明的股东,而是通过港主委任状来委任,并由《港主法令》规范其权利与义务。
  2. 港主义务: 港主的义务分为六大类型,其中对政府的义务规定得最为细致和具体。这些义务包括注册、报告、协助执法、管理船舶、打击走私、维护道路桥梁、登记华人婚姻/出生/死亡、以及禁止私立会党等。港主对投资方和种植园主的义务,核心目的是确保种植园债务体系的顺利流转
  3. 港主权利: 港主的权利分为管理收益两大类型。
    • 管理权利是法令规范的重点,包括对土地、种植园、货物、人员的管控、监督、裁定及执法。这反映了政府对于港主管理职责的重视与担忧。
    • 收益权利虽规定不多,但内容重要,主要涉及出售权利、分包转让港税,以及垄断辖区内鸦片、酒类、猪肉、赌馆和当铺业务。此外还包括对进出口货物(如大米、甘蜜、胡椒)收取规费。
  4. 法令与港契的关系: 《港主法令》和港主委任状都大量处理港主与政府的关系,界定行政责任和权限,且逻辑严密,可能与欧洲律师的参与有关。港契则规范港契股东的行为。早期的港契简略,但晚期的港契(如1882年的Example c)规定了开港范围、种植园数量、股东名单和股份划分。
  5. 合作关系: 港主在很多情况下扮演着类似地方官的角色。但作者强调,这是一种建立在商业化种植业社会基础上的合作关系,而非官僚制度下的行政等级关系,因为港主和股东是基于合同互惠与政府发生关系。

 

四 法令背后的商业与社会 (Commerce and Society Behind the Decree)

 

本章节深入探讨了法律条款所折射出的柔佛社会的商业化特征、资本运作模式和族群力量对比:

 

  1. 高度商业化: 柔佛的经济是出口导向的种植业,必须依赖于产品的交易和生活必需品的进口(如大米)。法令中对港主垄断特权的规定(鸦片、酒类、赌馆、猪肉、当铺)也体现了这种高度商业化社会对日常奢侈品和高利润商业活动的关注。
  2. 垄断特权与资本运作: 垄断特权的交易通过包税文书Surat Pajak)进行书面化和标准化。真正的特权所有人是港契股东,港主仅行使特权并确保交易安全。掌控鸦片垄断特权的港契股东组成了鸦片包税联盟,并与新加坡的包税商联合,形成了运作良好但控制力强大的大包税联盟
  3. 种植园债务体系与椒蜜公局: 种植园的运作是独立于港契的另一套制度,涉及拓荒者向投资方融资,以产品偿还债务。投资方(被称为头家 Taukeh)通常是新加坡资本家,他们联合组成了椒蜜公局Kongkek)。
    • 椒蜜公局的权力: 公局控制了大部分出口的胡椒与甘蜜。法令规定公局有统一度量衡的作用(第67条)。实际上,公局在产业中处于核心管理地位,无其同意货物无法卸货。
    • 政府与公局的对立: 椒蜜公局掌控了资本供给和货物流转,虽然在法令中得到维护,但也引起政府顾忌,产生微妙的对立关系。柔佛政府曾利用广府人黄亚福渗透公局,打破潮州人对该领域的控制。
  4. 社会力量的变迁: 以黄亚福为代表的广府人势力凭借建筑业的兴起而崛起。他们在柔佛新山建立了第一个地缘性组织——广肇会馆,并与潮籍人士合力推动了宽柔学校的建立。
  5. 义兴公司的角色再定位: 在1873年《港主法令》制定时,新加坡义兴公司总部已经衰落,且出现分裂。柔佛义兴公司则相对特殊,没有遭遇其他会党的挑战或内部瓦解。法令第13条规定的独尊义兴,实际上是柔佛政府试图通过法令来管制华人社会,限制华人自治空间的一种手段。广肇会馆的出现证明法令并未彻底保障义兴公司的领导地位。

 

五 结论 (Conclusion)

 

结论部分总结了柔佛港主制度的复杂性、政府干预的影响以及族群关系的演变:

 

  1. 制度与商业发展: 港主制度是华人和当地政府合作发展的复杂制度。柔佛政府力图介入华人自治,重点规范港主行政管理职责,并对垄断特权包税制度和种植园的债务关系做了必要规定。这些规定促进了商品、特权及资本交易的规范化与标准化,加速了当地华人资本主义的发展,其经济基础是高度商品化的种植园经济。
  2. 族群融合: 《港主法令》在族群关系上采取了融合策略,文中只出现华人Chinese)或马来人Malay)的称呼,没有提及方言群体。虽然黄亚福(广府人)的崛起对潮州人主导的种植业带来冲击,但并未造成族群关系的过度紧张与冲突。广府人和潮州人最终合作建立了宽柔学校。
  3. 独尊义兴的最终评价: 义兴公司在19世纪晚期具有深刻影响。法令第13条对义兴公司提供了某种程度的特许,但同时政府在港主体系中强化的管制力度,又使义兴受到更多限制。作者认为,与其将该法令视为独尊义兴,不如认为该法令是为义兴公司的安然离场预设了舞台。通过限制港主创设新的会党,该制度避免了类似新加坡义兴公司衰落期所出现的暴力冲突,确保了柔佛华人社会的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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