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的劳资关系》 Staff Relations in the Civil Service

 严元章藏书0230

 

《公务员的劳资关系》

Staff Relations in the Civil Service

 



1949英国财政部出版的《公务员的劳资关系》,旨在简述当时英国公务员体系中的劳资关系现状,而非历史回顾。该文件详细阐述了非产业公务员(除了第六章提到的产业员工)的集体关系机制,包括职员协会的角色、不同层级的惠特利委员会Whitley Councils)的运作与职能范围。此外,它也涵盖了官方对职员活动的态度与支持措施,以及处理争议与仲裁的具体程序,包括公务员仲裁法庭的权限和限制。整份文件透过章节和附录,提供了有关这些机构的组成、程序与规范的全面概述,例如全国认可协会列表和仲裁协议文本。

本书旨在简要描述当时英国公务员体系内现存的人事关系,而非历史纪录。除了第六章外,本书内容主要针对非产业公务员non-industrial civil servants)。

第一章:导论 (I. Introduction) 💡

本章明确了书籍的范围,仅描述集体关系Collective relations),但同时确认个别公务员仍保有向部门主管反映其雇用条件的权利,只要他们不向公务员体系外的个人或机构提出申诉即可。对于希望了解历史材料的读者,本章推荐了财政部提交给皇家委员会的备忘录(1929-31)以及 L. D. White1932)和 E. N. Gladden1943)的非官方著作。

第二章:员工协会 (II. Staff Associations) 🤝

本章详细阐述了公务员员工协会的运作和地位。公务员被鼓励加入协会,因为充分具代表性的协会对于有效协商服务条件至关重要。

  • 组织结构: 协会通常针对特定职等或类别服务,因为这些成员之间有更强的共同利益。协会规模差异很大,从部门内的小型协会到大型全国性协会,例如公务员文职协会(Civil Service Clerical Association, 1948年有 448,724 名成员)和邮局职工会(Union of Post Office Workers, 146,944 名成员)。
  • 「获承认的协会」(Recognized Associations): 本章区分了有权与雇主(财政部或部门)进行谈判的「获承认的协会」与其他协会。承认是一种正式行为,赋予协会咨询权、签订正式协议的权利,以及在无法达成协议时提交给公务员仲裁庭Civil Service Arbitration Tribunal)的权利。
  • 承认标准: 承认主要取决于数字上的代表性(即会员人数)。国家级承认由财政部授予,部门级承认由单一部门授予。若无单一协会具有足够代表性,可能出现「联合承认」(Joint recognition)的情况。
  • 惠特利地位: 协会的「获承认」地位与其在惠特利委员会中的成员资格没有必然联系,因为惠特利委员会的成员资格由员工协会自行投票决定。
  • 谈判权利: 即使有了惠特利委员会,获承认的协会仍保有在委员会之外就仅影响其成员的事务进行直接咨询的权利;事实上,现今大部分的公务员服务条件协商仍透过直接讨论进行。

第三章:惠特利委员会 (III. Whitley Councils) 🏛

本章是本书的核心,描述了于 1919 年成立的公务员国家惠特利委员会及其部门委员会的运作。

  • 组织组成: 委员会由官方和员工两方组成。
    • 官方方 (Official Side) 国家官方方现由财政部填补空缺(原由内阁任命),成员主要由部门首长和高级公务员组成。
    • 员工方 (Staff Side) 员工方由员工协会任命,并由员工方自行负责填补空缺和分配席位。
  • 程序与决策: 所有会议均由官方方代表担任主席。问题的解决不通过投票,双方均以整体形式发言。如果双方意见不一,则无法在惠特利机制内达成决定。
  • 运作模式: 国家惠特利委员会自 1939 年战争爆发以来,鲜少召开全体会议。目前主要事务透过委员会Committees)以更灵活和非正式的方式处理。
  • 讨论范围: 委员会的范围非常广泛,涵盖「所有影响员工服务条件的事务」。然而,关于晋升和纪律,国家委员会的讨论仅限于一般原则,不得讨论个别案例
  • 权威性争议: 惠特利委员会的决定需要「报告给内阁,然后生效」。然而,皇家委员会(1929-31)指出,官方方的权力是部长们下放的,部长们对议会负责,因此惠特利委员会无法充当「立法机构」。这意味着政府保留了在公共利益下行使权力的自由,不能被迫放弃或分享其权威。
  • 优势与挑战: 惠特利制度的巨大力量在于它实现了合作理念,促进公务员整体单一视角的形成。尽管如此,机制上仍存在员工方整合困难、协会脱离委员会等挑战。

第四章:官方对员工活动的态度 (IV. Official Attitude to Staff Activities) 💼

本章概述了「管理层」在实务中如何便利和协助员工活动。

  • 特别休假与公假: 参加惠特利委员会联席会议可获得带薪特别休假或公假。然而,对于其他协会或员工方事务,特别休假可能需要从全薪中扣除(取决于方便性)。
  • 借调与支持: 国家员工方秘书在战时和战后都被全职借调执行员工方职责。对于那些为协会工作而申请长期无薪假或辞职的公务员,管理层通常会表示同情,因为这有助于协会的有效组织。
  • 场所与设施: 办公时间内,仅允许进行非常轻微的员工活动(如收会费)。有组织的会议通常被禁止在办公时间内举行。官方信使服务通常可用于传递员工方通讯,但不包括官方邮政设施

第五章:分歧与仲裁 (V. Disagreements and Arbitration) 

本章讨论当协商失败时如何处理分歧,尤其是仲裁机制。

  • 最终手段: 如果双方不愿让步,在仲裁之外,政府的意愿会通过「行政行动」(administrative action)来强制执行。
  • 争议行动: 员工协会可以游说议会成员。公务员可以罢工,但这属于纪律处分。公务员很少罢工,部分原因是他们有强制仲裁制度
  • 仲裁协议: 《公务员国家惠特利委员会仲裁协议》(1925年首次订定,后经多次修改,详见附录 VI)提供了向独立仲裁庭寻求裁决的途径,这是员工方和协会最珍视的权利之一。
  • 仲裁范围与限制: 仲裁的资格受薪酬上限限制。目前的上限是针对固定薪酬高于 £1,300 或薪级表的最低薪酬为 £1,150 或更高且最高薪酬高于 £1,300 的职等。
    • 可仲裁项目包括:薪酬、津贴、每周工时和年假。
    • 不可仲裁项目包括:受法令管辖的退休金、给予或拒绝常设身份、员额或编制数目,以及实际出勤时间。
  • 争议焦点: 「职等划分」(grading)是最具争议的主题。官方方认为职等划分是管理事务,但员工方则倾向于将其作为薪酬索赔的形式提交仲裁。
  • 程序与权威: 仲裁索赔必须通过劳工及国民服务部(Ministry of Labour and National Service)提交。仲裁程序是非正式的,并且公开。政府承诺将执行仲裁裁决,但保留了基于政策理由拒绝仲裁的权利。

第六章:政府产业员工 (VI. Government Industrial Employees) 🏭

本章简要描述了政府产业领域的人事关系,这些员工大多属于非政府专属的工会。

  • 结构: 产业员工的惠特利制度较为复杂,设有产业机构联席协调委员会Joint Co-ordinating Committee)以及三个行业联席委员会(Trade Joint Councils),包括工程业、造船业和杂项业。附录 IX 提供了行业联席委员会的范例章程。
  • 仲裁机制: 产业员工的仲裁适用《1919 年产业法庭法案》(Industrial Courts Act, 1919),这是一种自愿仲裁voluntary arbitration),需要双方同意才能提交,但一旦允许仲裁,政府承诺将执行裁决。

附录 (Appendices) 📜

本书包含九个附录,提供了详尽的参考数据:

  • 附录 I 员工协会刊物列表。
  • 附录 II 1949 年 5 月获国家承认的协会列表,明确了各协会代表的职等或类别(如行政职等由「第一级公务员协会」代表)。
  • 附录 III 国家惠特利委员会章程。
  • 附录 IV 部门惠特利委员会标准章程。
  • 附录 V 1949  5 月国家惠特利委员会的现任成员名单(官方方包括财政部常任秘书等高层,员工方包括多个工会代表)。
  • 附录 VI 公务员仲裁协议的文本(包含 1925 年后的修改)。
  • 附录 VII 公务员仲裁庭(1948-49)的成员名单。
  • 附录 VIII 公务员仲裁庭程序规则,规定了索赔书的提交时间、内容和听证会的程序。
  • 附录 IX 政府产业机构行业联席委员会标准章程。

总结洞察:

本书作为 1949 年对公务员人事关系的描述,清晰地呈现了英国公务体系中官方与员工之间复杂且正式的协商结构。书中强调了集体谈判机制的重要性,以及虽然建立了惠特利这种合作模式,但政府最终仍保留了其作为议会受托人的宪法责任和最终的行政权力。仲裁制度虽然是员工权利的核心,但其范围受到严格的薪酬限制和「政策理由」的保留条款所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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