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状况有待改善

 当代马华文存 社会卷 90年代

人权状况有待改善

詹运豪

 

我国政府自称不久后将成立一个国家人权委员会。事实上,有关法案已在上月的国会中通过,有关部长现在将遴选委员的人选。

 

我坚决主张维护人权与少数民族权利权益,并曾在几个国际组织担任人权问题和少数民族权利的顾问。

 

以经验而言,大马成立人权委员会不仅是不寻常之事,而且也欠缺公信力,这种说法有以下的理由:

 

第一、人权是影响全民的大事,可是,在大马你甚至不能全面讨论人权的基本概念。实际上,在我国讨论人权已被视为敏感课题。虽然时常宣称我国是尊重与维护人权的国家,但当局对人权问题相当敏感。如果尊重人权,为何会对人权课题如此敏感?

 

第二、尽管说了很多,但人权法案却不是大马的概念,而是东协的概念。东协国家同意在各别成员国成立一个人权委员会。

 

第三、人权法案在没有征询多数社区意见即通过。政府说曾经征询社区的意见,实际上,政府只征询那些被认为是亲政府的非政府组织。

 

很多人都不知道,我国实际上已有人权组织,最著名的两个是全国人权协会(HAKAM)和大马律师公会。这两个组织都很活跃,而且也很可靠,但政府却没有征询这两组织的意见,可能是因为立场的问题。

 

受委为国家人权委员会的人应该有很强的公信力,否则将不能胜任。

 

在人权机构眼中

 

正如较早时所言,政府在人权课题上究竟有什么隐瞒?大马在重要领域每年都受联合国、国际人权监督组织与国际大赦组织等著名机构的指责,这些组织多年来都以文件证明我国在人权方面的实况。

 

我刚获悉美国国务院收到一份报告书,里面评及我国宗教自由的状况。

 

就基本人权而言,我国在下列领域仍然有所欠缺。

 

1.无审讯扣留。备受非议的内部安全法令是违反基本人权的法律,被扣留的人不能要求审讯。在我国,是内政部长而不是法庭签发内安法令下的扣捕令。虽然,在理论上你只能被扣留最多两年,但是,每两年后可以延长而形同无限期扣留。

 

2.言论自由。大马人没有多大的言仑自由,因为在官方机密法令、出版与印刷法令、煽动法令及其他法令之下,人们都不容易公开坦白地发表意见。

 

3.宗教信仰自由。宗教自由和宗教活动的问题很显著,我不必多说。

 

4.结社自由。根据法律,在理论上只要有超过3人集会,即可视为是非法集会。虽然,警方鲜少援用这项权力,但是法律仍然有效,在警方认为需要时,他们随时可以援用这项法令。

 

5.国会没有完全发挥监督政府行政的功能。

 

自由、民主与人权

 

当然,政府喜欢批评人权概念,指其过分集中于政治权利。我国驻联合国的人权代表一一前副首相慕沙希旦这几年来都说,大马的人权是为人民解决粮食、住所、就业和提供一个安全的环境。我过去一直有收到慕沙希旦的演讲稿,他的说法是,我国人民比较关注粮食、住所、工作和教育的问题,而不大是人权的问题。

 

我不同意这种说法。政治权利是中心,因为其他领域的权利都源自政治权利。新加坡人民的生活水平在本区域甚至全世界都算是相当高的,然而,很多人都不认为新加坡是一个很尊重人权的地方。

 

他们没有告诉你的是,如果你对世界最富有的国家和生活水平最高的国家进行调查,你会发现这些国家也是最民主的国家。这些国家是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瑞典、澳洲、加拿大、荷兰、日本及意大利。

 

因此,简单的说,政治自由、民主和持续的经济是直接有联系的。

 

应签署人权协定

 

如果政府确实要认真看待人权,釆取的第一个步骤不是成立人权委员会,而是签署下述国际组织的人权协定:

 

1.消除种族歧视的国际协定;

2.民权与政治权利的国际协定;

3.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协定。

 

要遵守这些协定,签字国须要参与相关组织的对话,而且在法律上有义务,定期提呈状况报告,概括所釆取的立法、司法、行政及其他措施,确保人民在有关协定下所享有的权利。

 

一般上,提呈这些报告之后,有关机构将在政府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检视,这些报告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是确保政府遵守协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某些情况之下,联合国特别调查人员将受委调查违反协定的事件。过去经验显示,那些签字国政府都会认真履行在协定下的义务。

 

我国政府为何不签署任何国际人权协定的答案是显而易见的:签署协定则必须履行三项协定的所有条文,到时,一些政策将会受到质疑。

 

19-09-1999《南洋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