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伊斯兰神谕刑法HUDUD in Malaysia
伊斯兰姐妹组织Sisters In Islam
大多数穆斯林都非常重视穆斯林是否忠于伊斯兰的根本教义,但是我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将对伊斯兰的使命感具体落实在今天的政策和法律层面上。
—阿都拉希•阿默•安纳因姆(Abdullahi Ahmad An-Na'im)
中文版序
理解伊斯兰促进民族和谐
星洲日报集团编务总监 刘鉴铨
在马来西亚这个多元种族、多元宗教社会,为了要维系各族群之间和谐的关系,多年来社会上逐渐形成诸般禁忌,由于这些禁忌并不少,而且禁忌本身也可能随着时势的易转而产生变化---原本不忌讳的变成了忌讳,或是本来已经忌讳的变得更加忌讳,老百姓唯有心领神会,故且以“敏感课题"统称之。
在诸多禁忌中,当数宗教禁忌最为敏感,其敏感程度使得各族人民只想避之则吉,也因为刻意回避,独立四十余年以来,各族之间对彼此的宗教、文化、教育以至生活背景,都缺乏认知。虽然表面上各族相敬如宾,内里却因为互不了解而无法产生由衷的尊重与共鸣。
马来西亚华人由来对伊斯兰所知甚少,虽然伊斯兰拥有悠久的历史并且对世界带来了广泛和深远的影响。即使在“九一一”事件后响起了反恐声浪,并且在西方文明与伊斯兰世界之间造成一定的冲突,却依然无法使马来西亚华人掀起“认识伊斯兰”的思潮。独立以来唯有两个时期——1993年和2002年,华人曾经稍为关注过伊斯兰教义。当时回教党(泛马伊斯兰党)先后在吉兰丹与丁加奴州两个州议会通过伊斯兰神谕刑法,引起了全国人民的关注。
在这期间,《星洲日报》作为大众传媒,当然没有在釆访线上缺席,而且也邀来国内伊斯兰学者、法学家,以及相关的专业人士,探讨人民多年来划地为牢的“禁地”,对伊斯兰神谕刑法以至伊斯兰教义予以讲解和阐述,希望为马来西亚华人幵辟一个可以客观看待穆斯林,也客观看待伊斯兰的“观望台”。
伊斯兰法律的课题后来像过去许多不了了之的课题一样,逐渐被华人淡忘。这正是我们最不想看到的情况——那一扇好不容易被推开一条缝隙的大门,似乎又即将关上。这一系列伊斯兰书籍的出版,印证了我们的努力与善意,借着重温伊斯兰法在我国上演的历史事故,让我们循着伊斯兰姐妹组织的脚步走去,去看清楚伊斯兰或可兰经或圣训里,对法律、人权、民主、平等与公正等现代化社会不可或缺的组成因素,给项我们怎样的信息和启示。
英文版序
伊斯兰姐妹组织执行主任
再娜·安华(Zainah Anwar)
为了提醒社会大众有关伊斯兰神谕刑法已不适用于这个瞬息万变的时代和局势,在1995年伊斯兰姐妹组织决定出版这本书,向社会大众阐述她们不一样的见解。回教党在1993年决意在吉兰丹州推行伊斯兰神谕刑法,引起了各界的议论,2002年丁加奴州的回教党政府通过另一版本的伊斯兰神谕刑法,沉寂已久的论战再次爆发,这本书也因此成了探讨上述课题最适用的参考资料。
这本书最关注的课题是:现代文明社会所制定的伊斯兰神谕刑法如何歧视女性,并违反了伊斯兰所主张的平等和公正原则。这本书详述并批判了上述刑法的编制过程,尤其是引用不利于女性的少数法学观点。此外,它也为有意针对实施伊斯兰神谕刑法进行辩论的公众提供了重要的文字资料。
书中有一章还特别记录了其她实施伊斯兰神谕刑法的国家所存有的滥权及歧视女性等现象,还有来自回教党、政府和一些伊斯兰学者对此课题的看法。
目录
中文版序/刘鉴餘
英文版序/再娜·安华
第一章 伊斯兰姐妹呈交给首相的备忘录——1993年吉兰丹州伊斯兰教律刑事法典(Ⅱ)
给首相的信
伊斯兰教律刑事法典(Ⅱ)1993年法案(吉兰丹)之下的通奸罪(zina)和强奸罪
伊斯兰神谕刑法在其它国家的实践情况
现代社会中的伊斯兰教律刑事法律:一些社会学问题
女性的供证(为证人),抚恤金(diyat)和叛教
第二章 伊斯兰神谕刑法(Hudud)的各种观点
回教党的观点
46精神党的观点
第三章 联邦政府的立场
伊斯兰保证公正对待每个公民
第四章 学术界的看法
伊斯兰教律学家对伊斯兰神谕刑法的辩驳
第五章 总结
超越字面含乂
第六章 后记
伊斯兰神偷刑法(Hudud)和州伊斯兰刑事法律
附录
The Kelantan Syariah Criminal Code (Ⅱ) Bill 1993
有关伊斯兰神谕刑法的新闻剪报
第1章
伊斯兰姐妹组织呈交给首相的备忘录
——1993年吉兰丹州伊斯兰教律刑事法令(Ⅱ)
给首相的信
25/12/1993
尊贵的首相拿督斯里马哈迪医生
祝您平安,愿真主的仁慈降福于你!
我们——伊斯兰姐妹组织全体成员,借这封信表达我们对1993年11月25日通过的“1993年吉兰丹州伊斯兰教律刑事法案(Ⅱ)”的深切关注。此法案由36位州议员一致通过,包括两位国阵州议员。
1.吉兰丹法典(The Kelantan Code)
此法典有几处内容歧视马来西亚女性,其中包括:
◎在条文46(2)中通奸罪的先决条件;
◎在条文41(1)中否定女性作为目击证人的资格;
◎在条文14和15中,丈夫可以通奸罪(zina, al-li'an)为终止婚约的理由,无论这项指控是否正确;
◎在条文2(i)和62中规定女性死亡或受伤所获得的抚恤金(diyat)应该是男性所获赔偿的一半。
此法典尚有其它有问题的内容-包括:
◎对叛教者施以死刑;
◎没有明确指示的情况,如:
·受害人的宗教信仰有别于该刑事案件的原凶;以及/或者
·该罪案的证人并非穆斯林;以及/或者
·帮凶的宗教信仰不同;
◎此法典和刑事法典条文有关连。此法典和联邦刑事法在刑事内容上有相似之处,即在两种法律都可实施的情形下,可能会造成双重伤害(double jeopardy)。
吉兰丹法典的制订者已经表明在此法典之下被判罪的人士将不会在刑事法典之下以同等罪行再审;但他们已经清楚阐明,如果根据吉兰丹法典无法为嫌犯定罪-还是可以用刑事法典来采取法律行动。
支持吉兰丹法典的人强调,嫌犯未必会受到双重惩罚,而是因同一宗案件而两次受审。(先决条件是以伊斯兰教律无法定罪之后)。但,这还是双重伤害。我们并不清楚这些支持吉兰丹法典的人是否能够代表执行刑事法典的人士说话,也不清楚执行刑事法典的人是否会受制于前者有关二度受审的解释,这还是一个模糊不清的问题,从中也显示岀吉兰丹法典所引发的双重伤害问题。
神谕刑法(hudud)条文是出自法学家的意见(即伊斯兰法学家或fuqaha)。法学家透过诠释方法〔创制演绎(ijtihad),类比推理(qiyas)〕架构起来的见解通过法律程序再经过公议(ijma’);或法学家们在某个特定时期和地点之下所达成的共识(但是,此共识并非一致的),或采纳多数人的意见(jumhur),尔后再予以认同。而这些都是人为的程序,并非上天的指令。
在州议会通过这项法令之前,鼓吹这项法典的人士其实早已判定那些反对者为叛教人士(参阅《新海峡吋报》19/10/1993)。事实上,在法庭之外做出这些不友善的指责,只会让人更有理由去置疑这些法律的可行性。
2.传统伊斯兰教律和当代马来西亚社会
我们生活在一个多元的社会里。从1957年以来-马来西亚在英明领袖们的领导下,在今天的世界中占有一席之地。我们已经在我们的社会中建立起包容,尊重他人以及穆斯林女性解放的文化。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穆斯林女性解放和伊斯兰的文明启迪是一致的。没有任何一个自称为穆斯林国家中的女性可以享有和马来西亚女性一样的行动自由、结社自由和教育自由。
实行穆斯林刑事法对女性以及整个社会所产生的冲击在其它穆斯林国家已具先例。无论出发点是如何的好,在实际执行伊斯兰教律时,总难免出现问题和偏差。
马来西亚实在没有必要承受其它国家所面对的广泛批评,而这些批评都是来自现代穆斯林和世界各地伊斯兰人权法学家。这个法律一旦实施,强暴案的受害人将因为无法找到4名男性目击证人而面对控诉。被扣留的女性在等候审讯时也经常遭人侮辱或虐待。令人担忧的是,传统伊斯兰教律的条例与上述相似-也势必造成类似的事件发生。
我们要问的是:既然伊斯兰教律完全是信徒和上苍之间的事(Haqq Allah),身为人类的我们是否应该坚持实施haddlaw【1】?
目前的刑事法典条文〔在伊斯兰里可以被列为酌定刑
【1】固定刑罚,即被判死刑的强奸罪。
(ta'azir)〕已经适用于马来西亚,而且其中也没有和伊斯兰信仰相抵触。
3.2020宏愿,伊斯兰现代化和伊斯兰教律的再思
我国朝向工业化国家的目标是为了一个完全现代的现代马来西亚文化。2020宏愿已经把这点清楚勾画出来。一个真正现代化的马来西亚必须以现代伊斯兰文化为中心。
强制实行旧传统的伊斯兰法,如吉兰丹法典,根本不切合可兰经中的实现现代化社会司法。那些引用过时伊斯兰教律的人只不过是尝试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尽量去诠释他们所理解的那一套可兰经。
现在的我们应该要比我们的先祖们做得更好’事实上这是我们责无旁贷的责任。
现代世界里的种种巨变让这一代的人有机会以前人所做不到的方式去了解和实践伊斯兰教义。这些巨变让这个年代的文明穆斯林有前所未有的机会试着去探索伊斯兰中本质又具普世性的一面。特别是在我们努力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尽量以一种更全面和公正的方法来诠释伊斯兰的社会司法和概念,而不是再套上各种限制和条件,甚至连早期伊斯兰文明中最卓越最先进的思想家也不例外。
4.建议
因此,身为穆斯林女性,伊斯兰姐妹组织要求在解决上述问题之前,联邦政府应该暂缓授权实施吉兰丹法典。我们呼吁
1. 检讨该法典所依据的法学观点之合法性(legitimacy)和合理性(acceptability);
2. 严格审核该法典所依据的法学观点是否歧视女性,而且是否符合目前开明和进步的伊斯兰社会司法概念;以及
3. 在通过实施该法典之前,详细考虑一下该法典的可行性以及对我们多元化社会可能造成的冲击。
随函附上:
1.我们在该法案(即上文所述的法案)中所呈交的报告-并于1993年11月10日在策略与国际研究中心(IS1S)论坛中被提出来讨论,题为《女性与1993年吉兰丹伊斯兰教律刑事法案(II)》;
2.附加女性作为证人、抚恤金和叛教的资料;
3.针对该议题的相关剪报(选择性);以及
4.我们伊斯兰姐妹组织的小册子。
我们诚心希望您能慎重看待此事,并谢谢您的注意。
平安。
伊斯兰姐妹敬上。
阿米娜瓦都(Amina Wadud)
罗丝伊斯迈(Rose Ismail)
阿斯奇雅亚当(Askiah Adam)
莎碧雅阿末(Salbiah Ahmad)
诺拉妮奥斯曼(Norani Othman)
莎丽法朱丽亚阿杰夫利(Sharifah Zuriah Al-Jeffri)
拉丝达阿都拉(Rashidah Abdullah)
再娜安华(Zainah Anw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