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连玉公民权被褫夺

林连玉公民权被

12-8-1961 

    华校教总主席林连玉先生接获内政部属下之公民登记总监所署名之通知书--通知他(林君)为何他的公民权应被褫夺,理由是:

    (A)故意歪曲与颠倒政府教育政策,有计划激起对最高元首及联合邦政府的不满;

    (B)含有极端种族性质的动机,促成各民族间的恶感与仇视,以致可能造成骚乱。

    同时,限期林连玉先生于一个月内向宪法下27章第2条文的调查委员会提呈申诉书,否则政府将褫夺林氏的公民权。

21-8-1961

    政府下令吊销林连玉先生的教师注册准证。

24-8-1961

    吉隆坡华校教师公会假华校教总大厦举行紧急理事会,议决发表公开声明,向社会人士为林连玉先生辩白。声明指出:

    『良以林连玉先生之批评本邦教育政策中不合理之措施,不独为尽公民之天职,基于本邦宪法笫10条所赋予每一公民有言论自由之权利而发言,且林连玉先生:

    (甲)身为华校教总主席,秉公办事。有为本邦华文教育争取其公平合理待遇的责任。

    (乙)身为1959年4月26日全国华人注册社团代表大会授权,执行大会所通过之『本邦华人对教育总要求』之议决案负责人之一,即受全国华人社团之付托,自不能不负责以促其实现。基于上述理由,可见林氏之发言,乃秉承公意,非一己之私言。』

8-9-1961

    华校教总为该会主席林连玉先生被政府褫夺公民权事发表声明如下:

    一九六一年八月十二日政府以『你(A)故意歪曲与颠倒政府教育政策,有计划的激动对最高元首及联合邦政府的不满(B)你的动机是一个含有极端种族性质以促成各民族间的恶感与仇视,可能造成骚乱』为理由限期林连玉先生于一个月内『除非你把理由提呈宪法下二十七章第二条文的调查委员会,否则政府就要进行制定褫夺你的公民权。』(以上所引,乃根据八月十六日虎报译文)。同月廿一日政府又复下令吊销林连玉先生之教师注册证。本会对此甚表关怀。良以林连玉先生之批评本邦教育政策中不合理之措施,不独为尽公民天职,基于本邦宪法第十条所赋予每一公民有言论自由之权利而发言且林连玉先生:

    (甲)身为华校教总主席,秉公办事有为本邦华文教育争取其公平合理待遇的责任。

    (乙)身为一九五九年四月廿六日全国华人注册社团代表大会授权执行大会所通过之『本邦华人对教育总要求』之议决案负责人之一,既受全国华人社团之付托自不能不负责以促其实现。基于上述理由,可见林氏之发言乃秉承公意,非一己之私言,亦以明矣,抑有进者林连玉先生自从殖民地时代反对一九五二年教育法令迄今其为本邦华文教育争取合理平等待遇之立场与态度是一贯的。其言行都是以马来亚的利益为前提而忠于马来亚的。兹举其荦荦大者:

    (a)一九五二年林先生协助教育部审查及改编华校教科书,使其马来亚化,以期培养学生尽忠于马来亚。

    (b)一九五五年联盟要员与华校董总及教总负责人在马六甲会谈,联盟要员接受华校董教所提废除一九五二年教育法令及华人对华文教育之要求为竞选纲领后,才能获得压倒性之胜利,由于这种默契,才有一九五七年之独立。

    (c)一九五七年一月廿一日,林连玉先生在森美兰华文高师同学会成立大会上致词,勉励华校教师要为马来亚国的教育而努力,灌输马来亚意识给学童教导学生效忠于马来亚,培养马来亚人才。该篇演词,当时马来亚广播电台曾一再加以播送。而事实上林氏此种意识发为言论,已不止一次地对大众宣示了。

    (d)联盟政府根据拉剎报告书之建议而成立之课程委员会,林氏被选为委员之一。目前马来亚各民族学校所实行之各科课程纲领标准及时间表即林氏与各委员同心协力研讨后所订立者。

    (e)一九五七年十一月十四日全马各华文中学发生学潮,林氏偕教总董总及马华教育中央委员会负责人,一而再,再而三的联名公开呼吁,要求学生遵守校规服从校长,安心求学。在吉隆坡方面林氏及上述负责人,骤闻学潮,立刻陪同雪州华校监督杨雅灵先生及华校督学刘怀谷先生联袂亲自驰赴各华文中学,向学生苦口劝告,自动协助政府平息学潮,这是有目共见有众皆知的事实。

    (f)林连玉先生多年来不止一次地公开劝勉学生除学习华文外更要加紧学习国语与英语。去年林连玉先生领导下的吉隆坡华校教师公会曾为提倡国语特于八月廿八日假吉隆坡精武体育会举行吉隆坡华文中小学国语演讲比赛大会,这是林连玉先生带领华校学生衷诚拥护国语效忠国家的具体的表现。

    (g)一九五八年十一月林连玉先生为钟敏璋女士所编着之『马来亚研研究』作为学生课本之序文中,特别强调『华校须采取有关马来亚之历史,地理及公民之资料,充作教材,以期养成学生爱护马来亚效忠马来亚之观念』,并劝告『华校当局须采用马来亚研究一书使莘莘学子,人手一册,精思坛研,对于马来亚油然产生共同爱护之热情,因而立下决心,对本邦作永远不贰之效忠。』此乃林先生勉励华校学生充实马来亚意识及效忠本邦之明证。

对于本邦教育政策,华人社团与政府之间的见解容有不尽同处,但吾人以为一部圣经,千百年来耶教徒对它的教义的解释,就聚讼纷纭,演变成今日一百三十多种的基督教会,而它们还是共存共荣的本邦乃一民主法治的国家,政府对于本邦华教代言人,华校教总主席林连玉先生的公民权事件,自然要秉公处理了。

13-9-61

    林连玉之首席代表律师拉曼尼在林碧颜女律师之协助下,在吉隆坡高等法庭申请要求庭方阻禁内长将褫夺林氏公民权事提交到三人检讨委员会去审理。

    这项要求获得法官之接纳,取得临时禁令。并谕令内长需在4/10/61之前,出庭解释上述禁令何以维持不变。

4-10-61
    法庭开审有关案件。五月审毕,保留判词。


13-10-61
    高庭大法官宣判撤消林氏所获取之临时禁令。林氏不服,通过代表律师上诉。


14-12-61
    高等法庭开审。


4-1-62
    上诉被判驳回,三司谕令林氏负责堂费。林氏表示不服,决上诉枢密院。


17-1-62
    高等法庭批准林氏向英国枢密院上诉。


16-5-62
    高等法庭三司会审,正式核准林氏向英国枢密院上诉。


14-1-64
    枢密院审理此案,判决须先经调查庭。


24-8-64
    调查庭开庭。秘密聆听。


18-9-64
    继续聆听。


19-9-64
    继续聆听。


23-10-64
    取消林氏公民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