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权角度谈大马贫穷问题
郑秋霞
前言
生存的权利是人权思想的最基本概念之一(另二为自由及财物拥有权);根据宪法,国民应享有基本的经济权益。因此,政府的任务在于提供国民舒适的生活条件,满足他门的基本要求,为国民的将来作出保障一一这是身为国民的基本权利。
马来西亚是个拥有丰富天然资源的国家,在这个得天独厚的条件下,理应足以让全民生活富足、安居乐业;但事实却不然。我国仍有一部分人民无法拥有身为国民应享有的基本生活条件,而在贫困的深渊中挣扎。
贫穷线和贫穷率的疑问
第三大马计划(1976-80)报告书中就指出,在1970年,半岛家庭总数中,贫穷家庭占了大约49.7%,(即在约160万个家庭中占了79万5千2百个)。
虽然官方数据显示,半岛的贫穷率已逐渐降低至1976年的43%,甚至滑至1984年的18.4%及1987年的17.3%;但是这些数据却值得商榷。
贫穷线的划定,是最大的疑问。如1970年的贫穷线以个人每月收入33零吉为标准,那么随着消费价格指数的提升,1987年的贫穷线应是75零吉,而非所定的68零吉(注1)。以后者为贫穷线,贫穷率当然比实际情况较低。
此外,由于乡村与城市消费水准的差异,若只以同一贫穷线作标准,贫穷率肯定低得多了!
总而言之,有关贫穷率迅速下降的言论,乃属自欺欺人的障眼法,一如我国椰林胶园的明媚风光,以及稻秧菜苗的盎然绿意,却怎么也掩盖不了传自其中的一首首悲歌!
园丘、乡村和新村的贫穷状况
园丘
对住在园丘里的印商而言,这首悲歌似乎永无休止,也尤其苦涩。
根据官方数据,全国的胶工约有51.2%为印裔。他们每个月平均收入为200零吉至250零吉。仅仅足以让一家5口糊口(注2)。想尝些肉味吗,只得待每两周一回的发薪日。而举债是非常普遍的事。更妄谈储蓄了。
乡村
以马来人居多的乡村,情形也不遑多让,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在1970年,乡村贫穷率为89.2%,虽然在1975年稍为降至87.4%,1980年再度下降到85.3%;但是在1983年。乡村贫穷率却又提高至86.4%(注3)。
上述数据显示,占土著人口60%的乡村,生活大体上无甚改善。这一群以稻农和渔夫为主的乡村居民,不但要在缺乏先进设备和器具的情形下操作,而且还面对中间人的剥削、地主的压迫及缴付高昂的税务,剩余财富反由乡区流向城市,使乡区人民生活苦不堪言。
一座破烂板屋便是一家数口栖身之所,甚至未有水电供应,同时缺乏卫生设备和良好的学校。这种贫困情况,是一枚随时爆发的炸弹,1986年发生于吉打州的默玛里事件,就是一个显著的例子。
新村
华人聚居的新村,是英殖民时代用以对抗共产党的新村移置计划的产品。匆忙而缺乏周详计划的移置,使新村人民无法得到足够的基本设施,同时人口过度密集,更面对农耕地缺乏的问题。
多年来,一些处于乡区的新村,非但在公共设施方面没有被发展,而且缺乏维修。政府所推行的各项乡村基本设施发展计划以及农业土地发展计划也几乎没有惠及新村居民(注4)。
由于新村人民多以务农为主,农耕地问题成为严重的民生问题。虽然当时首相敦拉萨曾宣布将分发地契于拥有临时地契的新村人民,但最终不了了之。
一方面,五年计划所给于新村发展的拨款,犹如一种敷衍的手法。从1970年至1985年内(第二至第四大马计划),新村只得到6千100万元的拨款。而第四大马计划所分配得的3千万元,较后于中期检讨时被减至2千50万元。以1983年新村总人口16万人计,这意味着每人每年只获得2零吉60仙的经费(除于五年》(注5)!
更甚的是,在第五大马计划下,新村竟只分配得8百万元的拨款。以此数计,现时达为数2百万人的新村人民,每人只得八角钱。
纵观以上所述,园丘、乡区和新村居民,至今仍无法享有身为国民的基本经济权益,或得以舒适的生存,更无法预见将来的保障。
城市贫穷和非法木屋
贫穷问题并不只困扰乡间人民,城市里的高楼华厦间,依然隐藏着无数穷困潦倒的故事。
城市的贫穷问题往往被忽视,这是因为官方数据的误导。根据1982年吉隆坡大蓝图草拟报告,130万吉隆坡人口中,只有12.7%生活在贫穷线下,即家庭月入少过300零吉。但是,若以城市的商品价格、房租及日常用费来衡量,这道贫穷线未免太低了。
若贫穷线以家庭月入500零吉为准,则实际上有36.86%吉隆坡人可被划分为贫穷一族。这批人当中,大多为非熟练技工、劳工、无牌小贩、司机、建筑工人和司阍。其中共有24万人(4万8千个家庭)栖身于非法木屋(注6)。
根据上述草拟报告,非法木屋居民中,有44.1%的家庭月入少过401零吉。马来亚大学在吉隆坡五个地区所进行的调查报告(注6)指出,非法木屋区生活条件恶劣,缺乏公共设施,只有37。2%获得水供、18。2%拥有卫生厕所,及44.3%获得邮差的青睐。
虽然当局曾极力兴建廉价屋,以减低非法木屋的问题,但是至今廉价屋的供应,仍远远追不上需求量。一项在半岛所进行的调查显示,1971年至1975年间,房屋的需求量为62万3千个单位,而在这期间政府只建了5万8千个单位的廉价屋,只能满足9%的需求(注7)。
此外,有80%的低人息者,仍得望着这价值2万5千元的廉价屋兴叹,没有能力购买。同时,申请的繁文缚节、漫长的等待,以及不完善的分配制度等,使一般市民“居者有其屋”的美梦变得遥不可及。
土地使用和拥有权
今年7月于国会通过的土地征用法令修正案,是对基本人权之一——财产权的一大侵犯。它漠视了我国联邦宪法第二章,有关财产权为自由基本权利之一的条文:每个人的私有财产权应受到尊重。
根据修正后的土地征用法案,州政府不但可征用任何土地作为公众用途、采矿、住宅、农业、商业或工业用途,甚至只要它“认为任何个人或公司需要土地作为任何用途,只要有利于马来西亚的经济发展,或为了公众人士的利益或某阶层公众的利益也可征用土地。
此外,新增添的条文(68A)则指出:
“在此法令下征用的任何土地,不论在本条文存在之前或之后,不论州政府或以州政府名义征用的联邦政府、个人或公司,如何使用、转手、或处理那块土地,都不会因此而导致这项土地征用无效。”
如此昧视人权的条文,使辛勤地在一小块土地上耕耘,以换取三餐温饱的农民日夜生活在被攫夺的恐惧中。
早在这之前,曾闹得满城风雨的槟州天德园事件,就是昧视人权和土地使用权的铁证。地主或发展商可在佃农的耕地、住屋租期满后,不必通过申请庭令或付出任何赔偿,只给一个月的通知要求搬迁,否则,他们可釆取“合理的行动”迫迁。这“合理的行动”最终导致一条人命的牺牲。
人权的概念包含了道德精神,地主和发展商固然有他们的权益,但必得从人权与道德的角度,来处理土地的问题。
忽略人权的政策
虽然历经五个大马计划,存在我国的种种贫穷问题,并未改善多少。若贫穷线以家庭月入421零吉计,那么贫率实为40%。而这40%收入最低的家庭只占国家财富的14.5%;相反地,收入最高的20%(每家庭月入2千924零吉),却占了国家财富的50.3%。这种贫富悬殊的现象,阐明国家财富实际上掌握在一小撮人手中。
这项差异,土著比非土著大。土著最富有的20%家庭与最贫穷的20%家庭的差异是9.2倍,而华族家庭则是8.6倍。国家经济政策不但未能真正解决乡区马来人的贫穷问题,反而加剧了贪富悬殊的现象。
数据显示,在马来西亚的五间大学里,持有奖学金者多来自中上及上层阶级(占57.2%),来自贫穷阶级的只有15%。1979年世界银行的报告则揭露,有60%的先修班学生得到资助,中学生只有23%,小学生则仅仅7%8。而有能力进入先修班者,一般来自中上层阶级。因此,在教育方面,贫穷者并没有得到应得的辅助,因而无法接受高深教育,也使他们无法改善自己的生活。
自1982年大选后实行的私营化计划。也可能成为贫穷问题恶化的导因之一。用私人界的人力和财力来协助经济发展的目的固然是好,但是,摆在眼前的事实是,真正受惠的,又只是一小撮政要权贵,通过他们的商业集团来收购,并占有大部分股权。
就以马来西亚电讯公司为例,在所发出的4亿零50万张公开股票中,该公司9千名旧员工每名只分配到2千份股权,总而言之,私营化不能让人民真正分享财富。
至于公共设施或服务私营化,主要目的当然是为了协助提供更完善更普及的服务;但是私人企业机构有他们的营利动机,若医药服务、水电供应也来私营化,那么肯定盈利额将被提高,使穷人生活更苦。
结语
前文已提及,在人权的观点上,政府有义务让人民舒适的生存,因此在制定政策、推行计划以逐步消除贫穷问题,应遵守以下几点:
1.为消除贫穷所推行的政策和计划必须一视同仁地实施于所有族群的贫苦阶层。
2.政府应制定对农民有利的土地及农业政策,使农民拥有适当面积的土地来耕耘。
3.政府应大量兴建廉价屋,不分种族公平合理地分配于贫穷人士。同时严格管制房屋市场,以控制价格及遏制投机活动。
4.分配足够的拨款以推行园丘、乡村和新村发展计划,并建设完善的公共设施及齐全的卫生服务。
5.私营化不应被某一种族所控制或珑断,或只惠及外国公司和大机构,应让各族人民公平参与。
6.与其将国民财富耗资在庞大华丽的建设如槟城的光大中心、吉隆坡的大地鸿图等,不如将经费用在策划及推行有效的经济计划,以满足广大人民的基本需求为主要目标,改善贫苦一群的生活。
7.施行辅助金计划以取代奖学金,协助真正来自贫穷家庭的学生。我们期望的是“雪中送炭”,而非锦上添花。
人民的基本权已不容再被漠视,惟有通过摒除侵犯人权的政策,贫困的一群才得以有欢展笑颜的一天!
附注:
1.山努西•欧斯文博士,张小兰译,“贫穷:排徊在梦幻与忧虑之间”,刊于《南洋商报》“言论”版,1990年3月9日。
2.《远东经济评论》,1990年6月7日;页17。
3.李文添,“大马贫穷问题,刊于第十六期《理华文集》,1987年1月,页62。
4.《纳入发展主流!——民政党对新村问题的分析与建议》,页167。
5.同上;页176。
6.HO KAY TAT, POVERTY IN K.L. HOW BAD IS
IT?《新海峡时报》。1987年9月24日。
7.ALIRAN, LIMA PERSOALAN,1983年,页69。
8.OZAY MEHMET & YIP YAP HOONG,《HUMAN CAPITAL FORMATION IN MALAYSIA UNIVERSITIESI:
A SOCIO-ECONOMIC PROFILE OF 1983 GRADUATES》,UM,l987,页87,图表3-3。
(25-11-1991《透视大马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