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民主议会体制

 当代马华文存 社会卷 90年代

尊重民主议会体制

吕公明

 

在民主议会的体制中,会议是有充份权利和义务去解决会内的所有问题的,不论发生什么事情都可以在会议上提出研究检讨,甚至据理辩论,再不然是把有关事件在会议中付诸表决,寻求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法则,在这种民主法则下,什么事情都可以解决。

 

争议了许久的雪华堂“永久董事”事件,已暂时获得解决,这是雪华堂在本月25日的特别代表大会上,以155票赞成,29票反对,11票弃权及废票的情形下,获多数票通过废除永久董事议案。

 

笔者之所以说已暂时获得解决,据知有关事件还有法律诉讼尚未审决,不知道这宗诉讼的判决如何,因此,只能说出特别大会暂时解决有关问题。特大的议决与法律诉讼是否有冲突的地方,那是以后的事,但是在反对永久董事这方面的人,已在特别大会上取得胜利。

 

会议上研究检村

 

雪华堂永久董事的争执始于1980年,几经争论始终无法圆满的解决方案,在后来的阶段竟闹上了法庭。虽然这是属于雪满的解决方案,在后来的阶段竟闹上了法庭。虽然这是属于雪华堂份内的事,可是也引起了华社的广泛关注。拥有超过70年历史的雪华堂与其他历史悠久的华团一样,经过许多辛酸的岁月,不断的承先启后而延续下来,凡是这类的华团,溯本追源,都会使所有族人寄于关心,这表现出我们不曾数典忘祖,原属善意。

 

既然雪华堂已经走了一段很长远的路,前人的功劳固然不可抹杀,然则日新月异,时代的巨轮向前推进,有些事务可能需要作若干的调整,更因为这团体的公事,不由得个人固执。所谓公事公办,团体之中的事最好由会众自己设法处理,倘使任何一个团体的会众都无法处理本身的事,未免感到惭愧!

 

在民主议会的体制中,照理会议是有充分权利和义务去解决会内的所有问题的,不论发生什么大不了的事情都可以在会议上提出研究检讨,甚至据理辩论,再不然是把有关事件在会议中付诸表决,寻求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法则,在这种民主法则下,什么事情都可以解决。笔者认为,行使议会民主权力已足于处理会内的事情。至于要把事件搬到特别大会去解决,已经说明事情进一步的严重了,也就是说平时所召开的会议不够认真而作用不大。

 

大体上看来,一般的社团组织都存有这种弱点,开会不到会或出席不讲话,怕当面得罪人,可是在外面则话多多,这等于失去或不尊重议会民主。更奇怪的是有的职员不把话在会议上说个清楚,却在报章上发表长篇大论的文章,可见对会议的不负责,其诚意可疑。假使身为一位团体的执委,并不充分了解本身的职责,或者不重视这种职责,又何必跻身于领导层中?

 

我们不否认任何组织之中都可能存有派系,但是派系的存在不能阻挠民主议会的运作,更不可违抗了民主议会的精神和原则。

 

笔者向来不同意把团体组织的事闹上法庭,求助法律解决途径,因为团体是公众的组织,在公众组织之中有着各种的程序与方法处理本身的问题,会众不应该轻视本身组织,以不信任的态度看待组织。尤有进者,团体是凭着智慧知识去领导的集体机构,它必须与普通的个人不同。如果我们有了集会结社的权利而不履行议会民主的公意权限,岂不是暴露了团体领导层缺乏智慧和公德心吗?这样大家参加团体甚至担任了团体的职位又有什么意义?

 

会众意愿为依归

 

领袖不是牧童,领袖是站在前面领导会众的,牧童是站后面扬鞭驱使的,性质和岗位截然不同,所以跻身团体领导层的人应以会众的多数人的意愿为依归,起领导作用。与此同时,在民主议会中表达意见,好让会议以民主集中制的方式加予取决。记得有人说过,一个人参加了组织之后没有个人的自由,这种说法的用意主要是服从团体,不可畅所欲为违反组织。不过,这绝对不是服从家长式的领导,前面说过,身为领导层必须行使民主议会的权利。

 

只要会议是合法的召开,不论是平时的会议或者是特别大会,都有它一定的权力效果,否则就不是一个组织。

 

虽然有不少社会有识之士疾呼社团组织必须改革,尽可能做到选贤与能,但是言者谆谆听者藐藐,甚至有的一旦成为当事人之后也走不出旧框框,改革谈何容易。惟有希望大家具有多一点的民主精神,从实践中去克服一切。

 

28-04-1999《中国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