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人工商业的处境1957—1977

 当代马华文存3经济卷 80年代

华人工商业的处境1957—1977

骆静山

 

1957年获得独立以来,凭藉丰富的天然资源,以及尚待开发的广大土地,我国日趋繁荣和进步,人民享受东南亚(除了新加坡以外)的最高生活水准。平均国民所得从1960年的820元提高到1975年的1,300元。下列统计表显示历年经济的进度。

 

年代

1960

1961

1962

1963

1964

1965

生产总值(百万元)

6649

6681

7048

7513

7960

8786

增长率(%

未详

0.5

5.5

6.6

5.9

10.4

个人所得(元)

820

798

815

843

869

932

年代

1966

1967

1968

1969

1970

1971

生产总值(百万元)

9415

9798

10421

11305

11821

16031

增长率(%

7.2

4.1

6.4

9.8

6.3

6.5

个人所得(元)

961

967

1000

1060

1080

1300

(1)Harcharan Singh KheraProblems And Prospects of the Malaysia Economy Khera Sdn. Bhd. P. J. 1972. p.102.

(2)Ban kNegara Report.

 

国家经济计划的重点

 

独立后政府的权力基础既然建筑在拥有绝大多数选区的土著身上,它的当务之急便是设法解决殖民地统治者所遗留下来的土著在经济上落后的问题。在1969513骚乱事件发生以前,政府致力提高马来人的经济地位,把经济计划的重点放在乡村发展,它为广大的马来乡区提供基本建设。虽然它也一直在工商业方面扶持马来人,却没有制定明确的目标。因此在1969年,也就是独立后的第十二年,马来人在西马注册的全部有限公司里只拥有百分之一的股权。下列统计表显示各民族的股权分配:

 

1969年西马有限公司股权的分配

拥有者

股金(千元)

所占份额

马来人个人 

49294

1.0%

代表马来人利益的机构

21339

0.3%

华人

1064795

22.8%

印度人

40983

0.9%

联邦及州政府

21430

0.5%

委托公司

98885

2.1%

其他个人及本地人控制公司

470969

10.1%

外国人

2909845

62.1%

共计

4677540

100%

资料来源:Second Malaysia Plan 1971, p.40.

 

新经济政策的影响

 

513种族骚乱事件的发生导致当局制定新经济政策,并于1970年付诸实施,以平息马来人的不满。它所揭示的目标是要通过下列步骤,以达至全民团结,并建立一个公平合理、进步和繁荣的国家:

 

(1)不分种族,消除贫穷

(2)重组社会

 

在实施的时候,新经济政策着重于达致第二个目标,即重组大马社会以纠正种族之间经济失衡的现象。它宣称要:创造一个马来工商社会,使马来人参与所有经济活动,在一代里成为国家经济生活中的完整夥伴。它最引人注意的一点是要在20年里(1971-1990),使土著最少获得全国资本拥有权的30%,1980年第三届土著经济大会更提出50%拥有权的要求。

 

新经济政策开始实施以后,一般华人都感到忧虑,其中少数人因而移居外国。实际上,自1970年以来,经济蛋糕的不断扩大,一方面使政府获得充足的资金去推行新经济政策,另一方面也使对前途不大乐观的华人有机会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政府固然能够把数以亿计的发展基金拨给土著控制并准备把股份转移给个别土著的公共企业,例如国家企业公司、人民信托局,以及城市发展局等等,而拥有庞大实业的华人家族和公司,由于70年代地产和原产品价格的急遽上升,也轻易的累积了更多财富,而提高了华人在私人投资中所占的比率,兹将1970年代上半期出口总值增加的程度列表如下:

 

马来西亚出口统计表(1970-1976)

资料来源:Economy Report 1976-77, Ministry of Finance, Malaysia

 

新经济政策实施后的最初5年,华人在工业,贸易和运输业3个领域的拥有权或参与权顺序降低了10%,11%19%,可见华人工商业的发展已经开始蒙受挫折,兹列表如下:

 

1970年及1975年西马工商业拥有权的分配(百分比)

 

1970

1975

 

 

马来人

华人

印度人

其他

外国人

马来人

华人

印度人

其他

外国人

工业(不动产)

1.0

33.3

0.4

8.8

56.5

3.5

23.6

0.3

28.3

44.4

开矿与采石业

0.8

24.9

--

11.1

63.2

2.1

32.3

0.2

13.3

52.0

制造业

0.9

32.5

0.4

8.6

57.6

3.6

19.7

0.3

31.8

44.5

建筑业

3.8

88.5

1.0

0.8

5.9

4.5

59.2

0.7

7.0

28.6

贸易(周转金)

1.2

69.5

3.5

0.2

25.5

2.2

58.4

5.7

2.9

30.7

批发

0.7

66.2

2.5

0.2

30.4

1.7

53.3

5.8

3.3

36.0

交通(不动产)

18.0

56.5

3.2

14.3

8.0

31.2

37.0

2.6

28.2

1.0

计程车

47.7

37.5

12.5

2.3

--

65.5

21.8

4.6

8.0

--

巴士车

18.0

52.8

1.7

18.0

9.5

18.6

34.2

0.6

46.6

--

拖曳车

14.5

69.4

6.0

4.8

5.3

39.9

41.3

4.4

12.4

20.0

资料来源:Fourth Malaysia Plan, p.64 Table 3-15.

 

1971年和1975年之间,当华人工商业在全国拥有权的比率逐渐下降的时候,国内生产量却不断上升。下列三个工商业的主要领域,即(1)制造业,(2)运输、储藏和交通业及(3)批发、零售、旅馆和餐馆业的增长率顺序为11.6%,13%6.3%,土著利用高度经济成长所带来的发展机会,迅速扩大他们的参与权和拥有权,使华人面对激烈的竞争和发展难题。此外,令华人感到为难的一点是新经济政策规定私人机构任用职工要反映本邦种族的组合。它首先要求给土著30%的分配额。为了遵守这一项政策,大规模的商行都尽量录用土著为雇员。下表显示70年代国内生产力提高的程度。

 

工业协调法令的影响

 

1790-80年大马国内生产毛额(G.D.P

〔以1970年价格百万元计算〕

 

生产总依(百万元)

平均毎年成长率(%

国内生产份额(%

行业

1970

1975

1980

1971-75

1976-80

1971-80

1970

1975

1980

农业、林业、渔业

3797

4804

5809

4.8

3.9

4.3

30.8

27.7

22.2

矿业及采石业

778

792

1214

0.4

8.9

4.6

6.3

4.6

4.6

制造业

1650

2850

5374

11.6

13.5

12.5

13.4

16.4

20.5

建筑业

475

654

1186

6.6

12.6

9.6

3.9

3.8

4.5

电力、煤气、水供

229

365

592

9.8

10.2

10.0

1.9

2.1

2.3

交通、货仓、电讯

581

1071

1696

13.0

9.6

11.3

4.7

6.2

6.5

批发、零售、旅餐馆

1633

2219

3295

6.3

8.2

7.3

13.3

12.8

12.6

金融、保险、地产等

1036

1468

2155

7.2

8.0

7.6

8.4

8.5

8.2

政府服务

1367

2210

3398

10.1

9.0

9.5

11.1

12.7

13.0

其他服务

306

478

657

--

--

--

--

--

--

扣除银行服务费

117

211

308

--

--

--

--

--

--

加入进口费

573

665

1120

--

--

--

--

--

--

毛国内生产(买价)

12308

17365

26188

7.1

8.6

7.8

--

--

--

资料来源:Fourth Malaysian Plan p.11

 

197544日国会通过工业协调法令,它规定国内制造业必须领取执照。那些小型制造者职工人数少过25名,资金少过10万元的,可以豁免申请。

 

在这项法令下,部长有发给、拒绝,或撤消执照的绝对权力,这是华人最感到忧虑的地方。他们认为它将窒息自由企业,并使投资气氛蒙受不利的影响。事实证明工业协调法令颁布后,国内资金有一部份逐渐外流,其中华人资金多数流向新加坡和香港的实业界。到了1979年底这种外流才缓慢下来。

 

上述法令经过政府和工商界一年的争执和协商后,终于由贸易暨工业部正式宣布于197651日开始实施。除了可以豁免申请执照的小型制造业资本额提高到25万元以下以外,其他条款都保持原状。

 

1977331日,在工商界继续争取下,国会通过工业协调法令修正案。然而它的内容显然不被私人工商界满意,他们认为所作修正大都属于末节。此后,华人工商业逐步作出调整,以适应新的情况。

 

1984《马来西亚华人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