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解决”辨析
张景云
在存款合作社的善后工作交给接管人后出现了一种论调,认为若要让存款人有机会取回全部存款(即所谓1元对1元),就必须通过政治途径来寻求解决方案。
政治嗅觉较为敏锐的“观察家”(华人社会不乏这类卧虎藏龙),2加2等於4的就会把此事来跟马华公会扯上关系,这样的推理也是颇合逻辑,因为要“政治解决”产生实效,涉及者自非属於执政集团不可。
更何况(这里只是耳闻所得)“政治解决”论调的出现,跟马华现在的当权派中人的处境颇能契合。这种见解认为,合作社风暴来袭之初,马华当权派采取极低姿态,把政治主动和捞取政治宣传优势的机会拱手让给反对党,只能有一个原由:事不关己,己不关心,因为当时被揪出来的社鼠们均与当权派无关。后来国行的清理程序愈益澈底无情,当权派中人也遭受压力,这时再也不能继续摆低姿态,於是放出“政治解决”的主张。
这样的推论未免近乎“犬儒”,完全是“天下乌鸦一般黑”的虚无心态。但是谁又能否认,国内3年来日益加深的领导信心危机,正是滋长这种犬儒心态的温床。这种犬儒推论甚至进一步衍申出一套“合作社问题何以会一发不可收拾”的“阴谋理论”,认为巫统今年改选,当权派需要一个不涉及土著人物的丑闻,来转移党员的视线,或是来巩固当权派厉行的坚定形象云云。
这类观察家的推论固然犬儒,甚至有“白日见鬼”之嫌,但是今天有那一位关心国事的人有充分的理由让他得以“天真”起来?上述两种推论之所以出现,除了“合作社风暴”的实际情况之外,政治体制未曾不断随着新局势的需要而逐步演进和发展,以趋向更慎密更健全的境地,反而让“政治的手深入它无权过问的领域”的事例一再发生并且形成惯例,则无疑给这种犬儒推论的出现制造了条件。
终极而言,民间的这种犬儒推论只是诸如“政治解决”这类主张和实例的“镜中映象”,如影之随形,如果没有政治僭越的实际现象,人民对既成体制产生信心危机的可能性简直不可想像。
政治也有“它无权过问的领域”?近20年来被“政治挂帅”冲昏了头脑的那些马来西亚人民,可能会提出这样的质疑,这是由於政治这个词语有不同层次的意义,若不细加辨别,很多时就混为一谈,以为彼此无异,政治既是处理公众的事务,执政党以全民的名义来制订政策,是天经地义的事,那么“政治解决”跟正常的决策程序有何不同?“名”不同是其一,是正常的决策程序,无须巧立名目称为“政治解决”。最重要的不同点,是“政治解决”的“政治”,并非广义的泛指,而是“政党政治”;“政治解决”也就是政党与政党之间私下洽商解决问题。
这个意涵还须往深一层推演,因为如果所待洽商解决的事情只关涉到政党两造,自然也无庸特地点明“政治解决”。因此从语意学的角度将“政治解决”来抽丝剥茧,不难发现到以下的另一层言外之意,就是这政党与政党之间斟谈解决的事,并不只关涉它们两造,甚至可能是它们“无权过问的领域”内的事。
如果涉及的政党是执政党,或执政集团的成员党,又如何?现在不是有人在高喊“党控制政府”吗?执政党既然掌握政权和主持政府事务,从政策的制订和推行到基本的行政和吏治,还有什么事务领域是执政党所“无权过问”的?
首先关於“党控制政府”,这只是我们这个被“政治挂帅”观念冲昏了脑的新兴国家的“神话”,是颇有自欺欺人的味道的。真正的斗争是执政党党魁的选举,若是两党制国家,则是两大党党魁或总统候选人的选举。这是政党领袖一通过民选程序受委托组织政府,他们的特权凌驾所属的政党,政权就会回头来控制政党。
当权的从政者,一旦加入政府或政府内阁,是否任何事务都可以“过问”--这里的过问当然是包括发出指示?这个问题的答案,显然就是一个国家民主体制是否健全的关键。健全的民主体制至少须具有两个特点,即是分权和各个不同权力机关之间的互相监督和制约(Check and balance)。既然是分权,当然没有任何人可以“无事不管”,而互相监督则可以确保任何权力机关方面的滥权行为将及时受到揭发和纠正,并防止它危害整个民主体制。
在美国,委任最高法院法官的权力属於总统,但这种权力还是有技术性的限制,譬如他只能在有空缺时才能委任所属意者去补缺。最重要的一种宪制上的限制是,尽管由他委任者通常都是司法哲学上(judicial philosophy)与他有相同倾向,但是他绝对无权去干涉往后任何实际的司法裁决。
司法机关固然是独立於行政机关,既使是隶属於行政机关的监察部门,也拥有相当大程度的自主权。当一宗事案发生并由监察部门接手处理之后,它就会仿若具有本身的生命般的自行发展,根本就没有让任何权贵在幕后私底下进行“政治解决”的余地。尼克逊在水闸案发生后企图掩盖实情,结果欲盖弥彰,犯了最致命的阻挠司法程序的过错。最后他还是不得不委任一位特别公共检察官(论官职高低,这应该是在总统阁员总检察长之下),来提控总统本人身边的幕僚,结局是把总统本人揪下台来。当然在这宗案件上,立法机关(特别是参议院)也发挥了极大的宪制压力。整个事件给予世人的教训是即使是权倾天下的美国总统,都更强。里根总统目前正受伊朗军火案的困扰,从最初的只有幕僚涉嫌到今天的本身物议猬集,无论往后如何演变,有一点则是可肯定的,就是他尽管要设法控制此案件对他本人的“政治损害”,但是他绝对不会冒阻挠司法程序和破坏民主法治体制的罪名。
除开三权鼎立和监察事务之外,关系到政府政策方面的事务,应该是全在行政机关权限内了。但即使是在这方面,总统的权力也是不无限制的。联邦储备局局长的权力影响之大,美国人一般均认为仅次於总统,因为他的决策即可决定企业界所取得的融资的成本(所谓the cost of money),更可决定每个美国公民手头所拥有的金钱的价值(所谓the worth of money)。他有本身的任务和专业守则,他的决策并不一定要反映当任总统的财务哲学(fiscal philosophy),而虽然他的任免权是操在总统手里,但是历任总统都能尊重这个关系国家经济至大的职位的自主权。
马来西亚的国情与政制,当然与美国大不相同。但是美国到底是第一个并非从君主专制“小脚放大”的民主国家,它的宪制无论如何是经过了二百年的历史考验。我们无须盲目的全盘抄袭美国的宪章法规,但是它的制度的某些基本精神却是没有线界和值得我们效法的。
马来西亚的国会两院,都是政府操纵立法机关的具体例子,但是这不能完全归因於我国所沿袭的英国国会民主的楷模。马来西亚人民所要求的不是所谓“党控制政府”,而是每个议员都能向他的良知和选民负责;设若这个要求跟他的党鞭的要求抵触,每个议员都应有足够的道义勇气来从两者之中作一取舍。
我国的司法独立,是三权鼎立中最健全的一环,至於行政机关中的监察部门,从总检察长公署到反贪污局,虽说是直接向首相负责,但它们都拥有相当大程度的自主权。尽管如此,这当然不是最理想的安排;但是在国会缺乏活力的现状下,就只好退而求其次的让它们向首相负责了。
上面用那么多笔墨来强调健全制度的需要,并非浪费篇幅,因为制度如果不健全,在党政界限混淆不清的情况下,当权的党人固然可能会不自知的滥权,甚至在政府外的党人也可能僭越干政。
所谓“党控制政府”的作用,最大程度只能允许它发挥到执政党推选党魁作为政府为推选党魁作为政府首长和内阁成员人选为限,而这些党领袖成为政府成员后如何回头来阐释他们所属政党的政治纲领,并从而制订政府的政策,应该是他们所占据的官职所赋予他们的特权。任何党员可以在本党的制度内要求这些有官职的党领袖解释政府政策的是是非非,甚至可要求他们辞职,但是若要改变政府政策,党员们只能通过经由党内合法程序来改换领袖这个途径,而不能利用吏治制度上可能有的漏洞来僭越干政。
柏威拉哈比银行前任董事丹斯里拉惹卡立,前月被警方援引内安法令扣留了一个月,后由家人代向高等法庭申请得人身保护令而获释放。丹斯里卡立后来会见记者,指控某位曾公开承认本人是共产党人的政要陷害他,警方的扣留行动含有政治意图。在局外人看来,这当然是丹斯里卡立的一面之词,在真相水落石出之前,是无从判断他的指控的是非真假的;况且警察总长已向高庭提呈上诉通知书,准备向最高法庭取消人身保护令。此外这事件又涉及柏威拉哈比银行的巨额亏蚀问题,该银行新董事部已向警方报案,指某歹董事涉嫌管理不当,滥用职权,勾结欺骗等罪,而警方的调孟也已接近尾声,正准备把调查报告提呈律政司署定夺,总之整个事件并非如表面那么简单。
这里引述这件事,是要用一个假设的情况来说明一个主题。丹斯里卡立所指那位政要是谁,广府话有谓:画存毋须画出肠,这里姑隐其名,反正读者心里有数。假设这位并没有担任官职的政要,真如他被指摘的那样利用银行里的问题来陷害这位商业上的敌手,同时是假手警方援引内安法令作为工具,以达到他个人的政治目的,这对於我国的民主法治体制的含意,可说是非同小可的。党政界线不分,政治体制遭受破坏之外,内安法令被援用时的正直性也将受到质疑。
上面所说的只是假设的情况,其实现在已有另一宗事件,正可能被用来提出这样的质疑。拿督阿都拉阿末十年前被内政部长援用内安法令扣留了五年,从去年通过英文报上的专访、书评、致编者书等形式展开的一场笔战,当年的扣留行动似乎是被描绘成含有私人政治恩怨的动机。他去年出版的研究东姑掌权时代的大马外交政策的一部学术专着,据说不公平的抹煞了在东姑时代长期担任外交部常务秘书的丹斯里加沙里的贡献;这是学术判断上的歧见,或是一种变相的报复,局外人一时间也难以明断。而尽管我国政府人事局面已迥异於十年之前,但政府似??向来没有把本身已成事实的措施行动来翻案的惯例,因此真相如何,就只好留待来日史家去作结论。这里须要指出的是,假设当年的扣留行动确实含有私人政治斗争的动机,内安法令一旦成为公报私仇的工具,当它在其他时候被援用时,真正直性岂非要蒙受质疑?
上引两宗假设案例,涉及者一个不在官位,一个拥有实权。它们表面上似乎跟我们所说的“政治解决”的另一面看待。
一般所谓“政治解治”的主旨是替自己人取得好处,这种“政治解决”是贻害於敌人,所用的是同一把刀的另一边锋刃,不同仅在於此,藐视法治则一。
在为存款合作社安排善后的现阶段提出“政治解决”的口号,不但多余(因为难见实效),简直就是政治宣传上的败笔。“政治解决”的一个含意,是所待解决的事情原本不是可以有“政治性”的解决方案,但事态演变发展自有其本身内在动力来主宰引导,外来的政治势力要横加干预,只能徒然増加紧张气氛。当初某些合作社董事部要求国家银行施予援手,说明当时情况已恶劣到他们本身无法应付的地步;这是市场的动力。国家银行决定冻结廿四家合作社(包括早些时候已冻结的青团运合作社)。则是这个拥有相当大自主权的机关根据有关的专业原则作出的决定,这是我国金融体系正常运作的动力。普通的报刊读者现在都知道,马化控股董事部的某些前从政者成员颇为不满马华现任领导层,因为据说后者未能有效的向有关方面施压来使多元化合作社解冻,或者是施压“不力”至於马化整个董事部集团辞职与此事是否有关,与我们的主题无关,可不赘言。马华领导层是否有施压,向哪一方面施压,或是否施压“不力”,只是做个模样虚与委蛇来敷衍马化董事部,详细内情无从知晓。但是我们知道多元化合作社终於没有解冻,这说明什么。多元化合作社若是没有条件应付解冻后的局面,或是国行不能肯定存款公众的利益能受到最好的照顾,而允准解冻,国家银行内的中央银行家、律师、经济学家和审计师们,又岂有专业道德和尊严可言?
最奇怪的是,在国家银行向高等法庭申请到庭令,把存款合作社交给接管人之后,还是以听到“政治解决”的论调。到了这个阶段,主宰存款合作社最后结局的,应该是司法体系和会计业的双重动力。除非我们质疑司法体系的独立自主以及会计业的专业守,除非我们怀疑司法体系同国家银行会监督接管人充分照顾公众的利益,否则我们实在没有理由提出“政治解决”这种极具破坏性的办法。在这个阶段,“政治解决”行事无论如何隐秘,其终极的含意是干预司法,藐视法庭。
至於国家银行提供给承接合作社金融业务的银行或金融公司的四亿元低息贷款,这应该是在国家银行全盘方案的考虑范围内,也不是任何人可以用“政治解决”来讨功的。要提出“政治解决”,当然先得抬出一些“大义”,但是现在若是还要标榜“民族经济自强”之类高调,或抬出偿还存款人一元对一元的“画饼”,作为“政治解决”的籍词,似乎为时已晚,倒像是败家子高谈祖先基业如何守成光大,实在大可不必,否则在政治宣传上只能收到反效果。一个政党处於最黯淡的时际,固然需要高举“新视野”来自我激励,但眼前用低姿态来卧薪尝胆才最重要。
“政治解决”这种与宪制的正规运作相悖的观念之所以会出现,跟我国的种族政治格局是分不开的。执政党不是单一政党,而是个宠杂的集团;这种情形利弊互见、好的一方面,是主要以种族划分界线的利益集团得以在宪制正规运作范围内进行互相协调,发挥互相牵制的作用,使各个集团都能在不同程度堂与决策程序。不好的一方面,就是在发生问题时,“政治解决”可能取代决策程序,而成为变相的平行的宪制运作。
在款合作社丑闻中,“政治解决”之所以无甚用武之地,一则因为宪制(主要体现在国家银行的专业精神上)相当健全,二则因为丑闻规模广、为害深,一爆发就进入“公众领域”,即使有涉及不轨的政要企图通过幕后活动来“摆平”,谁又敢在全国民众与舆论注视的聚光灯照射下接手“搞??”?
在公众事务领域进行所谓“政治解决”活动,与古代的“江湖结义”和现代社会里私会党徒“同债同捞”那一套,倒颇为近似。私会当徒结拜为兄弟后,狠狈为奸,以社会(主要是弱小者)作为鱼肉之对象;对於这些“乱世英雄”,社会制度越不上轨道,他们就越是“得其所哉”。近似之处,在於他们所活动的领域自成一社会,与广大的正面社会平行存在,而他们所奉行的规矩,也与正面社会的法律平行存在。关於古代“江湖任侠”,香港老报人梁宽(近廿年以笔名厚甫行世)就有过类似的针碇:江湖中人的观念,是以为社会之外有一平行社会,谓江湖;而江湖中的律法也是与社会的正规法治平行存在的,即所谓任侠(大意如此)。梁老先生主张消灭“江湖任侠”观念,发扬法治思想。
我国近年来接二连三爆发震度极高的政治、经济丑闻,老百姓谈领袖即色变。其实贪官和奸商是每个国家都有的,重要的是要有巩固健全而有活力的法治制度。螯贼只能乘势一时,有活力的制度终会耐得起人为的戕伐。“政治解决”这个观念,是法治制度里的癌痛。我们这时代,种种颠倒错谬观念如风如火横行,做一点辨惑纠谬的工作是不无意义。
(21-08-1989《星洲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