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历史重演
叶菁
国家银行最近对国内合作社所采取的行动,就好像是我国金融业一项历史的重演。
历史的重演
10多年前,大约是1960年代末期,国家银行也同样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为理由,对当时自由接收公众人士存款及任意放款的金融公司展开一连串的管制行动。
受管制后纳入金融体系内的金融公司,已由五、六十年代主要为提供消费人信贷的公司法令下注册的金融公司,演变为金融公司法令注册及在国家银行监督下的第二大收取存款之金融机构,仅次于商业银行。可是,马来西亚目前这些合作社,特别是资产被冻结及受调查的23间合作社,是否也能像金融公司那样,获得彻底整顿后脱颖而出,成为国家银行保护下的一个健全的合作社金融组织?这是许多人都要问的。存款被冻结在那些合作社金融的存款人更是忧心如焚的想要知道这件事。
50年代,当消费人信贷在我国萌芽后,一些商业机构,包括一些当店,便开始为购买较大消费品如汽车、电唱机、缝纫机及雪柜等提供贷款,协助消费人以分期付款方法购买这些东西。由于这项贷款的需要,提供贷款的机构包括较后成立的金融公司便开始向公众人士接受存款。
可无限度吸收存款
到了60年代中期,在公司法令下注册而不受管制的这类金融公司便蓬勃发展扩大。不只是这类公司越来越多,他们所接受的存款及所涉及的营业也越来越大。这些公司以较高的利率吸引存款,并且无限度的收,拥有这些公司主权的人,便有任意借用这些存款的特权。这些公司董事都当这种金融公司是他们用之不尽,取之不竭的财源。不少商业银行当时为了争取存款,也设立起独资之金融公司,避过国家银行的管辖而展开吸取存款的竞争。
60年代后期的金融公司形成了一股巨大的洪流,卷走无数的存款,并且影响了国家银行的货币措施,使国家银行不能再继续等闲视之,眼巴巴的看着存款的公众人士及国家经济遭受危害。
订立金融公司法令
为了社会国家,也为了存款公众人士的利益,国家银行当时便拟订了1969年的借款公司法令。这项法令较后改名为1969年金融公司法令,用以遏止当时金融公司的杂乱无章及一团糟的成长。
在1969年金融公司法令下,国家银行禁止任何没有在该法令下取得执照的金融公司向超过10名以上的公众人士吸收存款,并且规定有执照的金融公司的缴足资金额,限制了其基金用途及冒险资产与股东基金的比例。此外,国家银行也规定拥有执照的金融公司的法定储备金,流动性及最高的存款利息。
在1969年金融公司法令的严厉管制下,当时约200间以上的所谓金融公司及赊购(分期付款)公司逐一消失。到了最后只剩下20多间合格者,这20余间合格的金融公司便是今日金融公司的发展基础。
国家银行于本月8日对国内23家主要为华资的合作社所采取的行动,就好像7月间对青团运合作社所采取的步骤一样,远比60年代对金融公司所采取的严厉及强硬。当时,政府是拟订法律,通过正常的立法,从容不迫的采取管制措施。这一次,政府却是急不容缓地由最高元首援引1979年紧急(必需权力)法令,颁布1986年必需(保护存款人)条例,对这些合作社及合作社董事采取猝不及防的行动,令不少华人政坛领袖及商场知名者在公布的名单上榜上有名,大感尴尬。
采取雷厉行动保护存款者
这种速雷不及掩耳的行动也说明了这些合作社的情况要比当时金融公司糟几百倍。显然的,政府不愿通过缓慢的立法程序,以免打草惊蛇,反令存款人受更大的损失,更重要的是挤兑风潮已普遍掀起,合作社已危在旦夕。
合作社于19世纪在英国工业革命时代崛起,而于1922年介绍到马来西亚,由单元合作社发展到规模较大的多元化合作社,始终都是为了人类由始以来便存在的合作及互助关系,而达到自助的目标。
不过,目前的华资合作社多数已脱离了合作社原有的目标如为会员而进行的买卖活动,他们各自纷纷成立金融部,俨然成了变相的金融公司,并以民族自救,经济合作等堂皇的口号,聚集了华人,特别是乡村地区人民的储蓄,作为合作社的最重要资金来源。存款人希望在合作社的“合作”协助下,将来可借钱购买房屋或送儿女出国深造。华人世世代代都要“成家立业”及“望子成龙”。不少人在失望无助的时候,多少便把最后的一线希望寄托在合作社的“合作”上去。这也说明了合作社为什么能吸引那么多的存款的理由。
亡羊补牢犹未为晚
然而,合作社存款人今后是否将更加失望,完全要看国家银行这次如何保护他们了。华资合作社能否继续发扬光大,也胥赖国家银行对于20余家合作社调查事,所采取的亡羊补牢的措施如何而定。
(17-08-1986《南洋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