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报告书与教育法令
邝其芳
我国华文教育有一百八十多年历史,但只有在近八十多年,政府才正式通过立法来干涉华校的事务。从1920年开始,政府在关于教育方面所颁布的主要法令有:《1920年学校注册法令》、《1950年学校注册法令》、《(1952年教育法令》、《1957年教育法令》、《1960年教育法令》和《1996年教育法令》。二次大战后,政府在拟定新教育法令或修改现有教育法令之前,一般上,都会先设立一个委员会研究有关问题,然后发表一个教育报告书。比较受到关注的报告书有:《1950年荷格报告书》、《1951年巴恩报告书》、《1951年方吴报告书》、《(1952年霍根报告书》、《1956年拉萨报告书》、《1960年拉曼达立报告书》以及《1979年内阁教育报告书》。了解这些教育法令和报告书的内容,将会有助于对我国教育政策和我国华文教育问题的来龙去脉,有更深一层的认识。
《1920年学校注册法令》
(Registration
of Schools Ordinance, 1920)
1920年之前,英殖民政府对华文学校的政策基本上是不理不采,让其自生自灭。1920年,英殖民政府改变了政策,于10月27日颁布《1920年学校注册法令》,对华文学校开始直接干涉。该法令规定学生10名以上的学校必须注册,同时学校所使用的教科书必须经过当局审查批准。所有学校管理者和教员必须向英殖民政府注册,而当局有权随时吊销学校、董事、校长或教师的注册。此法令起初只实行于海峡殖民地,之后其适用范围则扩大至整个马来亚、砂劳越和沙巴。
《1946年吉斯曼计划》
(The
Cheeseman Proposal)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英殖民政府将马六甲、新加坡、马来联邦和马来属邦共11州合并成为马来亚联邦(Malayan Union)。当时的教育总监吉斯曼(H. R. Cheeseman)代表英殖民政府在立法议会第53号文件(Malayan Union Council Paper No 53 of 1946)中提出一个计划以推行新的教育政策。该计划主张:
(1)分别以马来语、华语、淡米尔语和英语作为教学媒介的免费小学教育;
(2)所有小学都教授英文;
(3)设立两类中学。一类以英文为教学媒介并且母语作为一科科目,另一类则是以母语为教学媒介而英文作为第二语文。
这个计划一般称为《吉斯曼计划》,基本上比较公平对待母语教育。可惜,由于马来亚联邦在受到大力反对声中结束其政治生命时,《吉斯曼计划》也随着被搁置了。
《1950年荷格报告书》
(First Report of the Central AdVisorv
Committee on Education)
1949年,马来亚联合邦政府成立一个以教育总监荷格(M. R. Holgate)为主席的中央教育咨询委员会(Central Advisory Committee on
Education)。该委员会于1950年提出的《中央教育咨询委员会第一份报告》(简称《荷格报告书》)建议以英文为主要教学媒介的教育制度来建立一个马来亚国家。这份报告书遭到华社和马来社会的强烈反对而没有被立法议会通过。
《1951年巴恩报告书》
(Barnes Report)
英殖民政府于1950年成立一个由5名白人和9名马来人组成的马来文教育委员会(Committee
on Malay Education)。其主席是英国牛津大学的巴恩教授,因此,该委员会也被称为巴恩委员会。该委员会于1951年发表的《巴恩报告书》却不是只谈马来文教育,而是超越其权限干涉其他源流学校。该报告书主张只设立以英文或马来文为主要教学媒介的学校(称为国民学校),废除其他源流的学校,也就是说,淡米尔文学校和华文学校都要废除。理所当然,《巴恩报告书》受到华社的激烈反对。为了集合力量更好地维护母语教育,马来亚的华校教师于1951年12月25日成立了全国华校教师会总会(教总)。
《1951年方吴报告书》
(The Fenn-Wu Report)
由于《巴恩报告书》受到华社的激烈反对,英殖民政府委任联合国两位教育专家,威廉·方博士(Dr. William Purviance Fenn)和吴德耀博士研究马来亚的华校问题。他们提出的《方吴报告书》主张政府承认华校的地位并协助其发展。
《1952年霍根报告书》
(Report of the Special Committee of
September 1951)
鉴于《巴恩报告书》和《方吴报告书》对华校的看法不同,中央教育咨询委员会新主席韦非(Whitfield)提出检讨这两份报告书并设法找出折衷的办法。然而,中央教育咨询委员会没能做到。于是:英殖民政府于1951年9月再成立一个以律政司霍根(M. J。 Hogan)为主席的特别教育委员会(Special Committee on Education)以研究这两份报告书。该特别教育委员会于1952年10月发表的《霍根报告书》表面上说是放弃上述两份报告书,实际上几乎是《巴恩报告书》的翻版。
《1952年教育法令》
(Education Ordinance. 1952)
英殖民政府根据《霍根报告书》制定了《1952年教育法令》,实质上接纳了《巴恩报告书》的建议。该法令第9条款规定,马来亚联合邦的国家教育政策是使联合邦所有儿童具有健全的教育,而为此目的将主要使用联合邦的官方语文,并且将所有种族的学童纳入立足于马来亚的国民学校。国民学校是指以英语或马来语为主要教学媒介的小学。《1952年教育法令》受到华社的大力批评和反对,也促使马来亚华校的董事于1954年8月22日成立了全国华校董事联合会总会(董总)。
《1954年教育白皮书》
(Council Paper No 67 of 1954)
1954年10月,英殖民政府发表被称为《1954年教育白皮书》的第67号文件。该白皮书建议在非英文源流学校开设以英文为教学媒介的班级,由政府委派教师和支付薪金,以便逐步将这些学校转型为英文学校。此计划受到华社和马来社会的激烈反对,而不能实施。
1955年联盟大选宣言
(1955 Alliance Election Manifesto)
1955年,联盟(国阵的前身)为了保证能在马来亚联合邦举行的第一次大选中获胜,与教总在马六甲陈祯禄家举行了有名的“马六甲会谈”。在会谈中,联盟代表答应执政后将修改《1952年教育法令》及《1954年教育白皮书》,以及拨款给华校供发展用途。联盟政府的政策不是消灭任何族群的学校、语文或文化。
在其大选宣言中,联盟许诺将检讨《1952年教育法令》和《1954年教育白皮书》,让使用母语的学校自由发展,以及鼓励而不会摧残任何一个族群的学校、语言和文化。
1956年《拉萨报告书》
(Razak Report)
1955年大选获得大胜后,联盟政府成立以教育部长拉萨为主席的教育委员会。其权限是:“审查现行马来亚联合邦的教育政策。建议任何必要措施、改变或修订,以建立一个为全体联合邦人民所接受的国民教育体系来满足他们的需求和促进他们的文化、社会、经济及政治发展,目的在于使马来语成为国语,同时也维护及扶持我国其他族群语文和文化的发展。”
委员会于1956年发表的《拉萨报告书》建议各源流小学和中学采取共同内容的课程以及不改变华文中学的教学媒介。然而,该委员会却在报告书第12条中超越其权限而加入与《巴恩报告书》相似的内容:
“我们进一步相信我国教育政策的最终目标必须是把各族儿童纳入一个以国语为主要教学媒介的国民教育体系,虽然我们认识到达成这个目标的过程不能过于仓促而必须逐步推行。”
董教总与马华公会华文教育中央委员会,俗称“三大机构”,于5月6日就第12条与教育部长拉萨交涉,拉萨亲口保证第12条所提的“最后目标”不会出现在新的教育法令里。
《1957年教育法令》
(Education Ordinance, 1957)
《1957年教育法令》按照《拉萨报告书》的建议制定,但没有列入报告书第12条的“最后目标”。《1957年教育法令》第3条款明确规定:
“联合邦的教育政策是建立一个为全体联合邦人民所接受的国民教育体系来满足他们的需求和促进他们的文化、社会、经济及政治发展,目的在于使马来语成为国语,同时也维护及扶持我国其他族群语文和文化的发展。”
在《1957年教育法令》下,马来文小学被称为标准小学,英小、华小和淡小被称为标准型小学,都获得政府给予全部津贴。马来文中学被称为国民中学,华文中学和英文中学被称为国民型中学。国民中学和国民型英文中学都获得全部津贴。国民型华文中学也继续可以获得部分津贴,但要获得全部津贴则必须改为以英文为主要教学媒介(即改为国民型英文中学)。
1960年《拉曼达立报告书》
(Talib Report)
1960年,联盟政府成立以教育部长拉曼达立为主席的“检讨教育政策实施委员会”。该委员会于同年提出的《拉曼达立报告书》在“检讨教育政策实施”的名义下,实际上篡改了《1957年教育法令》第3条款所规定的国家教育政策,而以《拉萨报告书》第12条的“最后目标”取代之。它建议如果要继续获得政府的津贴,华文中学就必须将主要教学媒介改为英文或马来文。
<1961年教育法令》
(Education Act. 1961)
联盟政府根据《拉曼达立报告书》制订并通过《1961年教育法令》。该法令在绪论部分声称引述《1957年教育法令》所规定的国家教育政策,却在引述时篡改了该国家教育政策,尤其是把“同时也维护及扶持我国其他族群语文和文化的发展”这段极其重要的文字删除不提。
在《1961年教育法令》下,马来文小学改称为国民小学,英小、华小和淡小被称为国民型小学。马来文中学仍旧成为国民中学。国民型中学只限于以英文
作为教学媒介的政府中学或政府津贴中学。以华文作为教学媒介的中学只能是私立中学,政府不再给予任何津贴。《1961年教育法令》的第21(2)
条款授权教育部长在他认为适当的时候,可以将一所国民型小学改为国民小学。这就是说,华文小学、淡小和英小可以随时变质为马来文小学。
《1972年教育(修正)法令》在《1961年教育法令》增添的第26A条款授权教育部长可以随时解散学校董事会。由于受到华社不断的大力反对,第21(2)
条款和第26A条款无法在华小实施。
《1971年《阿兹报告书》
(Revised Report of the Roval Commission on
the Teaching Services. West Malaysia)
最高元首于1967年委任以拿督阿都阿兹法官为首的五人教育服务皇家调查委员会,来研究教师统一薪金制在实施上所面对的问题,并建议一个更合理的教师薪金制。该委员会于1969年3月发表了《阿兹报告书》。该报告书建议将学校董事会改为学校发展部,并主张政府有权征用校舍,因而引起华社的强烈不满和激烈反对。之后,由于发生1969年“513事件”,报告书被搁置一边。
1970年1月,当时担任国家行动理事会主任的敦拉萨重新委任5人以检讨报告书的建议。该检讨委员会于1971年发表的《阿兹报告书(修订本)》,提出了大幅度改善教师待遇的建议。凡是选择加入新的阿兹薪金制的教师都自动成为政府公务员。关于学校董事会,修订本认为可以保留董事会,但不再是教师的雇主,其职责只是负责学校的福利和发展。
《1971年玛吉报告书》
(Majid ISmail Report)
此报告书建议实施大专收生固打制来录取各族大学新生。
《1979年内阁教育报告书》
(Report of the Cabinet Review Committee On
Education,1979)
1974年9月,政府成立一个以教育部长马哈迪医生为主席,共有8位内阁部长为成员的“检讨教育政策内阁委员会”。经过5年的研究和检讨,该委员会于1979年发表了《1979年内阁教育报告书》。报告书提出了173项建议,涉及到学校制度、课程纲要、考试和评估、学校设备、教师培训、学校纪律以及学校行政等方面。它建议改革小学和中学的课程,以拟定一个注重读、写、算的新小学课程纲要和一个衔接小学新课程纲要的中学课程纲要。之后,教育部根据该报告书的建议,实施了小学新课程纲要和中学新课程纲要。
《1996年教育法令》
(Education Act, 1996)
1995年大选后,政府提出《1995年教育法案》。该法案于当年12月在国会三读通过之后,于1996年在宪报上公布,成为《1996年教育法令》,于1998年1月1日起实施。
其绪论部分声称要发展一个国际素质水准的教育系统,但在引述国家教育哲学后,却声称“将通过一项规定国语为主要教学媒介、国家教育课程和共同考试的国家教育制度来执行”。这段文字没有了《1961年教育法令》里的“必须逐步推行”,因此所谓“最后目标”已经变成“现行目标”。
《1961年教育法令》的第21(2)条款的具体文字虽然不出现在《1996年教育法令》里,但是新的第17条款对母语教育的杀伤力更大。
在该法令第17(1)条款下,除了教育部长所设立的国民型学校以及教育部长给予豁免的教育机构,所有教育机构必须使用国语作为主要教学媒介。这令到现有的华文小学和华文独立中学失去使用华文作为主要教学媒介的法律地位,已类似教育领域里的“非法木屋”。
在该法令第69条款下,由于必须事先获得考试局总监的批准或教育部长的豁免,否则不能举办非校内的考试,华文独中统考的命运可说岌岌可危。
在《1996年教育法令》第93(1)(b)条款下,如果总注册官认为,为了国家、公众或任何人的利益,某人不适合担任学校董事,总注册官就可以取消某人的学校董事资格。谁会是这个“任何人”呢?为什么这个“任何人”的利益那么重要呢?为刊·么这样的条文会出现在我国最新的教育法令呢?令人百思不得其解。
1998年,教育部长根据该法令第130(i)条款制定和颁布了新的《家教仂、会条例》来取代旧的《家教协会条例》(1973年)。新的条例授权教育局官员批准既不是家长,也不是教师的外人成为家教协会的成员,甚至出任理事,而完全不需要征求家教协会成员的意见或同意。这就使到家教协会可能被教育局官员所操纵而完全变质。
结语
殖民地时期,英殖民政府的教育政策起初是“英文至上”,主要目的是培养为数不多的公务员。对只有初等教育的马来文学校,英殖民政府给予少许的资助,但对于其他源流学校,则是企图管制和促使它们改为英文学校。二次世界大战后,英殖民政府起初推出《荷格报告书》,妄想独尊英文学校,取消非英文学校。遭到失败后,英殖民做了调整,允许马来文小学存在,但还是要消灭其他源流学校。《巴恩报告书》因此出炉。报告书受到华社的激烈反对,英殖民政府又假好意地请来威廉·方博士和吴德耀博士研究华文教育问题,过后就在综合不同意见的借口下,提出《霍根报告书》并通过《1952年教育法令》,实质上还是实施《巴恩报告书》的那一套建议。
《1956年拉萨报告书》表示要通过“共同课程纲要、多种源流学校”的教育制度来建立新的马来亚,但又建议政府考试只以官方语言来出题,并且塞进了“最后目标”。这表明,马来中心主义者有意重新拾起《荷格报告书》,只是主角由英文教育改为马来文教育。在受到华社的反对后,当时的教育部长答应将“最终目标”收起来。然而,仅仅过了三年,在《拉曼达立报告书》对《1957年教育法令》所规定国家教育政策的歪曲解释下,“最终目标”重新露面。接着,就有了公然打着推行“最后目标”的《1961年教育法令》。
《1996年教育法令》使用了复杂的条文和隐晦的语文,以更进一步推行单元化教育政策。“最后目标”已变为“现行目标”,华文小学和华文独中在法理上没有了应有的地位。
几十年来,单元化教育政策使华文教育遭遇不少风风雨雨,但是,单元化教育政策根本不符合我国多元民族、多元文化的社会现实需要,对于发展我国的经济和文化,是完全不利的。这样一个与社会发展需要背道而驰的政策,最终一定会被修改或废除。
《巴恩报告书》
拉萨委员会会议。
1987年,董总出版的《保卫华教一关注1961年教育法令的修改》
1987年7月,15华团领导机构出版的《华团关注教育法令修改行政委员会行动汇报》。
1997年,董教总编印的《再看1996年教育法令一“最终目标”已经变成“现行目标”!》。
附录(一)
国家教育政策的演变
摘自《1995年教育法令资料手册》 陈松生整理
国家教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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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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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教育法令》
第九条:联合邦的国家教育政策的目标乃是把各民族学童安置在具有马来亚色彩,主要是使用联合邦官方语文的国民型学校,俾为学童谋求健全的教育;但是,如果学生的家长及监护人提出要求,当局必须提供合理的设施以教导中文及淡米尔文;但是,为达致教育政策的主要目标所使用的每一种官方语文的程度须视各州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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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教育法令》评析
(1)当时的官方语文是英语及马来语。
(2)国民学校是指以英语或马来语为教育媒介语的学校。
(3)《(1952年教育法令》第9条拟订的教育政策乃是现行教育政策的雏型。
(4)开办母语班的条件比现行的规定合理些,即15名或以上家长或监护人的要求,这15名学生的语文程度要相等现行条件是15名学生家长的要求,如果合理及可行的话,才开办母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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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教育法令》
第三条:联合邦的教育政策乃欲建立一种能为全体人民接受的教育制度,以满足他们的需求,和促进他们的文化、社会、经济与政治的发展,以成为一个国家,其目的是致使马来语文成为国家语文,同时维护及扶持本邦非马来人语文及文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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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教育法令》评析
(1)们957年教育法令》第3条规定下的教育政策之目标有三项:
(A)建立一种为联合邦全体人民所接受的全国性的教育制度;
(B)致使马来语文成为国家语文;
(C)同时维护与扶持本邦非马来人的语文及文化的发展。
(2)上述教育政策的功能是要:
(A)满足联合邦全体人民的需求;
(B)促进联合邦全体人民的文化、社会、经济与政治的发展俾成建立一个国家。
(3)推行上述教育政策的两个先决条件:
(A)“Acceptable to the people as a whole”(能为全体人民所接受) 这里要强调的是“全体”这个字眼。法令条文所提的条件是“能为全体人民所接受”的教育政策,而不是只为大多数人民所接受,却不为少数人民所接受的教育政策。易言之,这种教育政策必须获得全体人民的接受才能推行,少数人民不接受的话就不能推行。因此,如果在少数人民反对下而强行推行,则有违反法令的文字与精神。(按1960年的《达立教育报告书》第20节对“能为全体人民所接受”这组字眼另作诠释谓:能为全体人民所接受的教育政策只可能是指对大家,尤其是学生,未来的公民公平的政策。)
(B)第二个先决条件是“与此同时”(Whilst)。“与此同时”这个字眼在时间概念上与它并行的事物是平行的,也可说是平起平坐的。因此,在推行上述教育政策以达致马来语文为国家语文的同时,必须“维护和扶持非马来人的语文及文化的发展。”
如果为了达致马来语文为国家语文而不去维护或扶持非马来人语文及相反去阻碍或禁止非马来人的语文及文化的发展,这种做法显然是抵触法令条文的文字与精神。
(4)综合上述两个先决条件来看,我们可以归纳出下述总结:
《1957年教育法令》第3条是维护与发展少数民族的教育、语文及文化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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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教育法令》
绪论:
第一段:原本已在1957年教育法令宣布的联合邦教育政策乃欲建立一种全国性教育制度,以满足国家的需求及促进其文化、社会、经济与政治之发展。
第二段:本法令认为有必要顾及依据家长意愿而为其子女提供教育的一般原则,只要这么做是符合教育政策,能够提供有效的教导,和避免不合理的公共开销。
第三段:为了确保有效地执行上述教育政策,应作进一步提供,尤其是包括提供一种逐步发展的,以国语为主要教学媒介的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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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教育法令评析》
(1)《1957年教育法令》第3条所规定的教育政策已经被提升为《1961年教育法令》的“绪论”(Preamble)。
(2)绪论的第一段开宗明义地说明了《1961年教育法令》的目标;第二段表示要照顾家长的意愿;第三段指出国家教育政策的“最终目标”(Ummate
Aim)。
(3)对比了《1957年教育法令》的第3条和《(1961年教育法令》诸论第一段,我们不难发觉,推行《1957年教育法令》规定下的教育政策的两个先决条件已给一笔勾销。这两个维护和发展少数民教育、语文及文化的法律保障被取消后,维护和发展教育、语文和文化的斗争就更艰苦了。
(4)由《1957年教育法令》第3条的法律保障取消了,因此《1961年教育法令》绪论第一段所阐明的国家教育政策已经乖离了《1957年教育法令》的精神和实质。
(5)《1957年教育法令》第3条的第2个先决条件(法律保障之一)被取消后,政府就“顺理成章”地推行《1961年教育法令》绪论的第三段,即逐步地实现国家教育的最终目标,也即是1956年《拉萨教育报告书》第12节所宣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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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教育法案》
导言:国家教育政策是以下面所阐述的国家、教育哲学为基础:
“马来西亚的教育是朝向全面性和综合性发展个人潜能的一项延续性努力,在信奉及遵从上苍的基础上,培养出智慧、精神、情感和身心方面平衡及和谐发展的个人。这项努力是要培养有知识、有崇高道德、负责任和有能力创造个人幸福和为国家和谐及社会繁荣作出贡献的马来西亚公民。”
而上述教育政策将通过一个以国语为主要教学媒介、国家教育课程、共同考试为内容的国家教育制度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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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教育法案》评析
《(1995年教育法案》,是封闭与落伍、缺欠教育民主化、教育世俗化的精神,因为:
(1)国家教育哲学强调“在信奉及遵从上苍的基础上”去达致教育的目标,这是神本教育哲学——当局企图通过宗教影响国家教育事业,把世俗的教育加以宗教化;
(2)国家教育哲学强调上苍,这是以国教(即回教)为依归漠视我国多元种族、多元信仰或无宗教信仰的社会现实,具有浓厚的宗教同化倾向。
(3)国家教育哲学仅截取《国家原则》的“信奉上苍”,忽视了其他为实现国民团结、社会民主与进步的基本准则。这是极狭隘的。
(4)另一方面,“导言”强调,这样的教育政策将通过一个“以国语为主要教学媒介”的国家教育制度去落实。这也就是“一种语文,一个源流”教育政策的“最后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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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
《1996年教育法令》大事记
16/05/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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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长那吉:新教育法令于6月呈国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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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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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7/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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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阁教育委员会会议对新教育法令草案进行最后审核。成员全表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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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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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8/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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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教总代表拜会马华总秘书陈祖排,讨论新教育法令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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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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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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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教总、雪华堂、大马留台联总及南大校友会联合呼吁政府在呈国会前公布1995年新教育法令草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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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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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9/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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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华第42届全国代表大会欢迎1995年教育法令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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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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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9/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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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长那吉:新教育法案10日呈国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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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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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0/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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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副部长卡力尤努士指新法案于10月16日呈国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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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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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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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教总与民政党对话反映疑虑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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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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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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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华团紧急联席会议商讨教育法令草案并发表五大忧虑二项呼吁文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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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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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0/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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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长那吉指有些人把新教育法案的课题政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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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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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0/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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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教总致函教长那吉表示非将教育问题政治化,而是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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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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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1/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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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长那吉指新教育法案11月杪提呈内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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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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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1/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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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长那吉指新教育法案11月杪呈内阁,12月提呈国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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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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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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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团与民政党对话,华教问题没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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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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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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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华团关注教育法案小组决向教长呈紧急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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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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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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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华团和马华、民政、人联党针对新教育法案举行联席会议,未达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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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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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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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华团发表一份措词强烈反对新教育法案的文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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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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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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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华团关注教育法令委员会于11月13日提呈第二份备忘录予教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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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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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1/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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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议院会议12月20日结束。·将通过所有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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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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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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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华、民政党、七华团不约而同各呈备忘录予教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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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1/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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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长:新教育法案将于11日22日呈内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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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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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1/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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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统国会上下两院议员及各区部主席都全力支持新教育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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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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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1/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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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阁教育法案委员会国会前最后一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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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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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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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华团关注《1995年教育法令草案》,委员会召集全国华团汇报大会,并通过4条议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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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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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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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华团11月19日全国华团汇报大会,4议决案译成国文,并以快邮寄各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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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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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1/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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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阁核准新教育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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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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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1/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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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华呼吁支持新教育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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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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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1/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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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统大会全力支持新教育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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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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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1/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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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全力支持《1995年教育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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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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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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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青团就新教育法案及教育课题提呈了三份备忘录予那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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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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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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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长那吉:新教育法令将会在本月七日提呈国会一读及在同月18日二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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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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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2/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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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今未见草案原文,七华团担忧未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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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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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2/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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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案今呈国会一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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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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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2/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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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华团委员会声明,新教育法案更严峻,印证华社长期忧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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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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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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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华团联合律师团召开紧急会议,并发表联合文告,指新法案比《1961年教育法令》更严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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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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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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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团冀17日再晤教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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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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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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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教总法律顾问团开会研究教育法案,并作出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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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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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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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吉拒见董教总及华团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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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洋/中国/星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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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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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镇安:内阁明文肯定统考,未来教长,不得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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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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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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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祖排对新教育法案愿负责、功过定政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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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洲/南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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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2/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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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特别调整议程,教育法案18日二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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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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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2/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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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华团呈备忘录予教长那吉参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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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洋/中国/星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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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2/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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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专业教师职工委会,全力支持新教育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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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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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2/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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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支持新教育法案,中委会达致立场呼吁全民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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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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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2/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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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华团争取华教权益大会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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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洋/星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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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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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教育法案》提呈国会二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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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星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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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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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法令修正案》一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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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星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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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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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阁教育委员会会议,审核高等教育理事会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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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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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2/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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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教育法案》提呈国会三读通过,大会同时通过《大专法令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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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洲/南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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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2/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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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法令法案》三读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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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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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2/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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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教育法案》呈上议院二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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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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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2/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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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议院一致通过《1995年教育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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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华/星洲/南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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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1/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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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阁通过《(1996年国家高等教育理事会法案》及《私立高等教育学府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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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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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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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高等教育学府法案》及《高等教育理事会法案》今起下议院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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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华/南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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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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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理事会法案》下议院三读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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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洲/南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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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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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高等教育学府法案》下议院二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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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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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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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大专法案》下议院三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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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星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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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1/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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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议院三读通过《私立高等教育学府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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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洋/中国/星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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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7/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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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元首御准《1995年教育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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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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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1/08/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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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报颁布《1996年教育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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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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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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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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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董总50年特刊(1954-2004)》,页367~3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