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总33年》
马来西亚华校教师会总会现行章程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名称:本会定名为『马来西亚华校教师会总会』。
第二条:宗旨:本会以联络马来西亚各地华校教师感情,共谋教师福利,研究并以促进教育为宗旨。
第三条:会址:本会永久会所,设在吉隆坡东姑鸭都拉曼分路321D号,本会自建大厦内。
第二章 会员及纳费
第四条:会员:凡马来西亚各地经注册之华校教师公会均得以该会名义缮函申请加入为会员,经本会通过接纳并缴纳入会基金及会费即为本会会员。已加入本会之区教师会所组成之教师联合会兔缴年捐。
第五条:基金:凡马来西亚各地之华校教师公会加入本会为会员须缴纳入会基金壹佰元。
第六条:会费:(一)年捐:凡入会之单位拥有会员一百名以下五十元;二百名以下一百元;三百名以下一百五十元;四百名以下二百元;五百名以下二百五十元。(二)特别捐:本会常年经费如遇不敷时,经理事会通过后,另行募集之。
第三章 组织
第七条:本会以各地教师会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
第八条:理事会由十八位常务理事及各属会选派理事各一名组成。十八位常务理事应由常年代表在大会中互选出之,职员之任期均为两年,连选得连任之。
第九条:常务理事以正主席一人,副主席五人,总务二人,文书二人,查账二人,财政二人,研究二人,福利二人共同组织之。但各州组织之教师联合会主席为总会之当然副主席。本会组织系统如下:
第十条:理事会为处理特种事件,于必要时得组织特种委员会。
第四章 会议
第十一条:本会会议分为下列四种:
(甲)代表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关,每年四月间举行。
(乙)临时代表大会:如遇必要时由理事或由三单位公会联函请求召集,得由值年主席召开临时代表大会。
两会开会时每单位得派代表二人至四人出席,本会会所为会议地点。
(丙)理事会议:至少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得由值年主席召集临时理事会议。
(丁)常务理事会议:至少每学期举行-次,必要时得由主席召开之。以上各项会议,超过半数出席为法定人数。
第五章 职权
第十二条:代表大会之职权如下:(一)修改章程,(二)选举理事会,(三)接受并检讨理事会及查账员之报告,(四)审核本会经济预算及决算,(五)解决下层机关不能解决之事。
第十三条:理事会之职权如下:(一)执行代表大会议决案,(二)计划会务之进行,(三)支配本会之经济,(四)办理筹备会员代表大会及改选事宜。
第十四条:常务理事之职务如下:(一)办理理事会日常事务,(二)任免受薪之职员。
主席:(一)监督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议决案之进行。
(二)签押一切文件及银行支票。
(三)为本会开会时之当然主席。
(四)对外为本会代表。
副主席:正主席缺席时代行其职权。
总务:处理-切日常应进行之会务,并会同主席或财政签押银行支票。
副总务:总务缺席时代行其职权。
财政:(一)管理本会一切出纳银项(二)与主席或总务共同签押银行支票。(三)应将每学期一切进支账目报告常务理事会。
副财政:财政缺席时代行其职权。
文书:负责起草及管理来往文件会议记录会员名册等事项。
副文书:协助字处理常务。如文书缺席则代行其职权。
研究:负责有关会务之各种设计。
福利:负责规划谋取有关教师福利事宜。
查账:负责查核一切进支账目。
第十五条:本会理事有中途退职者由各该单位另行提名接任之。
第六章 产业受托人
第十六条:本总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出五人为产业受托人。
第十七条:产业受托人有长期受托之义务。
第十八条:本总会所有不动产,均须交受托人保管,并须依照政府受托条例,签订正武受托书。
第十九条:本会常年大会,应请产业受托人出席。
第二十条:各受托人可自动辞退其受托人之责任,惟须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之通过,另选受托人补充后,方可卸职。
第廿一条:产业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总会得由会员代表大会之通过,将其职权取消,然后由大会另选他人递补其缺:
一、不幸逝世者。
二,患神经病者。
三,迁离本邦逾-年者。
四,宣布破产者。
第廿二条:会员代表大会,有罢免受托人之权。
第七章 银额管理办法
第廿三条:本会收入款项由财政管理之,惟现款超过三百元以上时须存入指定之银行,向银行支款须有财政与主席或总务共同签名并盖本会正印方为有效。
第廿四条:本会开支五百元以下者主席有权决定之:五百元至二千元者常务理事会有权决定;二千元至五千元者,由理事会决定之;五千元以上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廿五条:本会收支账目由财政每学期具结送至查账员审核,每逢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开会时均须报告。代表大会举行时须印发书面报告。
第八章 会员义务
第廿六条:务会员之义务如下:(一)缴纳入会基金,会费及特别捐款,(二)遵守本会章程及一切议决案,(三)促进会务之发展。
第九章 会员权利
第廿七条:各会员之权利如下:(一)有选举权及被选权,(二)将提出建议于理事会及代表大会,(三)得请求本会予以合法之保障,(四)享受本会所规定之所有权利。
第十章 退会
第廿八条:凡会员公会不遵守章程,经理事会忠告而不悛者,得提交代表大会开除之。
第廿九条:停缴会费两年以上,经三次书面通知后,而在指定期间内尚未清缴者,即取消其会员之资格。
第十一章 解散
第三十条:(甲)本会之解散至少须有五分之三单位公会联名提议召开临时代表大会并须有出席人数之五分之三投票赞成,方为有效。
(乙)遇本会按照上述(甲)项所规定而解散时本会所有存款或产业等于清偿所负之合法债项后,其余款项由代表大会或临时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之。
(丙)解散之通知书须由理事会委员签名,于解散日起十四日内呈报社团注册官。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章程由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以后如有增删条改须代表大会出席代表三分之二赞同并须呈请社团注册官批准后,方可施行。
第三十二条:本会不作政治活动。
第三十三条:本会及其会员均不得图谋限制干预工商业及物价。并不得从事于-九五九年职工会法令中所订定职工会-切之活动。
(1980.12.16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