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2年马来亚劳工党章程

马来亚劳工党文献汇编

1962年马来亚劳工党章程

 

第一章:名称及注册办事处

本党命名「马来亚劳工党」,以下,简称本党,本党注册办事处地址经本党全国理事会会议通过后设立于吉隆坡。

 

第二章:宗旨

本党宗旨为:

(一)争取建立统一的、民主、社会主义的马来亚国;

(二)在马来亚境内组织及维持一个劳工党的政治团体;

(三)与马来亚联合邦境内的工人、农民、社会主义及合作社团体合作,遵照本党章程,进行联合的政治活动;

(四)尽力实现历届全国代表大会上所通过之议决;

(五)为劳力或劳心的工人争取彼等劳动的十足成果,在可能范围内基于生产、分配及交换的共同拥有权制度为彼等争取最公平的生产品分配,并在每项工业生产与公众服务中争取最优越的管理与统制的制度;

(六)与本国及其他国家的劳工及社会主义团体取得合作,通过交换意见,交换党的文献及访问,从而促进本党的目标及提高一般工人与农民的社会与经济生活水平;

(七)普遍促进人民特别是直接依赖体力与智力谋生的人民,在政治,社会及经济上的解放。

(八)为了发扬党员间的互助精神而创立福利或善后部。

 

第三章:党籍

(一)本党仅拥有单一的普通党员籍。

(二)普通党员必须是联合邦公民,年龄超过十六岁,并且非其他政党与政治团体的成员;而此等政党或政治团体乃经本党全国代表大会或全国理事会为履行全国代表大会决议而宣布不适合附属于本党者。再者,于本修正条文生效前已属本党党员则不受公民权资格之限制。

(三)所有普通党员须接受本党纲领、原则及政策,并遵守本党的党章及条规。

 

第四章:党捐及申请党籍

(一)每名党员应向本党缴交入党手续费一元及每年不少过二元之党费。

(二)全部党费之四十巴仙应由支部拥有,作为该有关支部一般行政开销,三十巴仙应交予全国理事会,余额三十巴仙应交予分部委员会作为上逑组织之一般行政开销。

(三)所有党费应在每年六月三十日以前交清。

(四)凡某人有意申请入党,须填具申请书,并附上入党手续费及第一年之党费,提交各该地本党属下支部的秘书。若分部委员会拒绝其入党,申请者有权向全国理事会上诉,申请书必须经过支部及分部委员会接纳后,由分部委员会将申请书呈予全国理事会。全国理事会有权不批准任何申请书,而其决定是最终的决定。但是,在该项申请书提呈六个月之后,全国理事会尚未作出决定,则该项申请书应属有效;申请者即可成为一名党员,全国理事会不得拒绝之。当申请者取得党员证后才能成为正式党员。任何党员皆不得任意将党籍由亠支部一转移到另一支部,除非已获得有关支部及分部委员会或有关委员会同意。

 

第五章:党代表大会(甲)全国代表大会

(一)全国代表大会为本党最高权力机构,最少每两年召开一次'召升月份定为八月。

(二)代表:

(子)每一分部有权根据每二百名或其一部份推举代表一名代表,惟当年十二月卅一日止之党员年捐必须于大会举行前交清。

(丑)每--支部有权根据每二百名或其一部份推举代表一名制选8代表,代表最高额以三名为限,惟当年十二月卅一日止之党员捐须于大会举行前交清-不足一百名党员之支部,不能享有此项代表权。

(寅)全国理事会成员为全国代表大会之当然代表。

(卯)在联合邦国会、州、市、自治市'镇、县、乡村及地方议会担任议员之本党党员为全国代表大会之当然代表。

(辰)全国代表大会之当然代表,除非同时是各支部分部依法推举之代表,不能拥有表决权。

(三)除非于大会召开日期至少七星期前将所有讨论之事项交予总秘书,否则不得列入议程-

(四)只有各分部代表大会、分部委员会,全国理事会、全国妇女理事会或支部提交之事项才得列入议程内。

(五)议程通告应于大会召开前至少五星期发予各分部委员会及各支部。各分部或支部如拟修改议程须于大会召开前至少三星期将修王建议交予总秘书。本党总秘书应将修正后之议程通告于大会召开前一星期发予所有代表。

(六)任何未列入议程内之事项,得在出席代表多数同意下提呈到全国大会讨论,惟不得任何决议。

(七)任何影响誓约、政纲、或党章之动议或修正案,倘未得会中授权代表之多数段票成,作无效论。

(八)当有五份之一代表大会,而所有问题须此行表决时,在任何五名代表的要求记名投票。在此情形下,所有对动议投赞成或反对票者,其姓名皆须记入议会,并在党正式报告书中发表。

(九)所有提案经通后,本党概须遵守履行。

(十)所有影响联合邦立法议员之问题,全国代表大会之决议应属最后决定。但在此等问题尚未交予全国代表大会提出讨论期间,全国理事会之裁决应予遵守。

(十一)任何全国代表大会开会后三个星期内,须将大会所讨论之事项及达致之议决案,通知各分部委员会及所有支部。

(十二)本党得根据召开全国代表大会之方法召开全国特别代表大会。但此等特别代表大会只有权决定此特别大会所列之特别事项。

(十三)当全国理事会认为需要或基于全部缴费党员之四份之一以上的要求,本党得召集全国代表大会或特别代表大会。全国特别代表大会之召开应于一个月以前通知有关本党属下之组织。

(十四)为了能及时发出席全国代表大会之正式名单,所有当选代表大之姓名及地址须于大会召开前两星期交予总秘书。

(十五)如属全国代表特别大会,全国理事会得指定一预早日期,各代表之姓名及地址应于规定之日期以前交予总秘书。

 

(乙)分部代表大会

(十六)各分部代表大会召开日期得由有关分部委员会讨论后决定之,惟每年不得迟过五月卅一日。

(十七)分部代表应根据下述办法产生:代表:

(甲)每一支部之党员曾于大会召开前交清去年十二月卅一日止之党者,有关支部得照每廿名或其一部份选出一名代表。

 

当然代表:

(乙)分部联络委员会委员。

(丙)在联合邦国会、州、市、自治市、镇、县、乡村及地方议会担任议员之本党党员。

(十八)分部代表大会当然代表,除非同时为依法委派之代表无投票权。

(十九)本党得根据分部代表大会之方法召开分部特别代表大会,但此分部特别代表大会只有权决定此代表大会所列之特别事项。

(二十)当某分部委员会认为需要或基于某分部属下各支部全部缴费党员

之四份之一以上的要求时,本党应召集分部代表大会及任何分部特别代表大会。分部特别代表大会应于一个月以前通知有关分部属下之组织。

(廿一)为了能及时发表出席分部代表大会之正式名单,所有当选代表之姓名及地址须于代表大会召开前二星前交予所属有决分部秘书。

(廿二)如属特别分部代表大会,有关分部委员会得决定一日期,各代表之姓名地址应于规定日期之前交予有关分部秘书。

(廿三)分部代表大会之法定人数应为代表总额的三份之一。

 

第六章:全国理事会

(一)全国理事会包括主席一名、副主席二名、总秘书一名、助理秘书三名、财政一名、理事十二名及州分部派出之代表一名组成之,

(二)所有全国理事会会议之法定人数应为理事员总额的三份之一。

(三)全国理事会为:

1)为全国代表大会议决案之执行机关及党章内所规定之行政机构。

2)为唯一有权召集任何会议或代表大会以处理影响本党纲领、原则及政策事宜之权力机构-倘本党属下任何分部委员会要求讨论任何影响本党纲领'原则及政策的问题,有关分部委员会须以书面向本党总秘书提出;为此项要求而召开之全国理事会的多数决议',应属最后决定。

3)根据章程及守则召开全国代表大会,并在不少于二个分络委员会要求下,召开全国代表特别大会。

(4) 向全国代表大会提呈报告书,报告任期内本党的工作及进展情况。并提呈核查后之财政进支。

(5) 通过通讯或集会方法商讨所-有足以影响本党一般利益之事项。

(6) 由任何分部委员会向全国理事会递交之事项,理事会有权作出决议。

(7)全国理事会有权听取任何对分部代表大会或分部委员会之决议表示不服而提出之上诉。全国理事会且有权听取并决定任何分部代表大会或分部委员会对影响本党纲领、原则及政策或任何党员态度的决议表示不服而提日之上诉;同时有权听取并决定有关批准、签准及被撤消或被不法阻延某国会竞选候选人资格之事件,而由候选人提出之上诉;全国理事会认为基于若干因素,此等候选人足以影响本党纲领、原则及政策者,全国理事会之决议有关方面应予遵守,堆当事人表示不服有权向会国代表大会提出上诉。

(8)有绝对权力处理并决定任何事项,而这些事项至少有五名全国理事会理事共同认为足以影响劳工运动之一般利益者,但全国理事会不得引用本条所谶予之权力推翻全国代表大会有关上述事件之议决案。全国理事会之决议本党全体党员必须遵守,惟任何受影响之分部、支部或党员有权于来函全国代表大会中,对理事会之议决案提出上诉。

(9) 所有足以影响任何分部之事件,须就事件内容缮写二份提交本党总秘书。总秘书应尽速将其中一份交予受该事件影响之分部委员会。

(10)若逢任何分部委员会、支部或本党属下各小组在进行或已进行著被全国理事会视为违反全国理事会所解释之本党党章、守则、领、原则及政策的行动时,全国理事会有权接管有美分部'支部或本党属下各小组,必要时且得宣布上述组织不复存在,并在有关地区另行成立新分部、支部或各小组代为执行本党党章、守则、纲则、原则及政后。受此项决议影响之本党。各组织有权向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上诉:惟在听取上诉期间,全国理事会之决议应予执行。遇有上述后段情形即有关本党属下组织被宣布不复存在并另设新织代为本党职务时,全国理事会为唯一有权通过采取任何方式执行其决议之机构。

(11)全国理事会有权督促当涉及对本党纲领、原则及政策之释义或根据木党党章、守则、纲领、原则及政策对党员作指示而通过议决案时,此等议决案应有一具体提案提出,并表决及纪录在案,而不是仅由本党主席或会议主席自行裁决。

(12)有权委任:

(a)一名组织秘书,从事()组织新支部;()推动冬眠支部;()一般协助支部发展及扩展党务活动。

b)一名执行秘书>从事协助党行政工作。

c)一名研究员>从事搜集及编辑本党之宣传及其他各种资料。

13)有权制裁任何违反党利益之党员-包括暂停及开除党籍。理事会之决议应通知。有关分部此。项通知后,必须随即呆取行动。若分部不同意此项建议,得要求召集并列席全国理事会,俾分析及错误之措施。在此项要求下线秘书有责任将此事件列为会议议程特别事项,并通知全国理事会全体理事及分部代表有关此项议程理事会之建议的详细内容。全国理事会在此项问题上的议决须有四份之三多数表赞成,而且此决定乃属最后决定。

 

第七章:全国理事会会议

(一)全国理事会最少季应召开一次,但必要时得随时召集之。每次会议日期及地点>由全国理事会多数理事员取决。

(二)全国理事会会议应由主席及总秘书召集之,惟在主席及总秘书拒绝或不同意召开时,全国理事会之多数委员得联合召开会议。

(三)组织秘书、执行秘书及研究员得以当然理事身份出席所有全国理事会会议;彼等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

(四)在任何代表大会结束后二星期内,理事会须将大会经.过报告呈予每一支部及全国理事会全体理事。凡支部及本党任何小组受任何事项影响时,应即通知有关组织,并在必要时,列席全国理事会会议及提供各项详情。

(五)当全国理事会集会时,倘任何分部委员会之代表不能出席时,彼等须立即以最简便的方法通知其有关分部委员会、分部委员会得另选出一代替者,并在认为需要时对代替者给予指示。

(六)任何分部代表出缺时,得由有关分部委员会选人填补继续前任代表所余之任期,其他理事职位出缺时则由全国理事会根据代表大会投票额接近者填补之。

(七)任何全国理事会理事,未向全国理事会特别告假而连续缺席会议二次者,其职位应予卸去。

 

第八章:全国工作委员会

(一)全国工作委员会包括全国理事会八名重要理事及五名理事组成之,此五名理事应于全国代表大会选举后,第一次召集之全国理事会会议中选出。

(二)组织秘会、执行秘书及研究员得以当然理事份出席所有全国工作委员会会议。彼等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

(三)全国工作委员会最少每月应在总部集会一次。

(四)全国工作委员会的所有会议之法定人数为七名委员。

(五)全国工作委员之职权为执行全国理事会之决议。但在紧急时期,全国工作委员会有权作必要的决议,而该等决议必须提呈下届全国理事会追认之。

 

第九章:分部委员会

(一)每一州应设有一个本党分部委员会,此委员会包括:主席一名、副主席二名、秘书一名、财政一名、委员十名。

(二)所有分部委员会委员须为本党活动党员。

(三)分部分部委员会委员应由分部代表大会中以秘密投票法选出。

(四)每一州当拥有最少二支部时有权成立分部委员会。

(五)分部委员会至少每月召开会议一次1任何委员未向分部委员会特别告假而连续缺席会议三次,其职位应予卸去。

(六)委员出缺坡应由分部委员会根据代表大会投票额接近者填补之,惟分部有权委任多名组织书,一名研究员及一名执行秘书。

(七)分部委员会职权如下:

(甲)执行本党章程、守则、规例、纲领、原则及政策>并在必要时为达致上述目的,分部委员会得取步骤开除个别或执行其他纪律行动。任何有关行动必须向来届分部代表大会报告,惟全国理事会及全国代表大会对分部上述行动有权阻止之。

(乙)实行历届代表大会所决议之本党纲领、原则及政策。

(丙)确保本区内各支部及所有选区委员会之有效合作。

(丁)向分部代表大会、全国理事会及支部提呈其任期内本之工作及进展的报告书,报告书及经核查后之财政报告书应于分部代表大会召开前至少二星期发予有关分部属下各代表、各.支部及全国理事会。

(戊)督促所有有关分部职员及党员遵守本党党章、规例、守则、纲领、原则及政策。

 

第十章:分部联络委员会

(一)每一州设立一个联络委员会,此委员会包括:

(甲)分部委员会全体委员。

(乙)分部属下各支部各派代表一名组成之。

(二)分部联络委员会议最少每季应召开一次,其职务在协助分部委员通过此联络委员会听取支-部与对分部组织有关之政策及一殷事务所提呈之意见。

(三)分部联络委员会应为一咨询机构。

 

第十—章:支部

(一)本党支部可在任何地区成立,并须有成年党员至少四十名,以二十名为出席会议之法定人数。

(二)本党支部可在任何地点设立分站,此等分站须拥有党员廿名。

(三)当分站的党员额达致四十名,可向有关分部申请,成立为正式支部。当分部批准此项要求后,分部应将决议通知全国理事会,全国理事会发出一份支部注册证明书,证明有关分站拥有足够条件成立为正式支部。

(四)为避免重覆,分部委员会得划分地区俾限制有关支部只能在区内召收党员。

 

第十二章;支部职员

(一)支部执委会包括主席一名、副主席二名、秘书、助理秘书、财政各一名及不超过十二名由支部党年会议中选出之执委。各执委任期一年'连选得连任之"支部执委会的法定出席人数为七名。

(二)除非为交费党员并于提名时在场,或曾以书面表示同意,或旁人代作满意之解释并经出席多数员接纳者,任何人不得被提名担任支部任何职位。

 

第十三章:支部选举

(一)所有选举概须以秘密投票法进行。

(二)职员、委员、支部出席分部联络委员会代表及出席分部与全国代表大会应于每年二月之第一次会议上选出,仅有在会议前取得党员证之党员,才拥有被选权及选举权。

(三)任何职员或支部执委会委员未拥有充足理由而连续缺席会议(普通或执行)三次者,其职位应予卸去。

 

第十四章;选区委员会

(一)每一选区成立一选区委员会,油选区内各支部依下列比例选出代表组成。

(甲)党员四十名至五十名以下~代表一名

(乙)党员五十名至一百名~代表二名

(丙)党员一百名至二百名~代表三名

(丁)党员二百名以上~代表四名

(二)每一选区委员会委员不得少过九名;但若任何选区之支部党员数目不足依上述方法选出九名委员,得减低上述比例法,使此委员会至少拥有九名委员。竞选委员会会议法定人数为五名。

(三)当选选区委员会之各支部代表必须为本党交费之党员。

(四)选区委员会在每年三月举行常年会议中,应自出席各支部代表中选出主席、副主席、秘书及财政各一名,组成该选区委员会之执委会,该区中选之本党议员应为选区委员会之当然委员。

(五)选区委员会之一般行政开销须由各选区委员会内各支部所分配之基金额中支付。

 

第十五章:选举工作委员会

选举工作委员会应指示候选人之提名,投票工作及做一切必要之安排,以应付竞选运动。  

 

第十六章:妇女组织

(一)各选区委员会得在其选区内成立妇女委员会1俾汇集所有参加选举之妇女选票>并处理直接影响妇女与儿童之一般政治事宜。

(二)妇女组委员会至少每月向其选区委员会提出工作报告一次。

 

第十七章:候选人之遴选

(一)分部委员会须与每一参加竞选工作之选区委员会合作俾遴选候选人参加任何选举。倘属选举国会议员,则所有候选人概须于被接受为候选人前,先得全国理事会签准。

(二)选区委员会应负责处理遴选候选人的工作俾应付竞选。

(三)选区委员会应通知所有在其选区内之各支部提呈候选人名单。而对一名或多名候选人之取决,应由该选区内各支部所有党员投票决定之。

(四)所有被提名之候选人,应尽速由选区委员会提交分部委员会批准及签准或作其他决定-至于联邦国会候选人,其最后决定权在全国理事会。

(五)如候选人资格被分部委员会否决时,该分部委员会须设法通知有关选区内之支部党员及提出拒绝之具体理由,同时分部委员会存提出另外一名经支部党员选出而为各有关方面同意之适当候选人。

(六)被否决之候选人如对分部决议表示不服,有权向全国理事会上诉,全国理事会之决议应属最后决定,上诉者不得在任何法庭上提控。

(七)当某名候选人资格被分部委员会否决,却因选区委员会坚持其决议时,则须交由全国理事会处理,全国理事会之决议所有党员应遵守之。

(八)当遴选国会候选人参加竞选时,其所牵涉之权力机构为全国理事会,全国。理事会之决定应属最后决定。若逢投票时'正反票数相等,主席除拥有普通投票权外另加主席一票。

(九)非俟接得选区委员会保证负责某候选人之竞选费用,分部委员会或全国理事会不得为该候选人签准。

(十)候选人之遴选。至少须于所有议会选举前二个月进行之。

 

第十八章:候选人资格

(一)当进行遴选及签准候选人时,候选人的资格应是:

(甲)距提名日最少一年前已属本党支部之交费党员,唯全国理事会得在特别情况下,保留执行本条文规定;

(乙)非其他政党党员或其他团体之附属组织成员;而此等团体经被全国代表大会宣布不得隶属于本党者。

(丙)接受并遵守本党章程、守则、规例、纲领、原则及政策。

(丁)保证接受并在任何议会中执行劳工组级之守则。

(二)任何候选人当中.选后,未能接受并在任何议会中未执行劳工组织之守则,应被视为违反本章条文。

 

第十九章:遴选候选人之投票人资格

(一)支部党员符合下述资格参加遴选候选人投票:

(甲)居住于进行遴选候选人的区域之支部党员;

(乙)符合上述条件及下述资格,即某支部党员由另一选区移至本选区而其转移手续经办妥,得参加遴选投票。

(二)支部党员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倘须有距离遴选投票前三个月,已属本党交费党员,其姓名经列入支部党员名册者>始得参加遴选投票。

 

第廿章:投票程序

(一)所有投票概以举手取决,惟本党支部职员,选区委员会,分部联络委E会、全国理事会等之选举及所有议会候选人之遴选,概以秘密投票取决。

(二)在任何会议席上,任何一名党员有权要求进行秘密投票,此项要求应即执行,不得另有其他异论。

(三)所有事项概以简单之多数取决。

(四)全国代表特别大会或分部代表特别大会之投票方式概须依照前述全国代表大会或分部代表大会所采取之程序进行之。

 

第廿一章:财政及基金

(一)本党总部拥有之所有款额如非属于经已批准之经常费,概应由财政存入全国理事会开设之银行户口,有关银行户口概以本党名义来往。

(二)所有分部财政经手之款项,亦须照例存入有关分部禾员会开设之银行户口。

(三)所有本党总部来往户口之支票应由本。党主席、总秘书及财政联署,遇上述任何一人缺席时,全国理事会应由理事审萎任一人代署之。

(四)各分部来往户口之支票应由分部主席、秘书及财政联署。遇上述任何一人缺席时,分部委员会应由委员中委任一人代署之。

(五)本党总秘书及财政可在任何时候预支零用费不超过五十元。分部秘书及财政可在任何时候预支零用费不超过二十五元。

(六)倘本党任何支部夭逝或经全国理事会宣布其为伪设时,所有此等夭逝或伪设支部所拥有的基金或财产得在全国理事会指下移交分部委员会。分部委员会在必要时得决定解散有关支部,惟分部须向全国理事会提呈解散报告-书。

(七)倘任何分部经全国理事会宣布为伪设时,该分部所拥有之基金或财产必须移交给全国理事会。全国理事会必要时得决定解散有关分部,惟若分部向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上诉,则解散行动得暂缓执行以待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

(八)由妇女组或支部、分部委任之其他委员会进行筹款俾作特别用途者,其所筹得之款项交与支部或分部财政保管,而财政应将所有存及经查核之账目呈交予有关支部或分部之秘书。

(九)每届财政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所有支部选区委员会,竞选工作委员会等组织,须将一份查妥之账目呈交予分部委员会。

(十)各州分部委员会,最迟须在年五月卅日以前将一份经核查之账目,呈交予全国理事会。

(十一)全国理事会及各州分部委员会得随时核查任何支部之账目,理事会且有权委任查账员检查各支部'或由支部委任之小组委员会的账目-所有支部及小组委员会筹得之款项概属本党公产。

 

第廿二章:查数员

(一)每届全国代表大会得根据大会守则委任二名大会代表为查账员,负责核查总部账目,俾此等账目提呈予来届代表大会。

(二)全国理事会之查账员不得兼任全国理事会理事,或兼任任何分部之财政职。

(三)每届分部代表大会得委任二名大会代表为有关分部查账员。

(四)分部委员会之查账员不得兼任分部委员会委员或兼任任何支部之财政职。

(五)各分部查账员亦不得兼任有关分部属下各支部、选区委员会、竞选工作委员会、分部联络委员会、小组委员会及妇女组之查账员任务。

(六)支部得在其常年全体党员会议上委任二名查账员,作为支部查账员。

 

第廿三章:党章与规例之修正

现行之党章、规例及守则之全部或部份,得根据党章内所规定的办法,在全国代表大会中以秘密投票制通过提案,进行修改、删除、修正或增加之。任何有关上述建议之具体提案,须依照党章及守则规定,以书面方式提呈本党办事处转交总秘书。惟增加或修改现行之党章及规例在未获得社团注册官批准之前不得执行之。

 

第廿四章:开除党籍

(一)任何党员不遵守本党章程'守则'规例、纲领'原则及政策或制造党内不和与分裂,或以任何方式如通言论或行动进行损害本党活动者,得由全国理事会或分部委员会型知有关党员解释为何不应被本党开除之理由。

(二)分部委员会或全国理事会应决议是否采取开除、惩罚行动或其他基于环境认为适当之方法对付之。。分部委员会所作任何有关开除决议,应通知有关党员及全国理事会。

(三)任何党员对开除行动表示不服,有权向全国理事会上诉,惟全国理事会之决议属最后决定,有关党员不得在任何法庭提控。

(四)全国理事会得随时取消分部之无除令,或任何被开除之党员,得在一年以后向全国理事会申请重新入党,由全国理事会开除之党员,有权向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上诉,全国代表大会之决议应属最后决定,有关党员不得在任何法庭提控。

 

第廿五章:释义

在本党章内:

(一)「马来亚」乃指「马来亚联合邦」。

(二)「分部」乃指马来亚联合邦之一州的本党分部。

(三)「交费党员」乃指根据党章规定已缴交党费之党员。

 

附录——党的组织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