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与研究》第22期 1996年7月1日
这一阵子,这个课题重新被炒热起来。行动党武吉加星区州议员邓章钦先在雪兰莪州议会中建议恢复地方政府选举,而遭受行政议员拿督艾尼泰益的反驳。过后,《星洲日报》的民意广场记者张玉云及欧阳文风就这个课题,向执政党的国会议员张诗登,以及吉隆坡市政府谘询委员张子贞律师作出访问。
笔者宁可相信他们所作出的答覆只是所谓的“官话”,而不是他们本身的立场。以下是笔者代表一些人民(民)对这些官话(官)所作出的回应。
官:我觉得国家政府、州政府由人民选出,已是足够。我们没有必要连地方议会也要民选。
民:我们并不十分了解什么叫着“足够”。既然在我国所实行的代议民主制度下,政府的权力是源自人民,那么我们就有必要通过选举代表的行为,将权力委托给各级政府的议会,包括地方议会。我们认为,纳税人必须选出代议士来参与决定他们所缴纳的税务该如何在地方上被使用。这是议会民主的一项基本信条,我们怎能漠视呢?
官:民选和委任并没有太大的差别,因为人民将会选出执政党的代表,因此,何不让政府来委任县市议员?
民:根据50、60年代的本地经验,反对党控制了大多数重要的地方议会。那么,我们怎么能肯定人民将会选出执政党的代表,而历史不会重演呢?如果依据你的这种论调来推论的话,州议会也就不必举行选举了,而由中央政府来委任州议员。说得夸张—点,或许我们只需投票选出一位首相,再由他委任所有的国州县市议员不成?
官:如果地方议会是民选的话,那么,反对党多会获得绝大多数的议席。我认为我国的反对党还不成气候,换句话说还不成熟,常常为反对而反对,在如此情况下,国家政策来到地方议会就会被反对党反对,如此一来,如何可能有发展?
民:这些日子以来,反对党之所以会为反对而反对,主要因为他们没有实权,只有反对的份。我国过去由反对党所控制的地方议会,当时就没有发生什么运作困难的问题。我们相信,选民的眼晴是雪亮的,他们将不会选出一个不能带来发展并成天吵架的地方政府。当一个地方议会不能有效率的操作,在来届选举中,将会被选民拉下马来。
官:委任制的好处是可以选出地方上德高望重,为民服务的领袖。我们从诸多例子看出任制使得各种族的议员分配平均,各种族的代议士也更有效地为地方服务。相反,若是民选议员,所选出的代议士素质可能参差不齐,也不一定具有多语能力,又如何能有效地为人民传达心声呢?
民:你如此的说法,显然太看轻选民的眼光了。难道人民不会对是非好坏作出评估吗?难道我们的选民会放弃德高望重的领袖,而选择三教九流的候选人?我们认为,为民服务是不需要分种族的。难道华人就不能为马来人或印度人服务吗?只有那些种族性政党人士,才会分得这么清楚。
官:民选制是劳民伤财的事,地方上要花费长时间来进行选举,浪费社会资源。
民:其实,一场选举所花费的钱,主要还不是政党本身的钱?根本就没有所谓的“浪费社会资源”这回事,除非是竞选的政党玩弄起“金钱政治”,用大量的钱财来收买选民。地方议会选举是可以与国州议会选举同时一起进行,这就可避免干扰公众生活的安宁。与其花一些时间与资源来举行选举,好过让贪污舞弊的问题出现在一个委任式的地方政府架构之下。
官:只要监督得当,委任制的议会并不会出现滥权的现象。有人说现在的地方议会有许多的缺点,如贪污、舞弊、无效率等,我觉得这的碓是大问题,但不一定就必须用选民制去改善。
民:若不用民选制去改善,又该如何改善呢?委任制的地方议会又该由谁来监督呢?由自己人来“自我”监督的话,又是否能摆脱“官官相护”之嫌呢?我们始终认为,由于是受委任之缘故,地方议会议员根本就不需要向人民负责与交待,以便争取他们的选票。就拿巴生谷的水患问题来说,灾情根本就不会影响地方议会的地位;而地方议会只须在事故发生后寻找借口推卸责任,不必直接面对群众。因此,地方议会是否会尽责,它能有多大的作为,是令人怀疑的。
官:实施委任制以来,我们从整体表现上得知委任制是好的制度。
民:你这个结论有必要交由人民来裁决,举行全民表决来决定是否该废除委任制,并恢复地方议会民选制。
地方议会的议员职位往往成为执政党本身派系斗争的奖励品,以拉拢甚至安抚各派系的党员。从以上的对谈当中,读者本身有必要自己作出判断:是否我们必须认真的看待县市议员一职,并主张恢复地方议会的民选制度。
行笔至此,笔者想到当我国政府在1965年3月2日马印对抗期间中止地方政府选举时,曾许下承诺,将在紧急状况条例被收回及恢复和平的当儿立刻恢复地方政府选举,而如今承诺依然只不过是未经实现的承诺。这事件教训我们,许多的政治承诺与保证,最终比不上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文,逐渐被遗忘。
地方议会应恢复民选制?
小针
这一阵子,这个课题重新被炒热起来。行动党武吉加星区州议员邓章钦先在雪兰莪州议会中建议恢复地方政府选举,而遭受行政议员拿督艾尼泰益的反驳。过后,《星洲日报》的民意广场记者张玉云及欧阳文风就这个课题,向执政党的国会议员张诗登,以及吉隆坡市政府谘询委员张子贞律师作出访问。
笔者宁可相信他们所作出的答覆只是所谓的“官话”,而不是他们本身的立场。以下是笔者代表一些人民(民)对这些官话(官)所作出的回应。
官:我觉得国家政府、州政府由人民选出,已是足够。我们没有必要连地方议会也要民选。
民:我们并不十分了解什么叫着“足够”。既然在我国所实行的代议民主制度下,政府的权力是源自人民,那么我们就有必要通过选举代表的行为,将权力委托给各级政府的议会,包括地方议会。我们认为,纳税人必须选出代议士来参与决定他们所缴纳的税务该如何在地方上被使用。这是议会民主的一项基本信条,我们怎能漠视呢?
官:民选和委任并没有太大的差别,因为人民将会选出执政党的代表,因此,何不让政府来委任县市议员?
民:根据50、60年代的本地经验,反对党控制了大多数重要的地方议会。那么,我们怎么能肯定人民将会选出执政党的代表,而历史不会重演呢?如果依据你的这种论调来推论的话,州议会也就不必举行选举了,而由中央政府来委任州议员。说得夸张—点,或许我们只需投票选出一位首相,再由他委任所有的国州县市议员不成?
官:如果地方议会是民选的话,那么,反对党多会获得绝大多数的议席。我认为我国的反对党还不成气候,换句话说还不成熟,常常为反对而反对,在如此情况下,国家政策来到地方议会就会被反对党反对,如此一来,如何可能有发展?
民:这些日子以来,反对党之所以会为反对而反对,主要因为他们没有实权,只有反对的份。我国过去由反对党所控制的地方议会,当时就没有发生什么运作困难的问题。我们相信,选民的眼晴是雪亮的,他们将不会选出一个不能带来发展并成天吵架的地方政府。当一个地方议会不能有效率的操作,在来届选举中,将会被选民拉下马来。
官:委任制的好处是可以选出地方上德高望重,为民服务的领袖。我们从诸多例子看出任制使得各种族的议员分配平均,各种族的代议士也更有效地为地方服务。相反,若是民选议员,所选出的代议士素质可能参差不齐,也不一定具有多语能力,又如何能有效地为人民传达心声呢?
民:你如此的说法,显然太看轻选民的眼光了。难道人民不会对是非好坏作出评估吗?难道我们的选民会放弃德高望重的领袖,而选择三教九流的候选人?我们认为,为民服务是不需要分种族的。难道华人就不能为马来人或印度人服务吗?只有那些种族性政党人士,才会分得这么清楚。
官:民选制是劳民伤财的事,地方上要花费长时间来进行选举,浪费社会资源。
民:其实,一场选举所花费的钱,主要还不是政党本身的钱?根本就没有所谓的“浪费社会资源”这回事,除非是竞选的政党玩弄起“金钱政治”,用大量的钱财来收买选民。地方议会选举是可以与国州议会选举同时一起进行,这就可避免干扰公众生活的安宁。与其花一些时间与资源来举行选举,好过让贪污舞弊的问题出现在一个委任式的地方政府架构之下。
官:只要监督得当,委任制的议会并不会出现滥权的现象。有人说现在的地方议会有许多的缺点,如贪污、舞弊、无效率等,我觉得这的碓是大问题,但不一定就必须用选民制去改善。
民:若不用民选制去改善,又该如何改善呢?委任制的地方议会又该由谁来监督呢?由自己人来“自我”监督的话,又是否能摆脱“官官相护”之嫌呢?我们始终认为,由于是受委任之缘故,地方议会议员根本就不需要向人民负责与交待,以便争取他们的选票。就拿巴生谷的水患问题来说,灾情根本就不会影响地方议会的地位;而地方议会只须在事故发生后寻找借口推卸责任,不必直接面对群众。因此,地方议会是否会尽责,它能有多大的作为,是令人怀疑的。
官:实施委任制以来,我们从整体表现上得知委任制是好的制度。
民:你这个结论有必要交由人民来裁决,举行全民表决来决定是否该废除委任制,并恢复地方议会民选制。
地方议会的议员职位往往成为执政党本身派系斗争的奖励品,以拉拢甚至安抚各派系的党员。从以上的对谈当中,读者本身有必要自己作出判断:是否我们必须认真的看待县市议员一职,并主张恢复地方议会的民选制度。
行笔至此,笔者想到当我国政府在1965年3月2日马印对抗期间中止地方政府选举时,曾许下承诺,将在紧急状况条例被收回及恢复和平的当儿立刻恢复地方政府选举,而如今承诺依然只不过是未经实现的承诺。这事件教训我们,许多的政治承诺与保证,最终比不上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文,逐渐被遗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