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教育法令

1952年教育法令

内容摘要
 ▲将来马来亚境内,只能设立及维持以下之各种政府学校或学院:
    (一)国民学校(以英、巫文为主要媒介语);
    (二)中等学校
    (三)职业学校
    (四)专科学校
    (五)高级学校
    (六)师范学校
    (七)大学
 ▲国民学校供给为期六年免费、强迫性教育。
 ▲以马来亚乡土观念灌输给各籍之学童。
  ▲在国民学校中之学童如果须学习华文或印文时,必须出自于家长之愿望,并须在每班中有十五名以上的家长请求,学校当局始供给教授华文或印文。
 ▲现有之政府津贴学校及若干华校或印校,应予逐渐成为容纳各民族学童之国民学校……。
 
  1952年教育法令,关系华文教育的存亡。因为凡在设有国民学校的地区,所有的适龄儿童均被强迫入国民学校。换言之,国民学校愈普遍设立起来,则方言学校亦自然而然被消灭。


华社对1952年教育法令的反对意见

吉隆坡华校教师会:

    吉隆坡华校教师公会,鉴于联合邦立法会教育遴选特别委员会发表教育报告书,与全体华印人土反对之巫文教育报告书半斤八两毫无差异。如遇将来立法会通过实施后,影响华校自然而然被消灭。

    凡在设有国民学校的地区,该区儿童即被强迫入国民学校,其它方言学校则可宣布关门大吉,换言之,国民学校愈普遍设立起来,则方言学校亦自然而然被消灭,国宪章第十一章第七十三节之规定「非自治政府应尊重各民族文化及予各民族平等待遇」。不宜施行强迫教育,令华人子弟放弃母语。总之,文化被人消灭,竟可与人合作建国,全世界无此先例,华人决不相信有此可能。

    如马来亚真能建国独立,则华文占有其最重要之地位,盖华人占全马人口总数之一半,教育发达,其程度且居各民族之首位,此种事实,绝不容忽视者,而工商业务部门亦有其特殊之重要性。

    吾人之意见赞成前教育司,池土曼先生于一九四六年所提出之方案举办免费初级学校以母语(巫文,中文,印文或英文)教授,更主张各民族学校应列英文为主要课。    (中国报 18-10-1952)

陈祯禄:

    根据教育专家的结论,马来亚的华人,尤其是在家庭里说中国话的华人必须接受母语教育,因为这样才能使他们依照他们的文化和传统充份地发展及树立根基。失掉了自己文化熏陶的人们,绝对不会变成更文明的。一个人的方言正像一个人的影子,不能够和他本身分离的。

    我们马来亚华人,一定要保持我们的母语,更绝不应忽视能使我们成为善良人民的我们民族最高尚的道德理想,这个原则鄙人认为是绝对正确的。
    (中国报 10.11.1952)


全马华校董教代表大会五大反对理由:

    (一)凡由多元民族组成之国家其通用之语文,亦必多元。马来亚之主要民族,为华、巫、英、印,华人占全人口之半;用华文操华语之人数超越巫人之上,今竟欲禁止其多数民族习用之文字代以所谓官方之语文。推原政府之意,以为不如此不足以收同化之功。果真推行,愈见其违反现实,增加无益之反感。

    窃以为欲造成马来亚新邦之文化,宜依循其现有之基础,师瑞土与加拿大之成法,扶植各民族之文化,平均发展,兼收并蓄,集各民族之所长,自能收促进及陶冶于一炉之宏效。若存心限制或竟摧毁其已成不可摧毁之迹象,是无益之劳也。

    (二)华文乃联合国法定五种世界性文字之一,且华人占本邦全人口之半数,为求达成马来亚国族之共荣共存,华文殊不应予摈弃。

    (三)华人之在马来亚,占总人口半数,教育之发程度,更居各民族之首位,即工商业各部门,亦有其特殊之重要性,且联合国亦经公认华文为五种国际语言之一,如太偏重政治性之力量,使华文未来地位,受慢性淘汰,而至消灭。欲华人效忠于本邦,诚恐世所罕见,教育之最大目的,在不抵触政府法令之下,应尽量容许其发展与存在,故华文之在马来亚,应使其成为政府与人民所正式公认之书法语言文字,此非但可使华人之效忠于马来亚,获致事半功倍之效,且是种收效,亦远较用任何政治方式所得者既优且大。

    (四)虽说华人无过问当地内政的资格,自公民法案修改后,马来亚华人自动成为公民的有一百七十余万之多,这一百七十余万人,就有向政府要求保存其固有文化的权利。

    (五)全马我华人占人口总数之五十巴仙强,其完粮纳税不逊其它民族,因马来亚联合邦,已蒙英政府准为未来自治邦,其享权利机会平等,无可否认,且在国际公认为华文乃最优秀之文字,事实昭彰,明载国际宪章,况中华文化有悠久之历史,其伦理哲学仁爱和平,世所公认,未来对马来亚治安繁荣,实有赖焉o

    (中国报 11-11-1952)

全马华校董教及马华公会联席会议宣言:

    我们对于遴选委员会这种可能使「华校绝迹」的方案,觉得十分遗憾之外,对于巫文或英文为国民学校媒介语的规定,使华人学生,不能有充足的母语训练,尤其不敢赞成。

    我们的理由,有如下述:

    (一)基于教育原理:……世界教育专家公认的结论是:「除非学生对他自己的方言,先有良好的,普遍的,精神上的基础,学习外国语的价值是很有疑问的」。

    (二)基于民族权利:一个民族有权利学习自己的语文,并且有权利保存及发展自己的文化,这是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

    (三)基于马来亚环境:马来亚华人的人口,占了总数的一半,……以华文为生活上必需工具的人,也此应用他种文字的人为多,华文在马来亚有非常迫切的需要。

    (四)基于华人的愿望:华人的文化,是世界上伟大文化之一,……如果不使华人学生好好学习华文,有坚强的基础,可以发扬文化,即等于伤害华人的民族灵魂。

    综上所述:可知该报告书及法令草案,以巫文及英文为国民学校媒介语的规定,基于第一点是违背了教育原理。基于第二点是剥夺了华人的权利。基于第三点是不切合马来亚的需要,基于第四点,是不符合华人的愿望。因此,我们必须公开宣布,对于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遴选委员会,教育政策报告书及其法令草案不利于华校及华人文化部份,我们华人完全不能同意。
    (16.11.1952 中国报)


官方言论


    (一)国民学校是免费的,在国民学校里也有华文之教学。

    (二)国民学校里有国语(华语)及印语(淡米尔语)的教学。
    「我们认为国民学校的教授用语(英语或巫语)应该是马来亚联合邦的官方语言,并且,如果是儿童的父母愿意的话,须给这些儿童以教授国语(华语)及淡米尔语之便利,惟在一个年级中,最少须有想求利用此种便利之儿童十五名」。

    「虽然如此,我们接受提学司对我们发表的意见,即彼认为在小学有限的授课时数中,究竟能拨出多少时间来教授国语(华语)或淡米尔语一问题的最终答案,只能从经验上才找得着,如同马来语和英语的教授时间问题一样。我们觉得在实施我们上面所陈述的一般原则时,应该给教育部以具有相当弹性的权宜」。

    (三)所谓「强迫入学」在施行时没有强迫必定在国民学校肄业的意思。

    「在我们所提议的法令里,我们预备在国民学校中给由六岁至十二岁的儿童以强迫教育,或用其它业经批准之方式,予以教学时间充分之教育以代替之。」

    (所谓「其它业经批准之方式」将包括华文方言学校在内:即「合标准之补助学校」Conforming Schools或「特准同意之补助学校」(Special Agreement schools)或私立学校。「合标准之补助学校」就是能维持一等于同级或类似之政府学校的水平而且所收学费曾经教部批准的学校;就华文小学而言,其水平应与政府所办的华文小学相等。「特准同意之补助学校」,乃指合乎部定标准之学校,以华文小学而言,郎现在领得按人数核发之补助的学校」)。

    (四)方言学校的继续存在。

    「要开办充足数量的国民学校,即使是要令大多数的儿童皆能入学,也将是一极庞大的工作,必须经过多年的努力,因此使得我们认为无法推测,假如可能的话,究竟何时方言学校方会绝迹。很明显的,华文方言学校,乃系我们的教育系统中的-部份,必将长时间的存在,直至如芬吴报告书中所谓「华人自己决定以为他们已不需要了」的时候为止。上述所考虑之各点同样的适用于其它方言学校,所以我们在立法草案中规定此种学校的继续存在」。

    (五)对于方言学校的继续补助。

    对于方言学校中的「合标准之补助学校」Conforming Schools 或「特准同意之补助学校」(Special Agreement Schools)继续作经济方面之补助。

    (六)学生所受教育,将以家长之所愿为准。

    法令草案中之第八节,教育阁员应使学生所受教育,在一般教育范围内,一以各该生家长之所愿为准。
    (中国报 8-11-1952)


教长都拉星甘:

    吾人切勿因为教育的问题,而使本邦卷入种族科纷的漩涡中。

    各民族领袖不应对该法令中提及之各民族语文评长论短而应抱着进步的国家观念,去争取建立一个统一的马来亚。

    该法令对于国民学校每日教授中、英、巫、印四种语文之时间及其教授方法,并未予以硬性的规定,当局希望能藉助于实际之经验而决定之。

    设立以中文为媒介语之国民学校的建议是非常不实际的,有那些学生要进入是种学校念书呢?推测只有华籍学童才要进入是种国民学校,这样一来,便与政府所提出关于聚集各籍学童于一堂,俾共同接受马来亚乡土观念之国民学校计划背道而驰了。

    该法令规定国民学校应教授中文,可见政府对于华人文化并无歧视,再前政府在本地设立有两间华校,并于槟城设有华校师资训练学校,此外尚拟于马六甲及中马某地加设华校师资训练学院,此皆为政府并无歧视华人文化之铁证。

    教育部部长又指出,联合国宪章第七十三条文并未规定在一个国家里,政府必须负责教授各民族之文化,事实上乃规定政府应尊重各民族之文化云。
    (中国报 25-11-1952)


华社对1952年教育法令的赞成意见

    李孝式:

吾人深信吾人必须建立一统一的马来亚国家,为达到此目的起见,吾人的教育制度中,必须使各民族学童聚集于一堂,以打破彼此之间的隔膜,渠个人认为在现时施行联合邦宪法的范畴内,该报告书建议之国民学校制度,乃互相让步后达到之「最佳之折衷方案。」

    根据报告书之建议,在国民学校内。每日应提出半小时的课内时间教授中文(国语)或印文,而于课外时间另拨出半小时。但教育法案中,对于此时并未予以规定,而教育部之官员乃随时可能被调动者,因此渠要求政府应予以保证,教育法案通过施行后,其原则必须切实履行。
    (中国报 22-11-1952)


    叶松纲:

该报告书可说是互相让步的「杰作」,凡是向本邦效忠的人。都会同意,该报告书建议之国民学校制度,是在马来亚建国之大前提下的「最佳教育方案」该报告书乃在律政司何根氏之贤明领导下之特委会的结晶品,何根氏对于报告书之拟就,劳苦功高,有重大的贡献,渠建议该报告书应命名为何根报告书,以志其功绩。

    吾人皆认为教育法案之若干细则,亟需修改,但渠欲促请政府于实施法案之时,切勿忘记,让法案具有之精神及原则,渠希望当局能动用整个峇都律区域之资源。以实施该法案,(记者按,联合邦教育部系设于本坡峇都律)。
    (中国报 22-11-1952)



董教及马华公会代表大会(成立三大机构)

    全马华校董教代表及马华公会代表大会于1953年4月19及20日在雪兰莪中华大会堂举行,此乃第二次联席会议,第一次联席会议是在1952年11月9日召开,出席代表达60余名,会上公推陈祯绿爵土为主席,选举结果如下:正主席陈祯绿爵土,副主席蔡任平(教师),张昆灵(董事),梁长龄(马华公会),正秘书温典光(马华公会),副秘书林连玉(教师),陈建基(代表董事)。
表决权:教师会代表每州二名,董事代表每州二名,均有表决权。马华公会出席代表则每名有一表决权。


陈祯绿爵土在会上作出下列谈话:

    如果华人不懂华人文化那就不是华人了,如果他们不认识华人风俗和传统他们就不能成为华人,假使他们不是华人他们也不能成为马来人、英国人或印度人,他们可以说是流氓了。又说:将来马华公会如有一位会长是反对华人教育的,我相信诸位随时可以把他们开除。最后他在致词中重申保证马华公会一定支持华文教育,不支持就不是华人。(摘自华文及英文稿词)
    (中国报 20-4-1953)


联合邦董教及马华公会代表联席会议,通过华文教育统一机构,隶属于马华公会组织下。   (中国报  21-4-1953)

董教及马华公会代表大会通过中央教育委员会章程,拥护设立南大并要求参加筹委,一致反对教育法案到底。陈祯禄爵士为维护华文教育,愿率领代表团亲赴英伦请愿。    (中国报  21-4-1953)

1953年民间/官方继续对52年教育法令发表意见
陈祯禄爵土为教育法令事致钦差大臣邓普勒爵土函


钦差大臣邓普勒爵土阁下勋鉴:

    敬启者:一九五二年十一月十四日,联合邦华校董教代表及马华公会代表第一次联席会议主席团曾呈  阁下一函,提及一九五二年教育法令事,并于一九五三年二月十一日接得副钦差大臣私人秘书覆函(附上述函件副本各一份)。上述团体代表第二次联席会议,复于一九五三年四月廿日举行,席中一致议决再向阁下提呈意见,想予修改教育法令中对华文教育不利之部份其理由如下:

    (一)教授华人语言文化之华人教育。对马来亚教育及马来亚文化,将有其巨大价值之贡献。

    (二)华人传统之哲学及政治理论,乃着重于互爱,礼让及世界大同之理想者,故应子珍视及光大之,而不应消灭之。

    (三)遴选委员会之教育报告书建议国民学校每日仅教授约半小时之华文,而一九五二年教育法令对此却无明文规定,若此则与上述之第一点与第二点之目的背道而驰矣。此外一九五二年教育法令第十八段,第十九段及二十段,明文规定撤消华校津贴,第廿一段规定国民学校华籍学生可自由选习华文,而非必修科,与及遴选委员会报告书之第二十五段所载关于将来使华校绝迹之含义,在在均足显示政府消除华校之蓄意。就政府此种态度,华文及其文化生存尚难,遑论发展。

    (四)华人应有受华文教育之权利,华语虽非为官方之语言,但鉴于应用该语言为交往工具之人口数目,应为马来亚国语之一,一民主国家无论以任何理由,不应企图将其人民所用之重要交往工具,加以消灭或更易之,因此,华文在国民学校应有其适当之地位矣。

    (五)世界教育专家均一致承认,儿童在未攻读外国语文之前,应先授以母语。

    (六)语言之复杂,未必成为国家统一之障碍,瑞土,加拿大等国可为例证。

    (七)政府既坚持国民学校应不分种族,似此如政府准许设立华文国民学校,各族儿童亦可进此种学校攻读,吾人承认以华语教授之华校,其学生将大部份为华人子弟,但勿忘以巫语教授之巫校,大部份学生亦将为巫童。政府既准许办理以巫语教授之巫文国民学校,自无不办理以华语教授之华文国民学校之理由。事实上,以多种语言为教育媒介之学校制度,未必构成国家统一之障碍,瑞土及加拿大之例复可为证。

    (八)联合国宪章明文规定,非自主之领域内,各种族之语言及文化应予相当尊重,意即应准加以维护及保育。(见联合国宪章第十一章第七十三条)
    本大会主席团及秘书共七名为此爰特恳请
    阁下赐予召见。俾同人等面陈各情并向  阁下表明全体华人对此事无限关怀之意,以免有藉手文字语焉不详之弊。
    顺此附上鄙人最近发表关于中国文化之二演词各一份,并乞
  钧阅,谨此布陈,敬候麾祺
 
  马华工会华文教育中央委员会主席:陈祯禄拜上
  一九五三年五月十二日


邓普勒答复陈祯禄,为教育法令作辩护:


    邓普勒爵土短札:答复陈祯禄爵土五月十二日来函中第一段提出由一至八各点。

    (一)教育特别委员会之报告书及一九五二年教育法令均从未否定华人语言及文化能对马来亚之教育及文化作有价值之贡献。事实上,该报告书之第廿五段且曾指出方言学校是现持马来亚文化之宝贵摇篮。该报告书既推荐,而教育法令复规定在国民学校应教授国语一科,此足证特别委员会对华人语言文化之价值,有深刻之体会矣。

    (二)维护某种道德与文化,若云端赖学校教育,实为错误,一切美德之源泉,厥在家庭,现时联合邦许多华校,除教授国语(中国国语)以及培养一种与马来亚社会隔绝之精神与意念外,是否尚有其它意义,实属疑问。在马来亚有许多华人具备典型中国人之美德,正如在祯禄爵土函中所指陈者,然彼等从未进华校受业,而其所得之培养乃来自以英语为媒介之教育。

    (三)教育特别委员会报告书中有书:
    「本委员会因华印两民族向吾人强烈提供意见之故,特规定在需要时增加小学部每日半小时之授课时间。其上课时间将乃紧接在散学之后,惟本委员会对教育司之意见,亦表示接纳,即关于在小学有限之上课时间内。应拨出若干点钟作为授华文或印文事,有待从经验以资决定,一如巫文及英文然。吾人认为教育部应获得相当伸缩性之权限,以实施吾人所制定之一般原则」。

    在该报告书及教育法令均未规定教授国语应以每日半小时为限,亚洲方言教授时间之多寡,将由经验斟酌决定,教育部诚欲履行特别委员会之意见,且决使华文在国民学校占其适当之地位。然应强调者,此处所指之国乃马来亚国,而非他国而言。关于现有华校之绝迹问题,吾人认为不应与华人之语言及文化绝迹混为一谈,因此二者不相表里。倘华人斤斤致辩谓华人语言及其文化将随现时吾人所知之华校绝迹而绝迹,此乃显示华人对其语言文化之持久性缺乏信心矣。

    (四)「国语」乃指统一的中国国语而言。但查国语本为中国某一部份所用之方言,其后以政治理由遂成为国语,并用以为中国教育之媒介语,「国语」用之于马来亚为教育之媒介,则无疑是统一之中国之政治意识扩展至海外华侨之结果。无论马来亚政府过去对此之态度如何,目前吾人实无法接受「国语」为马来亚之国语之一。

    复次,关于所指华文在国民学校中无论现时与将来,均未能匿占其适当之地位,当非事实之言。

    查一九四七年,联合邦华校小学一年级学生共六万三千六百八十一人,至一九四八年,二年级学生存五万四千五百六十八人,延至一九五二年,六年级学生仅为一万零六百三十三人。由此可见,联合邦华人之父母,鲜愿其子女在华校修毕其小学之课程。

    (五)关于所建议之教育原则,吾人认为在本邦教育上经证明无其实行之可能性,马来亚各民族儿童之进英校修业者,方言至复杂,英校乃其从其求学之始,授之以英语,台端所引之教育原则,乃源自西方,并曾施之于两种语言之社会,惟须知在此种社会中人民,其语言同属于一语言系统,故其思想之程序亦彼此相近,但此教育原则不宜施行于语言系统在基本上相距甚大者,如英语与印度欧罗巴语(INDO-EUROPEAN),巫语与奥地利印度尼西亚语(AUSTRO-INDONESIAN),坦密耳语(TAMIL)与都鲁威语(DRUVIDIAN),华语及蒙古语,关于所建议之教育原则,勿论其在西方之环境中具有若干何价值,要之在马来亚社会则失其劾用,其次「国语」之被指为马来亚华人之母语,亦未见其然,「国语」祇能说是马来亚极小部份来自北方之华人之母语而已,事实上,马来亚大部份华童以「国语」为其教育媒介,确非受母语教育也。

    (六)吾人对此辩论再仔细予以研究,则显见在本邦之环境中,不克以施行此教育原则。瑞土人之用法语,德语,及意语而未影响其国家之统一,理由有二:其一显然是地理上之关系。瑞土在过去年代因交通未发达,各民族难予接触,而尽量将分散之民族结成一个国家之人民。现时环境已变迁,瑞士人之能否长久维持其现况,尚难知晓。其次瑞土人应用之三种语言同出自一基本语源,故在基本思想之程序上互相类似。本邦三大民族不仅在语言上甚至在思想上亦互相差异。吾人有三种不同体系之语言,及三种不同之思想程序。

    (七)此争论并无充足理由,盖巫人之要求设立以巫语为媒介之国民学校,与华人之要求设立以华语为媒介之国民学校,两者之间,于理原不能相提并论者,否则印度人亦可随之而要求设立以坦密耳语为媒介之国民学校,至是,吾人将同归未倡议改革前之境地矣。

    (八)吾人从未建议,华人语言与文化不应在于马来亚予以维护及予以适当之地位,目前本邦华人教育界所进求者,似为继续其特殊及分离之地位,此殊非政府所能接受者。
    (中国报 23-7-1953)


吉隆坡华校教师公会:

    对于教育政策不利华文部份继续坚决反对,吾人必须声明三点!

    (A)此乃属于民族权利问题,决非华校教师之生活问题。

    (B)在今日以前任何一个时期,马来亚华人送子女人华校肄业者均较送入外文学校肄业者多出数倍,并且以自力建校一千多所,可见马来亚华人非常关心自己之华文教育,绝无蔑视或毁弃华文教育之事实可指。

    (C)在立法会未通过教育政策之前,全马华人团体即已极力表示反对,不惟所有华文报章一致公开批评,抑且将反对之意见函电纷驰达于政府,结果政府并未将真正民意透露于议会,而立法委员亦未以大多数民意为依归而发言。
    (中国报 9-8-1953)


1954年民间继续对52年教育法令发表意见


    关于一九五二年教育法令,因其对华文教育非常不利,是故曾引起全马华人之极力反对,纷纷向当局提呈备忘录,请求将不利华文部份子以修正,但结果毫无收效。

    然而,全马关心教育之华人对该法令坚决反对到底,虽然当局将民情置之不理,而反对之坚决却始终一致,其后乃成立「华文教育中央委员会」,隶属于马华公会之下,藉资集合全马董教人土之力量继续予以反对到底,在上次该华文教育中央委员会代表大会中,曾议决多项反对步骤,其中有一议决案为发动全马华人「签名」运动,以示民情公意。

    查该决案通过多时,仍未见马华教育中央委员会执行,因此,联合邦华校教师公会于去年十二月二十日在怡保举行常年大会席上,曾通过促请马华教育中央委员会从速实施签名运动,反对一九五二年教育法令,以表公意。
    (中国报 28-02-1954)


联合邦华校教师会总会为教育法令事特作声明

    马来亚联合邦华校教师会总会,有关于一九五二年教育法令被通过的声明。阅报载,马来亚联合邦钦差大臣于五月廿六日下午三时在联合邦立法会图书室招待记者,其答复马来邮报所询问一节曾谓:「一九五二年教育法令,在立法会提出辩论时,并未见到任何一名议员反对此项原则,当时在立法会有甚多华人及马华公会议员在场云云。」联合邦华校教师公会总会,承认此乃确切之事实,然联合邦华校教师公会应就此事指出下列诸事实:

    (一)一九五一年八月全马华校教师会代表大会举行会议于吉隆坡,反对宾尼斯氏巫文教育报告书之建议,以主席团名义向钦差大臣提呈备忘录,同时马华商联会雪州马华分会及其它中华商会,亦以反对意见向钦差大臣提呈备忘录。

    (二)一九五一年十一月,全马华校教师公会代表大会主席,曾以提星钦差大臣备忘录向立法会教育遴选小组委员会致送副本。

    (三)一九五二年九月一日,联合邦华校教师会总会派林连玉,丁品松函代表谒见教育遴选小组委员会主席荷根氏于吉隆坡大钟楼之政府议事厅,用书面提呈七点意见,争取华文地位,蒙其接纳。

    (四)一九五二年十一月八日,蒙副钦差大臣召见联合邦教师会总会代表汪永年,周曼沙,林连玉,沙渊如等四人于皇楼。四代表曾力争华文教育在当地应有其地位。

    (五)一九五二年十一月九日及十日全马华校董教代表及马华公会代表大会开会于吉隆坡中华大会堂,议决反对一九五二年教育法令不利华文部份,并以大会主席名义向钦差大臣提呈备忘录。

    (六)在一九五二年教育法令未被通过以前,有许多华人团体函电向钦差大臣表示反对。

    (七)在-九五二年教育法令未被通过以前,全马华文报章,一律着论反对。

    根据上述七种事实,可知民间公意全被抹煞,而马来亚联合邦一九五二年教育法令,竟可在立法会上「未见任何议员反对」而被通过,所谓代表民意者果何在,所谓民主精神果何在,吾人不敏,敢布区区,谨此声明。
    (中国报 28-5-1954)


    马华公会华文教育中央委员会,为联合邦华文教育最高机构,该机构对于一九五二年新教育法令亦极端反对者,该机构曾为反对教育法令发表过宣言,并向钦差大臣星备忘录,亦曾派代表晋谒邓爵土,且获有邓爵土之覆函,迄至最近(本年三月底)仍由该会主席陈祯禄爵土名义向政府当局提呈反对该法令的备忘录,何以邓爵土说马华公会议员也没有反对呢?

    是故记者特为此事走访马华公会华文教育中央委员会,及董事联合会等负责人,据云:当宾尼斯报告书发表后,及当立法会遴选委员会草拟一九五二年教育法令时,各华人团体,均纷纷开会反对,且曾强烈提呈各民族教育机会必须平等之意见,其中最重要者,为马华公会,中华商会联合会及教师总会所提呈之备忘录,均曾表示国民学校必须尊重华文,而华人既有纳税之义务。亦必须有教育平等之权利,是种民意表现,完全不为政府所关注,故有一九五二年教育法令出现,及华校将来必须绝迹之说。

    该负责人继续表示,希望政府能注意真正民意,而不计较目前之立法会议员于过去曾否提出反对,迅速将该教育法令修改,同时亦希望当新立法议会选出之后,各议员能为人民服务,并继续争取各民族教育机会平等,华校董教及华人社会必为后盾。
    (中国报  28-5-1954)


教总呈文联大主席表达民意

    (a)联合国宪章规定:「非自治政府应尊重各民族文化及予各民族平等待遇」。现在马来亚街隶属英国殖民部,未曾自治,竟产生不尊重华人文化,不予华人平等待遇的新教育法令,违背联合国宪章。

    (b)马来亚联合邦名义上虽有立法会的设立,但委员是由政府选其所宠爱的人物充当,非由人民选举,这等人物,实不足代表民意,若以为属于华籍者即赐以华人代表的美名,华人断断不能接受。

    (c)学习母语应用母语乃世界上任何民族应享的神圣权利,这种权利在马来亚的华人无理由遭受剥夺。

    (d)官方语文,无疑是要根据国民实际应用的语文而订定的,在马来亚,华人约占总人口半数,华人文化事业的发达,占民族的第一位,如报章的发行,书籍的流通,商业的文告,无论任何城市,已全为华文领域,华文拥有此种地位,无理由不被承认为官方语文之一。

    (e)马来亚联合邦的教育税收以及其它税收,华人所缴纳的均占最大部份,华文教育与其它民族的教育平等是一种极公正的要求。

    (f)一个法令既为约占人口半数多数民族所反对,这个法令没有实施的价值。

教总代表华人的要求:

    (一)立刻废弃一九五二年新教育法令。
    (二)马来亚联合邦的国民教育,以各民族的母语为媒介(巫文,中文,印文或英文),当时的口号是华人要读中国书认识中国字。
    (三)马来亚各民族的教育一律享受平等的待遇。
    (中国报  16-8-1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