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12日星期三

《五一三悲剧》~部统计表

《五一三悲剧》


部统计表




全国紧急状态统计表﹝1969年5月13日至7月31日﹞
全国紧急状态统计表﹝1969513日至731日﹞
截至1969630日各族死亡人数﹝括符内数字是遭枪杀者﹞
州名
马来人
印度人
华人
其它
总数
吉打/玻璃市
--
--
--
--
--
槟城
--
--
1
--
1
霹雳
1(1)
1(1)
9(1)
--
11(3)
雪兰莪
22(8)
12(5)
123(34)
15*(1)
172(48)
森美兰
--
--
4
--
4
马六甲
1(1)
--
6
--
7(1)
柔佛
--
--
--
--
--
吉兰丹
--
--
--
--
--
丁加奴
1
--
--
--
1
彭亨
--
--
--
--
--
总数
25(10)
13(6)
143(35)
15(1)
196(52)
*在巴生河及矿湖内所寻之极度腐烂尸体

全國緊急狀態統計表﹝1969年5月13日至7月31日﹞
全國緊急狀態統計表﹝1969年5月13日至7月31日﹞
截至1969年6月30日各族受槍傷人數
州名
馬來人
印度人
華人
其他
總數
吉打/玻璃市
--
--
--
--
--
檳城
--
--
--
--
--
霹靂
--
--
--
--
--
雪蘭莪
37
17
125
1
180
森美蘭
--
--
--
--
--
馬六甲
--
--
--
--
--
柔佛
--
--
--
--
--
吉蘭丹
--
--
--
--
--
丁加奴
--
--
--
--
--
彭亨
--
--
--
--
--
總數
37
17
125
1
180
*包括三名警員


全国紧急状态统计表﹝1969年5月13日至7月31日﹞
截至1969年6月30日遭受其它武器攻击的各族收伤人数
州名
马来人
印度人
华人
其它
总数
吉打/玻璃市
--
--
--
--
--
槟城
1
--
1
--
2
霹雳
2
--
5
--
7
雪兰莪
82
9
129
15
235
森美兰
--
--
4
--
4
马六甲
5
--
5
--
10
柔佛
--
--
1
--
1
吉兰丹
--
--
--
--
--
丁加奴
--
--
--
--
--
彭亨
--
--
--
--
--
总数
90
9
145
15
259
*包括混种人,巴基斯坦人及新加坡人



全国紧急状态统计表﹝1969513日至731日﹞
截至1969731日,遭警方拘捕之各族人数
州名
马来人
华人
印度人
其它
总数
吉打/玻璃市
100
70
30
9
209
槟城
166
401
340
11
918
霹雳
328
1557
569
11
2465
雪兰莪
1008
2144
797
31
3980
森美兰
59
175
64
--
298
马六甲
156
325
26
3
510
柔佛
112
373
28
1
513
吉兰丹
87
7
1
--
95
丁加奴
29
2
--
--
31
彭亨
32
72
20
--
124
总数
2077
5126
1874
66
9143

全国紧急状态统计表﹝1969年5月13日至7月31日﹞
截至1969年7月31日,遭警方受控于法庭之各族
人数
州名
马来人
华人
印度人
其它
总数
吉打/玻璃市
23(8)
12(1)
16(12)
3
54
槟城
119(107)
273(247)
286(284)
9(9)
687
霹雳
230(214)
1211(1196)
438(438)
11(11)
1890
雪兰莪
549(382)
1166(904)
657(578)
27(7)
2399
森美兰
59(17)
33(32)
30(29)
--
122
马六甲
55(23)
85(37)
21(15)
1(1)
162
柔佛
26
98
2
--
126
吉兰丹
42
4
--
--
46
丁加奴
17
1
--
--
18
彭亨
13
24
20
--
57
总数
1133(751)
2907(2417)
1470(1356)
51(28)
5561(4552)
注:
(1)其它包括混种人、欧洲人、巴基斯坦人、泰人及新加坡人。
(2)在括符内之数字是指违反戒严令而受控于法庭之人士,此数字已包括在括符外之数字内。
(3)到一九六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为止,共有382名马来人,490华人,114名印人及23名其它民族人士因触犯除了违反戒严令以外之其它罪项而受控于法律,这些数字将因警方逐渐完成调查有关案件而增加。


全国紧急状态统计表﹝1969513日至731日﹞
截至1969731日,
被控谋杀与纵火而正在等待审判的各族人数
 
谋杀
纵火
谋杀与纵火
州名
马来人
华人
印度人
马来人
华人
印度人
马来人
华人
印度人
槟城
--
--
--
--
--
--
--
--
--
霹雳
1
--
--
--
--
--
5
--
--
雪兰莪
--
2
--
2
--
--
10
--
--
森美兰
14
--
--
--
--
--
--
--
--
马六甲
2
2
--
6
1
--
--
--
--
总数
17
4
--
8
1
--
15
--
--



全国紧急状态统计表﹝1969513日至731日﹞
截至1969630日,从各族人士中所卤获的各项武器
(不包括那些在甲洞及增江交出的武器)
州名
华人
搜获的武器
印度人
搜获的武器
马来人
搜获的武器
槟城
2
2枝土制来福鎗
1
1把镰刀
1
1把刀
彭亨
7
4支长矛
2支铁管
2支长木棍
--
--
--
--
森美兰
40
10支铁管
5支日本长剑
12支铁棒
29件其它武器
1
1把普通小刀
1
1把长刀
霹雳
16
1.32布郎令手鎗
6支巴冷刀
3支长矛
7件其它武器
1
1把刀
15
2条硝酸甘油炸弹
8件雷管与引火线
10支削尖竹矛
7把巴冷刀
1支马来小刀(Kris)
雪兰莪
258
17把斧头
12支长矛
124支铁管
22支巴冷刀
15个灯泡酸液弹
12个玻璃瓶炸弹
7把长剑
56件其它武器
74
24个斧头
47支长矛
117支铁管
47把巴冷刀
49支长木棍
20件其它武器
178
10把斧头
34支长矛
52支铁管
61把巴冷刀
48支长木棍
1支猎鎗
1支手鎗
44发猎鎗子弹
47件其它武器


全国紧急状态统计表﹝1969513日至731日﹞
截至1969731日,各族人士自动交出武器人数
州名
马来人
华人
印度人
总数
雪兰莪
10
72
10
92
霹雳
6
6
3
15
总数
16
78
13
107
注:其它各州之报告,尚未收到

全国紧急状态统计表﹝1969513日至731日﹞
五月十三日后,有一千零一十九人据报失踪。其中有四十六人是死亡名单中被发现,二十五人则在受伤名单中,有一百廿五人则在被拘留者的名单中,有三十九人下落不明。其余则平安返家,该三十九失踪者分别如下:
截至1969731日,各民族人士经报失而尚未寻获者
州名
马来人
华人
印度人
总数
槟城
--
3
2
5
霹雳
2
1
2
5
雪兰莪
2
15
1
18
森美兰
--
2
1
3
马六甲
--
1
1
2
柔佛
1
3
--
4
丁加奴
2
--
--
2
其它各州
--
--
--
--
注:以上数字是取自景察局报告


《五一三悲剧》~二十二、民主宪制与国家个体

《五一三悲剧》



二十二、民主宪制与国家个体
 
 
一个国家之宪法,乃执行三项任务:
 
﹝1﹞表达人民建立其国家的愿意,
 
﹝2﹞建立一个一定体制的政府。
 
﹝3﹞授于而同时又限制政府所拥有之权力。
 
宪法虽然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律,但宪法中有一些条文是较其它条文更为基本的,因此,这些条文是认为「已被深切及坚决制定」在宪法之中。在马来西亚宪法内,这些「已被深切及坚决制定的条文」,包括:
 
﹝1﹞第三章全部,有关公民权的条文;即使在宣布紧急状态之后,根据第一五0﹝六A﹞条文内的规定,这第三章全部亦不得暂时停效或修改。
 
﹝2﹞第七十一章规定联邦政府确保每一州之宪法及马来统治者之权力及特权。
 
﹝3﹞第一五二章规定马来语文作为国语,并终于成为唯一官方语文。
 
﹝4﹞第一五三章规定最高元首负责依照此条文以维护马来人的特殊地位以及其它种族的合法利益。
 
﹝5﹞第一五九章内规定,任何有关修改马来统治者﹝第三八、七0及七一章﹞及马来人之特殊地位﹝第一五三章﹞的条文,必需经统治者会议之批准。
 
要了解已被深切及坚决制定在宪法内的条文的重要政治性,吾人须回颇宪法的来源及其历史,在马来人拒绝了麦买高计划之后,一个工作委员会便于一九四六年成立,这是马来亚联合邦总督和马来统治者以及巫统的代表所同意的。该工作委员会,经过一番之解释而了解有关公民权问题,必须在英殖民地大臣「已经接受马来人特殊地位将被维护的原则」下予以研究与考虑。该委员会也被提醒:「马来人并没有其它的家乡,但其它的种族除了少数之外,与他们的原来国家尚保持各种程度不同的联络,同时有许多人把那些国家,而不是马来亚,当作他们的效忠首要对象。」
 
不过、第二个委员会又于一九四六年成立,以研究第一个委员会的建议草案,同时要使到「马来亚各族人民,都有充份和自由的机会表达他们的意见。」
 
第二个委员会曾召开数次公开会议,并接获由本国各族人民提呈的之八十一份备忘录。值得注意的要点,厥为大多数非马来人的意见书内,并没有质问马来人的特殊地位,或马来统治者之主权。
 
一九四八年马来亚联合邦协议首次规定,在马来亚的非马来人可领取公民权,此条文之范围于一九五二年再予修改扩大。关于本国公民的历史,另一个重大事件,乃是独立宪法。为了起草此宪法,乃委任了一个以李特勋爵为首的委员会。该委员会曾在马来亚一共召开一百十八次会谈。此外,它尚以比较非正式的方式考虑其它代表的意见书。该委员会的许多建议都被列入独立宪法内。宪法的第十四条﹝一﹞﹝D﹞内,又开辟加另一途径,使到「于独立日或以后在联合邦内出生的每个人」,根据法律的执行自然付与公民权。马来西亚成立时,此条文改为「在独立日或以后以及在一九六二年十月以前在联合邦内出生的每个人」。马来人同意此数项条文,以作为重新保证马来人的特殊地位的代价,同时,政府负有责任维护此项条文,但亦保护其它种族的合法利益。
 
这数项已被深切及坚决制定在宪法中的条文,系经本国各族团体之同意,它们是互相磋商及妥协后的成果。它们代表了本国各种族间必须遵守的协约,同时亦是宪法结构,例如基本自由,政府机构及数十项其它详细条文所建立的基础。如果这些已被深切及坚定制定的宪法条文受到任何侵蚀或削弱,则整个宪法的结构将会被危害,而随之影响到国家的生存。缺乏了解及以轻率傲慢态度对待这些已被深切及坚决制定的宪法条文,乃是构成五一三骚乱的根本原因之一。那些相信民主传统人士乃是响往基本政治自由,言论自由及集会结社自由,然而,此种信念从未接纳一项理论,即任何人士都能进行鼓吹叛国活动,或与此类同之以武力,欺诈或颠覆方式来推翻宪制政府,或废除宪制政府的活动。
 
政府认为本国之种族问题可采用下列途经去应付。本国之公民,尤以那些根据一九四八年马来亚联合邦协议之条文而成为公民者,应了解宪法中已被深切及坚决制定的条文的意义。马来西亚人士,不论其种族之渊源,应领会到国家之潜力及特征。新成立之国家团结署及全国行动理事会将制定此项指南。
 
其次,政府有必要立法规定下列人士为罪犯:任何人士发言,印刷或出版词句或声明,或以任何行动去质问联邦宪法中已被深切及坚决制定的条文所确定的事项,权利,身份,地位,特权或主权,或者有趋向挑拨各种族间的恶感及敌意者。
 
政府或者需要考虑修正联合邦宪法,以便容纳新法律及保障第一五二章条文规定﹝有关国语及其它种族的语文﹞使此项条文,与第三八章﹝有关统治者会议及其任务﹞,第七一章﹝有关联合邦对州宪法之保证﹞和一五三章﹝有关马来人之地位及其它各族人民的合法利益﹞,与第一五三﹝五﹞﹝有关联合邦宪法之修改或撤消,需经统治者会议之批准﹞有同等的重要性。政府亦或需要以同样的方法来维护用以禁止任何质问联合邦宪法内已被深切及坚决制定的条文之行动或言词的一切法律。
 
最后,政府或需考虑修正联邦宪法。藉以保护第一五三章﹝五﹞,即:在宪法内规定,在未经统治者会议之批准前,第一五三章﹝五﹞不得予以修改或撤消。这些法律之通过,将可以确保种族之情绪在实施正常的民主程序时,不被利用。这些步骤符合法津原则,而且亦不会与民主制度背道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