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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吴华文教育报告书

芬吴华文教育报告书 [目的]     研究如何使华校对建立一个多元的独立马来亚国作更大的贡献,其中包括缩短各种族学校制度的差距,编篡具有本地色彩的教科书。 [正调查委员会]     两位联合国教育专家威廉芬(W. P. Fenn)博土及吴德耀博土。 [调查对象]     马来亚联合邦华文源流学校。 [内容摘要]     第4页:“由于现在文化上的歧异,有许多的历史,已成了马来亚的生活方式。要由几种文化中用人的力量,另创出一种是不能做到的--如果此时用强力使它们合而为一,定然引起更大的分裂。”     第6页:“一个国家之团结,并非依靠于语言或文化之一元化,而胥赖于公民之心理如何,对马来亚人民限制以一种或两种语言,将非为使到种族谅解与国家团结之健全气氛也。”         第40页:“华校一般地设备不周,缺乏受过训练的教师,具有中国意识。但是华人好学的热忱和积极性乃有目共睹。华校的存在应该受到承认,而且必须加以扶持和加强它们在马来亚教育模式中应有的地位。”     “华校也受到猜忌和缺乏保障的打击。吾人应摒弃政治目的而基于教育的立场给予谅解、建设性的指导和经济上的支持。吾人建议政府增加华校1952的津贴至一百巴仙,1953年再增一百巴仙。”     “华校目前至为需要的,一如其它学校,是一系列适应马来亚学童需要的现代教科书。因此,我们建议成立一委员会修订和编綦教科书。” 芬吴华文教育报告书的反应 中央教育咨询委员会: (中国报  21.8.1951)     不赞成设立以巫文为主之国民学校之宾尼斯氏报告书,亦不赞成芬、吴两博土加强华文学校之资助,但对建立国民学校主张是绝对拥护,而其所主张设立的国民学校系以英文为主,再加教授一种方言文字。 联合邦各地华校教师公会:  (中国报  25.8.1951)     对于芬,吴二氏华文教育报告书之意见,联合邦全国各地教师会。综合彼...

1951年巴恩氏巫文教育报告书

1951年巴恩氏巫文教育报告书 [目的]     巴恩报告书调查委员会系受联合邦钦差大臣任命负责调查巫文教育制度与贡献改进的意见 [调查委员会]     据报告书中披露,该调委会的组成成员有5个英国人,9个马来人,共14个委员。其中11位是现政府官员,10位服务于教育部。调查团是以牛津大学社会科主任巴恩氏为主席。 [参考数据]     委员会会见过27位有关人土,并接获88封意见书。(注:所见27位教育界人土中,没有一位是华、印人土。所接获88封意见书中,没有一封是华、印人士所提呈。) [报告书内容摘要]     第20页:“吾人深信初等教育应以造成一种共同之马来国籍为目标,以收容各种适龄儿童于国民学校,以取代目前之各种方言学校”     “在原则上,吾人提议取消各民族之方言学校。当然,方言学校之消灭是逐渐实施者,但今后关于教育经费之拨给,国民学校应有优先权。”     第21页:“这样一来,我们要华人与印人的父母逐渐放弃他们的学校,而送他们的子女来到国民学校求学,在国民学校内,仅仅有一个东方语言在教授,这就是巫文。我们不预备强迫这般父兄们,让他们逐渐自动的来国民学校读书。如果华人与印人要维持其固有的方言小学,那么我们的计划将受到极大的影响。”     第24页:“我们这种新的国民学校,是一种建国的学校。我们的目的是要教授巫文。因为我们以为做父母者如果认为马来亚是他们永久的家乡和忠诚的对象,他们应当很喜欢叫他们的子女来学习这种语文。反之,他们若不高兴如此做法,那么我们就可以说他表现对马来亚不忠诚,及不把它认作自己永久的家乡。”     第65页:“政府应该计划选择地点,开始实施这种教育制度(即开办国民学校)。在建立了国民学校的地方,所有政府小学将改为国民学校,同时劝导华、印方言学校也同样敢为国民学校。我们建议,请政府继续对各族方言学校继续供给辅助费时,应以参加改组计划作为条件。” 注:巴恩为Barnes的译名,又译宾尼斯 巴恩氏报告书的反应 槟城华校董教大会:(中国报  31....

林连玉公民权被褫夺

林连玉公民权被 褫 夺 12-8-1961      华校教总主席林连玉先生接获内政部属下之公民登记总监所署名之通知书--通知他(林君)为何他的公民权应被褫夺,理由是:     (A)故意歪曲与颠倒政府教育政策,有计划激起对最高元首及联合邦政府的不满;     (B)含有极端种族性质的动机,促成各民族间的恶感与仇视,以致可能造成骚乱。     同时,限期林连玉先生于一个月内向宪法下27章第2条文的调查委员会提呈申诉书,否则政府将褫夺林氏的公民权。 21-8-1961     政府下令吊销林连玉先生的教师注册准证。 24-8-1961     吉隆坡华校教师公会假华校教总大厦举行紧急理事会,议决发表公开声明,向社会人士为林连玉先生辩白。声明指出:     『良以林连玉先生之批评本邦教育政策中不合理之措施,不独为尽公民之天职,基于本邦宪法笫10条所赋予每一公民有言论自由之权利而发言,且林连玉先生:     (甲)身为华校教总主席,秉公办事。有为本邦华文教育争取其公平合理待遇的责任。     (乙)身为1959年4月26日全国华人注册社团代表大会授权,执行大会所通过之『本邦华人对教育总要求』之议决案负责人之一,即受全国华人社团之付托,自不能不负责以促其实现。基于上述理由,可见林氏之发言,乃秉承公意,非一己之私言。』 8-9-1961     华校教总为该会主席林连玉先生被政府褫夺公民权事发表声明如下:     一九六一年八月十二日政府以『你(A)故意歪曲与颠倒政府教育政策,有计划的激动对最高元首及联合邦政府的不满(B)你的动机是一个含有极端种族性质以促成各民族间的恶感与仇视,可能造成骚乱』为理由限期林连玉先生于一个月内『除非你把理由提呈宪法下二十七章第二条文的调查委员会,否则政府就要进行制定褫夺你的公民权。』(以上所引,乃根据八月十六日虎报译文)。同月廿一日政府又复下令吊销林连玉先生之教...

1965/66年争取列华文为官方语文运动

1965/66年争取列华文为官方语文运动     争取列华文为官方语文与争取华文教育列为本邦教育体制之一环是同等重要的。争取华语华文的合法地位的运动,早在殖民地时期就已经发起,直至1967年国语法案通过时为止。 1951年     巴恩巫文教育报告书明言欲消灭方言学校,包括华文学校,因而掀起了华社激烈反对的浪潮;华文教育的厄运也应此而生。 1952年     立法议会通过了1952年教育法令。这条法令关系到华文教育的存亡,因为凡在设有国民学校的地区,所有的儿童均被迫入国民学校。换言之,国民学校愈普遍设立,则华文学校将与淡米尔学校一样自然而然地被消灭。这法令引起了华社的公愤。 1952年     副钦差大臣麦芝里莱先生召见华校教总代表于其官邸,明言因华文非本邦官方语文,是以不能有平等地位。 1953年     第二届马华公会及华校教总、董总代表大会在吉隆坡大会堂举行,因鉴于欲争取华文教育列为本邦教育体制之一环,必须争取华语华文为本邦官方语文之一,大会决定以下三大基本原则:     (一)争取母语母文的教育;     (二)各民族教育一律平等;     (三)争取列华文为本邦官方语文之一。     当时,主持这项大会的主席是马华公会会长陈祯禄爵士。故陈会长在致词中强调语文为民族的影子,上述三项决议为马华公会的最后目标。 1955年     本邦举行首届大选,因拿督翁(Datuk Oon Jafar)借华人争取华文列为官方语文问题作歪曲宣传,联盟当局深恐影响选民意志,于1955年1月12日在马六甲陈祯禄爵士宫邸与华校教总、董总代表会谈,其结果协议如下:     『教总、董总为便利联盟竞选宣传,向联盟保证,自1955年1月至7月,在此竞选宣传期间,暂不提官方语文问题』     此项协议是暂时性的。当时,东姑鸭都拉曼(Tunku Abdul Rahman)及伊斯迈医生(Dr. Is...

1961年教育法令

1961年教育法令     1961年教育法令是对1960年教育检讨委员会报告书,作法定施行。     这项法令对本邦的教育政策并没有基本的改变,但对于华文中学则有着关系存亡的深远影响。这项法令也包含了一些1956年政策以来所需的发展,并巩固了1957年教育法令与1957年教师注册法令。新法案的另一特点是要把一切有关教育的立法集中在一起。     (宣布)1961年10月21日在国会上三读通过。     (内容摘要)新法令与1957年的立法并无本质上的改变,法令所包含的新要点主要是:     ※提高离校年龄;     ※废除地方教育当局;     ※设立后期小学;     ※终止给予不符合政府规定的中学津贴;     ※设立全国、州及地方教育咨询委员会;     ※改组全国教师联合理事会;     ※设立更坚决的安排,以便受津贴学校给予教授回教知识;     ※倡用地方视察员;     ※巩固国家语文在教育系统的地位。     ※并入1957年教师注册法令。     达立报告书的最重要建议是免费小学教育。1961年教育法令并无条文说明小学教育将是免费,但学费的规定,是由校长决定,再由国家元首公布条例。换言之,学费是由政府决定。     教长于18-10-61日下午在国会中提出1961年教育法令二读时许下诺言,只要联盟继续执政,小学教育一律免费。     他说:政府已决定从明年初对所有受津贴的小学不收学费,政府也决定明年对受津贴中学不增加学费,同时又决定对巫文媒介的后期小学或巫文媒介的后期中学,或乡村职业学校不收学费,对参加特别马来文班,以便能进入受津贴中学的学生,也不收学费。在所有受津贴的中学,如果有需要,十巴仙的学生也可以免收学费,...

1960年达立报告书

1960年达立报告书     1960年教育检讨报告书(简称达立报告书)是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马来亚联邦教育政策的第6部教育报告书。     第一部:1951年巴恩氏巫文教育报告书。这份报告书曾经引起全马华人激烈反对,它最主要的一点主张,是消灭各种『方言学校』,而以『国民学校』代替。巴恩氏(L. J. Barnes)原任英国牛津大学社会学学院主任。1950年被当时的钦差大臣委任为第一委员会的主席,负责调查与研究有关马来人教育设施的一般情况。     第二部:芬吴报告书。1951年正月,英驻马钦差大臣邀请两位华文教育专家来马,即芬恩博士(Dr. Fenn)与吴德耀博士,以研究本邦华校状况。他们的报告书于同年6月发表,一般人士称为『芬吴报告书』也有人称为『方吴报告书』。报告书认为,马来亚华校有继续存在的需要,应受承认,同时应加强华校的地位。     第三部:中央教育咨询委员会报告书。联合邦政府中央教育咨询委员会于1951年8月发表一报告书,对『巴恩报告书』及『芬吴报告书』的建议,归纳研究之。该委员会由2O名委员组成,其中四名华人。大体上说,该报告书赞同巴恩报告书的主张,对芬吴报告书的建议,则不表同意,惟认为应从中采取『稳健中庸』的步骤。     第四部:教育遴选特别委员会报告书。政府于1951年9月20日设立『教育遴选特别委员会』负责研究订制何种法令,以制定有关马来亚教育政策的各项问题,此特委会由11名立法议员组成(其中有两名华人)。报告书主要是站在巴恩报告书这方面。后来,受全马华人激烈反对的1952年教育法令,就是根据这份报告书的建议而草成。     第五部:1956年拉剎教育报告书。1956年以当任教育部长阿都拉剎即(Tun Abdul Rajak)为首的数育检讨委员会受委研究本邦教育政策问题。该委员会的报告书于1956年5月7日正式宣布,也就是一般人士所称呼的『拉剎教育报告书』或『1956年教育检讨报告书』.1957年的教育法令,就是根据1956年教育报告书之建议而起草的。     (注:Razak)当时有译拉昔或拉萨和拉剎...

1959年全国华文教育大会

1959年全国华文教育大会     马华教育三大机构——马华公会文教组,董事总会,教师总会为配合联盟政府检讨一九五六年教育报告书之政策起见,特定期明日(廿六日星期日)上午十时半假座联合邦首府吉隆坡市精武体育馆召开『全国华文教育大会』,目的在商讨华人对本邦教育总要求,决定后,为全国华人之公意向当局作一个意见提出之。     是次大会筹备半载有多,起源于去年在怡保举行之教育大会,当时产生三小组分别研究当前中小学教育问题,然后由马华教育中央委员会十五人常务小组会汇集三组意见,草拟『华文教育总要求』草案,再经马华三大机构三十三名委员组成之马华教育中央委员会议复审,成为定稿后,再交明日全国华文教育大会讨论通过,就成为『全国华人对本邦教育』的总意见,也是总要求。 全国华文教育大会宣言     马来亚为多元民族组成之国家,此为举世周知之事实,建国要务,首先应注意民族间之权利与义务分配平等,实为天经地义之原则,依一九五七年人口调查结果,全国六百二十余万人中,巫人占三百零五万,华人占二百三十七万,印人占七十四万,由斯可见国民中最多数之巫人与次多数之华人,租差仅六十八万人,华人实为构成马来亚联合邦中坚民族之一,华人之公意,理应受国家之尊重。     本邦华文教育问题,自殖民地时代起,纷纭至今,迄未宁息,其症结端在民族教育平等之要求,未获合理解决。一九五九年四月廿六日,马华公会华文教育中央委员会,联合邦华校董事联合会总会,联合邦华校教师会总会,以及其他华人注册社团,学校代表,集中于吉隆坡,通过本邦华人对教育之总要求,作为今后努力之目标。     本邦华人多已成为公民,自应教育其子女效忠本邦,然吾人之优秀文化传统,决不放弃;是以母语母文之学习,应用与发扬,实为吾人神圣之权利而不可牺牲者,华文教育之能成为本邦教育体制中不可分割之一环,乃吾人一致之基本要求。     吾人深信是项要求,公正合理,并未逾越本身应得权益之轨范。吾人万众一心,全力以赴,不达目的,决不终止,谨此宣言。     一九五九年四月廿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