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南洋的华工
《华工出国史料汇编 第五辑 关于东南亚华工的私人著作》 十、南洋的华工 本文原为《华侨年鉴》 (1939 年新加坡华侨商报社版 ) 的第五编《南洋与华侨》第四章 < 华工》,第 60-76 页,采用时有删节。 第一节 概论 华侨之向南移殖,远入十五世纪即已有之,顾其移殖之成为集团化,则始于十八世纪蒸汽发明以后,缘自是中南交通借轮船之运输,较前臻称便利。航程既短,往来日繁,华工之为生计或其他动机而向南移殖者,遂与日俱增。迨入十九世纪,各国严禁奴隶制度,而奴制成因则未根除,遂令资廉力强之华工为欧亚各国所需要,终致强制华工移殖之现象及猪仔贩卖制度为之产生,兹述其实情及产生经过。 一、强制华工之移殖 十七世纪初叶,荷人占爪哇方事开发,深感劳工缺乏,以华工工资低廉,刻苦耐劳,最能胜任开发,乃大事华工移殖。顾其时我国海禁綦严,问有潜至爪哇者,为数寥寥,殊不足应荷人之需。荷人乃不择手段,派遣武装船舶,截击往来中国沿海之帆船,掳掠华人,强之劳动,是为强制华工移殖之嚆矢。华工既为南洋各殖民地所急需,其时方猖獗南洋群岛一带之海盗,于劫货之外,遂亦兼及掠人而贩之于各殖民地以求利。同时各殖民地当局之需华工者,则以中国南方各口岸为招募华工之活动地点,一般贪利不肖之徒,但图厚利,更不惜用欺诈手段,诱拐少壮之华人,或强迫拉致,或以赌博骗局,迫之鬻身,以餍其利欲。凡此种种,乃其时强制华工移殖之恶现象也。 ( 甲 ) 猪仔贩卖制度之产生 强制华工移殖之直接结果,即为猪仔贩卖制度之产生,此种制度亦可为变相之契约劳工,盖所谓猪仔者,均有契约之签订,惟其签订乃受骗或被迫耳。查当契约劳工制度产生之初,原无若何弊端,其时各殖民地当局之欲在中国招工者,恒于广州、汕头、厦门或香港等处,向承办招工者 ( 即招工头 ) 订立合同一纸,内容详载应募地点,从事何业,工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