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的法律问题》 Legal Aspects of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严元章藏书015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的法律问题》
Legal Aspects of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的法律问题》(LEGAL ASPECTS OF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本书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律环境的全面概述,重点介绍了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实践问题和争议解决机制。文章详细阐述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结构和运营,并强调了中国政府通过税收优惠和法律保护措施来吸引外国投资的政策。此外,文本还深入探讨了知识产权保护、外汇管制、土地使用费等具体法律问题,以及通过调解、仲裁和诉讼解决外国经济合同纠纷的程序和原则,包括中国在处理涉及香港和澳门的经济争议时所采用的法律方法和挑战。
本书由任建新、胡志鑫、王仲方、陈安等中国法律专家撰写和供稿,并由中国贸易翻译有限公司编辑、翻译和出版,于1988年4月首次发行。该文集涵盖了中国1979年至1987年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重点阐述了中国在引进外资和推动现代化进程中所建立的新法律框架及实践问题。本书旨在为读者提供中国外资法律和实践的概览,帮助更好地理解中国的投资环境。
本书内容分为两大部分:“法律框架”(Part One)和“外商投资实践”(Part Two)。
第一部分:法律框架 (Part One The Legal Framework)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与外国投资相关的基础法律、税收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国家法律保障以及对合资企业法的分析。
1. 《中国法律制度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Under the Legal System of China,任建新) 文章介绍了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强调了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性。中国已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了对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科技成果的保护。 文章详细说明了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机构和程序,人民法院是独立行使司法权的机关。商标、专利和版权案件分别由普通人民法院的经济庭或刑事庭审理。其中,涉及专利局或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的行政诉讼案件,一审由北京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 《中国的涉外税法将促进外国投资的引进》(China's Foreign Tax Law Will Facilitate the Introduction of Foreign Investment,胡志鑫) 文章指出,中国政府根据保护国家权益、平等互利以及“轻税、优惠、手续简便”的原则,制定了大量涉外税法。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 适用税率为统一的30%,加征10%的地方所得税,合并税率为33%。外方汇出利润时,征收10%的所得税。提供再投资退税40%等优惠。
- 外国企业所得税: 适用于在中国设立机构、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采用五级累进税率(20%至40%),加征10%的地方所得税。对未设机构但有来源于中国收入的外国企业,实行20%的源泉扣缴税率。
- 经济特区与开放城市优惠: 特区企业所得税率减按15%征收,并享有额外的免税期和减税期。
- 鼓励性政策: 对出口型企业和技术先进型企业给予额外优惠,包括税率减半或延长减免期,以及汇出利润免征所得税。
3. 《中外经济合作的法律保障》(Legal Safeguards for Chinese-foreign Economic Cooperation,王仲方) 文章肯定了中国在1979年以来在涉外经济立法方面取得的巨大进展。
- 贸易与技术: 中国在外贸领域采纳国际惯例(如批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并制定了《专利法》和《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保障专利权和专有技术。
- 直接投资: 宪法保障外国企业合法权益。对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已有一套从设立到运营的法律法规。
- 热点问题: 文章解释了合资企业产品内销的原则(需符合国家计划、支付人民币)。并指出合资企业外汇收支应自行平衡。关于政府干预,文章强调合同一旦依法订立,必须严格执行。政府的“干预”仅限于依照法律进行监督和审查,以避免违法行为。
4. 《中国经济法中是否应该规定外商投资免于国有化》(Should an Immunity from Nationalisation for Foreign Investment Be Enacted in China's Economic Law?,陈安) 本文探讨了关于外商投资是否应享有绝对免于国有化待遇的争议。
- 反对派(A学派): 认为国有化属于国家主权行为,为维护民族独立和与第三世界国家立场一致,不应轻易放弃。
- 赞成派(B学派): 认为基于国家长远利益,对主权行使进行自我约束是合理的、必要的,且符合《宪法》精神。
- 作者观点: 作者(陈安)认为,考虑到中国国情、南北矛盾的历史和现实,以及国际舆论,中国不宜在法律中规定外商投资的绝对免于国有化。作者指出,中国已签署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均承认东道国在必要时有权国有化外国投资,但需依法定程序并给予合理补偿。
5.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施行条例的分析与研究》(An Analysis and Study of the Law on Chinese-foreign Joint Ventures and its Implementation Regulations,周子亚) 文章分析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和《实施条例》(1983年)的实施情况。
- 法律地位: 合资企业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中国法人地位,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 管理与运营: 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在实践中,尽管法律规定合资企业有权解雇员工,但因需政府部门安排新的工作,该权利常被削弱。
- 技术引进: 技术引进合同期限一般不应超过10年,且不得包含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
- 优惠与保障: 法律保障外商投资及其应得利润。为鼓励外商投资,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免征和减半期均延长了一年(1983年修正)。
6. 《关于外资企业立法的若干理论问题》(Some Theoretical Problems Related to the Legislation on Wholly Foreign-owned Enterprises,姜恩次) 文章讨论了《外资企业法》(1986年)的出台。
- 法律特点: 该法将公司法规则与外商投资法规则相结合。
- 投资保障: 该法在外国投资立法上取得了重要突破,首次明确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国家不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有化或征收”。如果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将依照法律程序并给予补偿。
- 鼓励方向: 法律鼓励设立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或产品大部分或全部出口的企业。
7. 《外国经济合同法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The Main Contents and Basic Principles of the Foreign Economic Contract Law,冯大同) 文章介绍了《外国经济合同法》(1985年)的必要性、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 基本原则: 保护中国在涉外经济关系中的合法利益;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参照和采用国际惯例(在中国法律没有规定的事项上)。
- 合同订立: 规定了合同订立的形式,特别是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国家批准的合同(如中外合资合同),自批准之日起成立。
- 违约责任: 赔偿金被视为对违约所致损失的补偿,而非经济惩罚。
- 争议解决: 争议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
- 法律适用: 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解决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对于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合作、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强制适用中国法。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调解、和解、仲裁与诉讼》(Mediation, Conciliation, Arbitration and Litigation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任建新) 文章介绍了中国处理民事和经济纠纷的多种方式。
- 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在基层政府和法院指导下调解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调解必须遵循国家法律和政策,并获得双方当事人同意。
- 仲裁和和解: 中国的仲裁机构(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FETAC和海事仲裁委员会MAC)高度重视和解。仲裁庭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合理地处理案件。
- 诉讼: 中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基层、中级、高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案件的管辖权原则,如被告在中国境内、侵权行为在中国境内或合同在中国签订/履行,中国法院拥有管辖权。法院在审理涉外案件时,坚持中外当事人一律平等。
第二部分:外商投资实践 (Part Two Foreign Investment in Practice)
第二部分重点探讨了三种外商投资形式的实践操作、法律关系及其面临的具体问题,特别是合作企业和合同法律问题。
1. 《中国三种外商投资企业的比较研究》(A Comparative Study of Three Kinds of Enterprise Involving Foreign Investment in China,周子亚) 文章比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 组织结构与管理: 合资企业必须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主席由中方委派。合作企业也可设董事会,但主席不一定由中方担任;合作项目通常只有联合管理办公室。
- 利润分配与风险: 合资企业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共担风险。合作企业按合同约定分配利润,可约定加速折旧/回收资本,风险责任也可在合同中约定。
- 税务: 合资企业和合作企业中方主体适用各自的所得税法;合作企业外方主体和外资企业主体适用《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2.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兴起及其法律特征》(The Rise of Chinese-foreign Cooperative Ventures and their Legal Characteristics,张结林) 文章指出,中外合作企业兴起迅速,至1986年中期占外商投资企业总数的59.5%。
- 兴起原因: 中国缺乏现金资本,合作企业允许中方以土地使用权、现有设备、劳务等实物形式投入。合作企业通常允许外方提前回收投资,满足外商对资本周转和安全感的需求。
- 法律特征: 资本投入方式灵活,中方投入实物多于现金,双方投入不必折算成股本。利润分配方式灵活多样,可按净利润、产品或总销售收入分配,且比例可分阶段变化。允许外方优先加速回收投资。组织管理结构灵活(可设董事会、单一管理机构或委托第三方管理)。
3.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资本结构的法律问题探析》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回收资本法律性质探析》(An Inquiry Into the Legal Issue of the Capital Structure... & On the Legal Nature of Recoupment of Capital...,郑炎标) 合作企业迅速发展的主要原因是其独特的资本结构。
- 资本性质: 作者认为,中方提供的合作条件(如土地使用权)具有价值,是资本投入,中方是投资者。
- 注册资本问题: 许多合作企业未将中方的合作条件作价并计入注册资本,导致注册资本被低估,难以确定中方的债务责任和企业对外负债的清偿能力。
- 资本回收: 外方回收资本的来源应限于税后净利润。从税前毛利润或加速折旧中回收资本是违法的,除非依法获得批准。
- 回收的法律性质: 外方回收资本的本质是合作企业内部通过利润分配进行的一种资本转让——中方用其应得利润份额购买外方的资本。这一过程不会减少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或影响其对外债务责任。
4.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关系的类型和特征》(Types and Characteristics of Legal Relationships Pertaining to Chinese-Foreign Joint Ventures,姜恩次) 合资企业的法律关系复杂多样,包括合资双方关系、企业与政府关系、企业对内对外关系等八大类。
- 关系类型: 可归纳为合同关系、经济行政关系、以及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关系三类。
- 原则: 规范这些关系应遵循维护国家主权、平等互利和参照国际惯例的基本原则。
- 法律适用: 合资企业与境内企业之间的合同应适用中国法。合资双方合同(合资合同)强制适用中国法。合资企业与外国法人/自然人签订的合同,允许当事人选择法律。
5. 《涉外经济合同与国内经济合同的异同》(The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between Foreign Economic Contracts and Domestic Economic Contracts,张结林) 文章从合同主体、基本原则和主要条款等方面对比了涉外经济合同(FEC)和国内经济合同(DEC)。
- 主体差异: FEC主体为中国法人与外国企业/组织/自然人;DEC主体为国内法人。
- 订立要求: FEC对外国当事人的身份、资信能力有严格的核实要求。FEC中,法律规定须经国家批准的合同(如合资、合作合同)须经批准后才成立。
- 条款差异: FEC条款更具体详细,包含当事人国籍、合同签订地点、争议解决方式等DEC不作为主要条款的内容。
6. 《股权转让:中外合资企业中的风险避免》(Assignment of Shareholding: Avoidance of Risks in Chinese-foreign Joint Ventures,徐建) 文章探讨了合资企业中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
- 转让原因: 合资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在期限内不得减少,因此投资者无法撤资,只能转让股权。其他原因包括投资方破产或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处置股权。
- 转让规则: 股权转让权为合资双方共有。外方转让股权,中方享有优先购买权。转让需经董事会和审批机关批准。
7.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政府主管部门如何确定》(Which Government Departments Should Be Put in Charge of Chinese-foreign Joint Ventures?,洪秋生、张滨生) 文章讨论了确定合资企业政府主管部门的难点,特别是当中国投资者具有多重身份(如政企合一、非本地企业、或自身也是合资企业)时。
- 指导原则: 建议采用“最密切关系因素”原则,包括属地优先原则、行业归口原则和行政职能原则。
- 职责范围: 主管部门的职责是指导、协助和监督合资企业,包括审查项目建议书、审查非现金投资、审批技术转让协议、组织基建计划以及监督清算。
8.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问题》(Problems of Land Use Fees for Foreign Investment Enterprises,李长江、洪秋生) 文章讨论了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收程序的两种主要类型:土地使用费与其他费用合并征收(按年租金)和土地使用费、开发费、征用费分别征收。
- 问题: 批评一次性征收土地开发费会增加企业投资总额、加重外方风险,并可能导致一系列法律复杂性。
- 建议: 建议采用按年租金合并征收的程序,或将开发费和征用费分年征收,以减轻外商负担。
9. 《中外经济交往中的若干法律问题》(Some Legal Issues in Chinese-foreign Economic Transactions,徐合高) 文章强调了中外经济交往中必须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和参照国际惯例的原则。
- 司法管辖: 坚持中国法院对被告在中国、侵权地在中国或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在中国的案件行使管辖权。
- 法律适用: 再次强调中外合资、合作、资源开发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
- 法律责任: 强调中国国有企业是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外国当事人不应试图要求中国政府承担连带责任。
10.《中外投资争议及解决途径的初步探讨》(A Preliminary Enquiry into Chinese-foreign Investment Disputes and the Ways to Settle Them,孙南申) 文章将投资争议分为两类: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议,以及合作经营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 合同性质: 中国的国有公司和企业是经济实体,不是政府行政机关,因此其签订的投资合同不是“国家合同”。政府对合同的批准仅是确认其合法有效性,不意味着国家承担合同义务。
- 争议解决: 合作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应优先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中国仲裁机构仲裁,或由双方同意的其他仲裁机构仲裁。
11.《涉外经济合同当事人选择准据法的限制》(Restrictions on the Choice of the Proper Law by Parties to Foreign Economic Contracts,陈向建) 文章讨论了《外国经济合同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准据法(适用法律)的限制。
- 限制范围: 所选法律不得违反中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合同订立必须遵守中国法);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如社会主义公有制);以及中外合资、合作和资源勘探开发这三类合同必须强制适用中国法。
12.《涉外经济合同签订中的若干法律问题》(Some Legal Issues Concerning the Signing of Foreign Economic Contracts,裴蕾) 文章探讨了涉外经济合同签订的若干法律问题,包括FEC法的适用范围。
- 港澳问题: 尽管港澳同胞属于中国公民,但考虑到港澳地区的特殊性,实践中在解决合同争议时,港澳同胞及其企业被作为涉外主体对待,适用FEC法。
- 主体资格: 中国公民(自然人)一般不能作为FEC的当事人,中方当事人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或经国家批准从事对外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
- 不可抗力: 罢工或政府干预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需要具体分析,国际市场通货膨胀、计划调整等不应视为不可抗力。
13.《若干中外经济合同无效的原因及防范》(Why Some Sino-foreign Economic Contracts Are Void and How Voidness Can be Prevented,陈安) 文章分析了中外合同无效的两大原因:当事人主体不合格和合同内容违法。
- 主体不合格: 包括非法人组织、被禁止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超越注册经营范围的企业。
- 内容违法: 包括违反海关、金融法规(如非法套购外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违反税收法规、以及技术引进合同中包含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如限制原材料采购或二次开发)。
- 防范: 对无效合同的处理方法包括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和没收(针对有过错一方的非法所得)。建议实施合同验证制度,防止合同因当事人的疏忽或法律无知而无效。
14.《涉及港澳的经济争议的若干法律问题》(Some Legal Problems Concerning Economic Disputes Involving Hong Kong and Macao,何朝明) 文章指出涉及港澳的经济争议在广东尤其突出。
- 法律适用: 认为基于“一国两制”方针和对外开放政策,涉港澳经济争议应适用《外国经济合同法》。
- 管辖权: 建议人民法院应积极对合同签订、履行、争议标的或侵权行为发生地在内地的涉港澳案件行使管辖权。
- 临时措施: 讨论了在特殊情况下,为防止当事人逃避诉讼,法院可采取“扣留证件”的临时措施,并认为此举符合国际法和中国法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