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实践》Logic in Practice
严元章藏书0160
《逻辑实践》Logic in Practice

《逻辑实践》(Logic in Practice)旨在阐述健全推理的原则与习惯。作者强调逻辑的重要性在于帮助人们避免常见的思维缺陷,并为其主张提供正当的理由**。书中讨论了目的性思维的本质,并深入探讨了演绎推理(Deductive Reasoning)的各种形式及其形式条件(Formal Conditions),如应用原则和模拟推理。此外,文本还分析了歧义、不确定性和相关性在清晰思维中的挑战,以及如何评估证据、区分归纳与演绎,并探究了人们形成信念的基础。
《Logic in Practice》一书由伦敦大学哲学晚期教授 L. Susan Stebbing 博士撰写。本书属于 METHUEN'S MONOGRAPHS ON PHILOSOPHY AND PSYCHOLOGY 系列,总编辑为 G. C. Field。该书于 1934 年 1 月 18 日首次出版,并于 1954 年发行了修订和重置的第四版,由 C. W. K. Mundle 修订和校正。
作者指出,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普遍认为的「知识」往往只是人们抱持的信念,这些信念缺乏清晰度,且人们并不清楚自己究竟声称知道什么。即使信念恰巧为真,缺乏精确性以及对信念基础的认识,也可能导致人们持有相互矛盾的其他信念。逻辑学关注的正是健全推理原则的清晰阐述。
本书并非旨在提供逻辑学入门介绍,而是专为那些推理时而健全、时而谬误,且经常不明白两者区别的人所写。虽然单纯研究逻辑不足以确保推理正确或思维清晰,特别是在涉及热切信念时,但了解健全思维必须遵循的条件,有助于人们避免常见的错误。作者特别强调了语言的重要性,语言是我们思考的工具,但它与所有人类创造物一样,并不完美。
以下是本书各章节的详细书评整理:
第一章:目标导向的思维(Purposive Thinking)
本章强调思考是一种活动,思考的目的是为了行动。目标导向的思维(Purposive thinking)针对一个持续关注的问题而进行,与闲散的遐想(idle reverie)相对。思考的本质是提问并试图回答问题。
本章通过一艘失火轮船的例子,区分了实践思维与理论思维,两者的区别完全取决于思考的目的。智能地处理问题涉及三个步骤:领悟引发问题的情境、明确意识到问题、以及阐明解决方案必须遵循的条件。有效的思考需要排除不相关的建议,并仅以相关的考虑因素为指导。
假设(hypotheses)是为了对发生的事情提供解释而提出的推测,这些推测只有在可以被检验时才值得提出。
思考问题涉及推论(inference),即思考者从既定或假设的事物(基据,datum)过渡到他所接受的结论。将观察到的事实视为证据(evidence),就是将该事实视为指示着某些其他事实。
关联性(relevance)的概念被定义为对当前问题的意义。意义(Significance)是记号(signs)的特性,记号指示着自身以外的事物。有效思考的关键在于能够辨识出相关的联系,并避免任意地联系不被视为具有意义的要素。
第二章:形式的重要性(The Importance of Form)
本章探讨通过推论获得知识的过程。它探讨了人们如何根据对事物一般行为方式的假设来应用知识。类名(class-names,或称普通名词)的使用有助于节省思维,因为它们指的是对我们的目的而言重要的共同属性。
重要性取决于目的和观点。对于推理而言,一个重要的属性是可以被视为指示另一属性存在的属性。
本章区分了两种主要推理类型:
- 归纳推论(Inductive inference):从类别的某些成员推广到所有成员。其特点是结论超越了证据范围,因此前提可能为真,但结论可能为假。
- 演绎推论(Deductive inference):结论必然由前提导出。前提的真实性是结论真实性的保证。
可被判断为真或假的事物是命题(proposition)。演绎推理所依赖的关系是蕴涵(implication 或 entailing):当某个命题的真实性与另一命题的虚假性不一致时,则前者蕴涵后者。
本章提出了演绎原则(Principle of Deduction):「凡是被真命题所蕴涵的,都是真的」。论证的结论性(conclusiveness)完全取决于其形式。健全推理是有效推理(valid reasoning),有效性取决于独立于特殊事实的纯粹形式条件。
第三章:演绎形式(Deductive Forms)
本章深入探讨了演绎推理的具体形式。作者指出,给出不好的理由支持真结论的问题在于,这些理由未能证明结论为真。推理之所以可能,是因为一个命题的真假与所有其他命题的真假并非独立的。
逻辑学家识别出任意两个命题之间可能存在的七种关于推论的关系:
- 独立性(Independence):无推论可能。
- 等效性(Equivalence):两个命题相互蕴涵。
- 次蕴涵(Sub-implication):第一个命题可由第二个推断出,但反之不然。
- 超蕴涵(Super-implication):第二个命题可由第一个推断出,但反之不然。
- 次对立(Sub-contrariety):两者不能皆假,可能皆真。
- 对立(Contrariety):两者不能皆真,可能皆假。
- 矛盾(Contradiction):两者必一真一假。
演绎推理依赖于两个基本逻辑原则,它们共同决定了矛盾的性质:
- 非矛盾原则(Principle of Non-Contradiction):任何命题 P 不能同时为真和为假。
- 排中原则(Principle of Excluded Middle):任何命题 P 要么为真,要么为假,不存在中间的可能性。
本章将命题按范围分为全称命题(universal proposition,如「所有 X 都是 Y」)和特称命题(particular proposition,如「有些 X 是 Y」)。并讨论了直接推论(immediate inference),如换位(conversion)和换质(obversion)。
周延性(distribution)在演绎推论中至关重要。如果一个词项在结论中周延,则它必须在相应的前提中周延,否则即为超越证据范围。
三段论(syllogism)被视为将一般规则应用于特定案例以推导结果。三段论的有效性规则包括:
- 中项(middle term)必须在至少一个前提中周延。
- 如果结论中某词项周延,则其在前提中也必须周延。
三段论所依据的主要原则是应用原则(Applicative Principle,适用于个案),以及适用于类别的泛论范畴(Dictum de omni et nullo)。关系论证的有效性取决于关系是否具备传递性(transitive),例如「包含在内」(inclusion in)和「在...之前」是传递的,但「是...的父亲」是非传递(intransitive)的。
本章还讨论了复合命题(compound proposition)的推理形式,如联言(conjunction)、假言(hypothetical,若 P 则 Q)、选言(alternative,P 或 Q)、离言(disjunctive,非 P 且 Q)。针对假言论证,只有肯定前件和否定后件是有效的形式。肯定后件的谬误非常常见,它错误地假设了前件中指定的条件是确保后件为真的唯一条件。最后,两难推理(Dilemma)被描述为一种修辞性的论证技巧,旨在证明一个不受欢迎的结论源于两个选项中的任何一个。
第四章:歧义性、不确定性与关联性(Ambiguity, Indefiniteness, and Relevance)
本章关注语言的使用与清晰思考的关系。词语是符号,通过约定俗成来指示某物。要理解一个词,必须知道它在特定语境(context)中的用法。
作者区分了语言的三种缺陷:
- 不确定性(Indefiniteness):词语的指称物(referend)并非独一无二地确定,所有描述性词语都或多或少存在不确定性。
- 模糊性(Vagueness):当词语的指称物涉及连续变化时,使得我们在特定情境中无法判断该词是否适用(例如:「秃头」、「成功商人」)。作者警告,坚持在没有明确界限的地方划定清晰界限是一种错误。
- 歧义性(Ambiguity):这是最有害的缺陷,指同一个词被用来指示不同的指称物,而说话者并未意识到这种转换。歧义性在涉及政治、经济、宗教等充满情感的讨论中尤其普遍和有害。
在论证过程中,必须警惕词语指称物的转移。逻辑学家坚持三段论的中项不可含糊,因为中项必须确保前提具有相同的指称点。
本章着重探讨窃取论题的谬误(begging the question):将本应证明为结论的论点作为前提使用。这种谬误常被不清晰、含糊的语言所掩盖。例如,通过「真正的 X」这样的限定来为受质疑的概括辩护,可能最终将结论嵌入了术语的定义中,从而窃取了论题。
定义本身是清晰思维已经达成的信号,而非达成清晰思维的工具。此外,本章介绍了逻辑划分(Logical Division),即将类别(属,genus)细分为子类(种,species)的过程,这有助于更深入地理解一般术语的特征。
最后讨论了不相关结论的谬误(fallacy of ignoratio elenchi):证明了一个与原定目标不同的结论。另一个相关谬误是特殊辩护(Special pleading),即在涉及自身的情况下接受(或拒绝)一个在对立情况下会拒绝(或接受)的论点。
第五章:证据的评估(The Estimation of Evidence)
本章探讨证据与其所证实事物之间的联系。调查证据的过程可分为两种态度:律师(为既定结论选择支持性数据)与侦探(从数据中确定未知的结论)。
归纳推论的三种模式——模拟(analogy)、概括(generalization)、间接证据(circumstantial evidence)——本质上相似,都基于对相关相似点和差异点的识别。
间接证据是一种推理形式,其中一组证据事实累积地指向某个确定的结论。由于结论只是可能的,而非确定的,这种推理是归纳性的,因为它涉及概括和模拟。推理的可靠性取决于 (1) 每个接受的事实是否都被结论 P 适当解释;(2) 相关事实未被忽略的可能性;(3) 矛盾事实会被记录的可能性。
科学家寻求建立的因果特性(causal properties)被定义为结果(Y)的必要且充分条件(X)。
这导出了两个实验探究原则:
- 一致性原则(Principle of Agreement):当结果出现时,缺席的事物不可能是原因。
- 差异性原则(Principle of Difference):当结果未出现时,在场的事物不可能是原因。
作者警告要避免后此谬误(post hoc ergo propter hoc),即将紧接在某事之后发生的事视为该事的原因,这混淆了时间上的巧合与因果联系。实验(experiment)提供了最令人满意的程序,即刻意控制条件来启动那些观察者希望观察其结果的变化。
第六章:我们信念的基础(The Grounds of Our Beliefs)
我们通常抱持许多缺乏证据的信念。一个信念是可能的,当有证据支持它,且没有决定性的证据反对它时。可能性取决于证据。
相信(Believing)必须与知识(Knowledge)区分开来,因为信念可能是错误的,但知识不可能错误。实用确定性(practical certainty)是一种高度的可能性,足以让理性的人据此采取行动。
本章将信念分为两类:
- 无根据信念(Underived beliefs):包括关于感觉经验和记忆的信念,以及前反思的常识信念(即直觉信念,例如各种逻辑原则)。
- 有根据信念(Derived beliefs):通过证词(testimony,他人所告)或推论(inference)获得的信念。
获得非直觉信念的五种方式被列出:
- 经常听闻,从未质疑。
- 依赖权威(例如父母、教会、社会制度)。
- 接受专家证词,但警告不要让专家在其专业范围之外对我们发号施令。
- 说服法(method of persuasion):使用技巧或唤起情感态度来确保他人接受命题(例如 Stanley Baldwin 关于「国家之船」的比喻)。
- 信服法(method of conviction):透过展示命题源自健全的理由(即足够的证据)来确保接受。
不同的陈述需要不同类型的证据:数学陈述需要严格的演绎推理;物理科学陈述的最终检验是实验确认;社会科学陈述则应以观察和统计调查所得的证据为基础。
总结而言,增加知识或形成合理信念的唯一可靠方法是领悟我们已知事物与未知事物之间的相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