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中董教应全力保持盟友关系遵守合作准则

 大马华文独中与及技职教育


独中董教应全力保持盟友关系遵守合作准则

 

前言

 

自从1961年教育法令实施以来,我国六十间独中的董教同道大体上都能各司其职而互尊重,同心合力地把各地独中办得愈来愈好,虽然不断地遭受到客观.环境的种种约束,但在董教总和独中工委会的领导下,一路来尚能对内保持团结,对外则态度一致,获得华社各界的认同和拥护。近年来独中事业已逐渐得到执政党和政府的赞许,虽未被纳入国家教育的主流,但大家认为对国家的建设和发展,独中能够扮演其一定的角色,正如英美各国的民办中学一样有其存在的价值。各国许多大专和新加坡的国立大学也已接受了独中髙三毕业统考成绩合格的学生报考入学。最近几年来该国更进一步鼓励有条件的政府津贴中学改为自主中学,其性质也和独中一样保留各校的传统。随着新山南方学院获得批准开办后,已使独中毕业生多了一条升学的管道,加强了民办教育发展的条件。值此我们本应该再接再励,把六十间独中办得更好更出色,并同时引进技职教育,为国家栽培更多的高科技人才和提供工业化所迫切需要的有训练人力资源。

 

令大家不得不关注的是最近发生的一间独中的董事改选和聘请校长事件,引致该校一场董家协及校友会的争论,在主导思想方面似对于独中董教双方合作的准则和办学的职权与制度都产生一些疑问而很可能会间接地影响到全国其他独中的董教关系。因此,笔者谨将个人的感想写成本文。

 

董教应是盟友,合作须守准则

 

我国的一位独中校长曾说过:独中的董事和教师的关系不是雇主与雇员而是盟友。大家都同意这个说法。因为董事是赞助人或会员所选出,每届任期大约二年或三年,可来可去,学校并非他们的产业。他们不过代表赞助人或会员乗公执行职权而已。远的不谈,自六十年代初期以来,独中董事部和校长老师已建立了良好的盟友关系,而无形中有了华教(包括独中和华小)传统上董教的合作准则。还好,虽然在个别情况的独中,董教之间曾不幸而发生纠纷事件。但因不符合一般上独中董教应遵守的准则,不能获得华社的认同,因此就没有在他校重复发生而致影响大局。

 

既然董事长、董事、校长和老师,目标一致,都是站在民族教育的最前线,那就应该在办学或筹款建校的工作方面,不论对外或对学生与其家长,都必须采取一致的步骤或态度。这样才能充份发挥各自的效能,以达致办教兴学的崇高目标。若有发生任何不同看法或办法的争执,就应该在内部加以解决,对外仍须保持团结的形象。

 

如果董事长对校长的办学有意见,应该和他坦诚交换意见(对教师时则应通过校长而非直接对教师)以取得共识而付诸实施。若无法取得共识,则应在董事会议上由全体董事讨论,甚至辩论都可以,但不应把争论要点向外界公布以求舆论界的支持单方面的观点,这样作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管道,因为不论谁是谁非只有全体董事才有权决定。况且,即使校长任期届满或董事长任满后,重委或重选的权力也属于董事部。

 

另一方面,如果校长对董事部的筹款或建设工作认为不符合其理想,通常的作法应该是他有两个选择:

 

1)他向董事长直接表达意见或在董事会上发表他的意见,以取得全体董事的认同和接受,或者:

2)他如认为无法与董事部合作,可以辞去校长职位,到其他学校服务或者改行而参加该校董事的选举(当然应先成为该校的赞助人或会员),以继续关心该校的发展,他同样可以为华教尽力服务。

 

反之,若任何一方不遵照上述正确管道而在董事会议以外寻求解决的办法,则是对另一方不尊重并且也失却盟友的意义,甚至导致破坏对方形象,使其在社会服务或教育事业上蒙受挫折,是很不幸的事,对整个华教和独中运动,肯定会有不利的影响。

 

试想假如一位校长被董事长公开指责办学不力或未达到董事部所希望达到的成绩时,那么他还能够被其他独中接受去担任校长吗?同样的,一位董事长若被校长公开指责未竭尽他的责任或力量而导致该校未能充分发展时,他的感受如何,是可以想像而知的,他一个人的荣誉事小,最重要的还是千千万万个想为华教服务者(包括将来的下一代)将会自然而然把当华校的董事视为畏途,让别人去做傻瓜",自己还是洁身自爱的好,以免日后搞得不好,被人批判而蒙羞下台。

 

我们到底是要鼓励后人,更多出来为华教服务呢,还是要阻吓新人?

 

家教协会和校友会

 

家教协会的职责主要是联络家长的感情和照顾学生的福利,在华小是由政府指示而成立,与董事部相辅相成,已有相当的历史,但在独中方面,通常其职务都由董事部负责,因此独中较少有家协的组织。如果有家协的组织通常比较活跃的理事们(教师理事除外)很有机会被选为董事,当然他必须也加入为赞助人或会员。校友会对于毕业生的升学指导和就业辅导以及联络校友感情和母校的建设筹款等都会发挥很大的效能,同时也会培养董事会成员接班人选。比较积极的校友通常都有可能被选为董事,各地独中都有这种情形。以上两会可说是学校的外围组织。但是家协和校友会都不能取代董事会。它们的会员如果参加为学校的赞助人或非盈利机后的会员(视学校的组织而异)而被选为董事时,自有其一定的影响力。

 

结语

 

社会上一切优良传统,理应加以保留和尊重,传统性的制度和准则并非都是坏的,如果是不合理的制度当然可以由实践中去改善或重新建立新的合理制度。但有必要经过时间的考验,例如:风行一时的政治制度经过数十年后,尚且有被废弃的一天。可见经过长时间建立的互相尊重而合作无间的独中萤教关系和合作准则是不应说废除就废除,以致新的可接受的制度未经建立,而无所遵循,成了混乱的局面。

 

(见91118日南洋商报)